第二百三十九课 二、[无方分]与许极微非遍体和合相违: 复次,若时与其余极微非遍体和合者。若尔颂曰:
【词汇释难】 许因果等量:应许因法极微与果法极微和合体等量大小。 《入行论·智慧品》云: 尘尘不相入,无间等大故。 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 【释文】如说由于与其余极微非遍体相合故,诸有分尘质体则不越诸根所了知境。然其极微体有方分者则不可(以理)撼动[1]。尤有方分故即应成种种,是故不成常住性。 【释义】再从外道自宗[2]所许的观点分析,极微也不可能由遍体和合的方式构成粗尘。彼等许极微是常恒实有本体的法,如果是常有成实之法,在一个极微所住之处,即不应承认有其余微尘同住。如果有其余微尘可以与它共同安住一处,那它应成与虚空一样无有任何实体之法,不可能构成有形色的器世界粗尘;而且应成构成须弥山的所有极微,皆可住于一个极微的位置,所有的器世界无法构成等,有许多过失。所以,若许极微可以遍体和合,则成为因果等量,因为极微遍体和合则无法使其相合的体积数量增上,导致无数极微相合之果,也只能与一个极微大小相等,这种因果相等的说法,当然是谁也无法接受,亦不应承认的。若承认极微遍体和合造物,那即是许因果等量,须弥山王与一个极微相等,三千器界与一个极微相等,如果不是癫狂者,这种说法谁会承认呢?而且外道许极微是常有无分的法,可是其果法粗尘却是有方分可变异又能现见的法,因果二相大不相同,极不合理。所以从多方面分析,彼等所许极微遍体和合的观点,毫无成立的依据。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常品》云: [复次,有说极微有其形质[3],更相碍故居处不同。是则极微住虽隣次,而处各别,应不和合。若许和合,处同不同即违自执,及有分过。有说极微生处各异,虽复无间而不相触,各据一方相避而住,积集差别似有方分,无间处生似有流转,刹那前后展转[4]相续,有因有果非断非常。为兼破彼,故复颂曰: 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 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论曰:如是所说诸极微相,竟不能遮有方分失。] [1] 撼动:拼音hàn dòng,摇动;震动。唐·韩愈《调张籍》诗:“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 [2] 外道自宗:即胜论外道。 [3] 形质:拼音xíng zhì,外形,外表。 [4] 展转:拼音zhǎn zhuǎn,形容经过多种途径,非直接的;经过许多人的手或经过许多环节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