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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课


二、无思色法忆念宿生事则不称正理:

又若所计斯我自性绝对能念宿生事者,其理不然。所以者何?因为我体其性非思。若计(非思我体)与思合故能有思念,此亦不然。是则应成失丧(非思的)本性故。为显此义,故说颂曰:

若我与思合,转成思念者,
思亦应非思,故我非常住。
If the self when possessing that Which has mind is a knower, By that [same argument] that which has mind would be Mindless and the person impermanent.

【词汇释难】

我:此处所说的我,即是胜论师分别计执离蕴的我体。

《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云:

[谓胜论师,计我有九德。曰觉、乐、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势。觉谓能取境。乐谓受所欲境。苦与上相违。欲谓希望所欲事。嗔谓厌离所不欲境。勤勇谓于所作事思惟善巧令到究竟。法谓能感增上生与决定胜。非法与上相违。行势谓从知生复为知因。若时我之九德与我和合,即由彼等造善不善业,流转生死,若时神我以真实智断除觉等功德根本,便得独存而证解脱。说此神我是常住、作者、受者、有功德、遍一切故更无作用。更有一派计有屈伸作用。]

思:这里是指思性。即思惟分别的能力。

【释文】若谓思觉等是我体的德相,与思觉等和合故我体即能相应德相而转成思念者,亦不失我体的(常住的)本性。余事(我体)与思觉等诸德和合故能引生殊胜思行者,是则此诸一切皆应转变今非昔比[1]。凡有转变者则非自体性实有。宛若绘画等富有[2]变易性故。

又,譬若我体本性非思,与思合故转成思念者,如是此思与非思我体合故,云何不成非思?以是因缘故,此宗(胜论外道)不仅不能证成我体能随念宿生,连我为思念者亦复叵成故。不应言许我体常住。

【释义】再从胜论外道自宗所许的宗义分析,常我忆念宿世的现象也不可能成立。胜论派许我是无情色法,不具有意识思维,由与思德的能力相合,我才会有认知了别等。如是常恒无情的我,与思德相合而转成了能思念宿世的法,这个过程很明显,无情我转成了有思维情识功能的我。若许有思念功能,那我即应发生变化,从无心变成有思维的有心识之法,如是则我不能成立为常法,直接与你们自宗相违。若许我不变,那么你们所许的思德应转成为与我相同的色法,变成了“非思”——不具思维功能的法,如是你们所许的我与思相结合,也就不能有忆念宿世的能力。由此分析可见,胜论派之观点漏洞百出,实难以立足也。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我品》云:

[设复有我,谁为念者?亦不可言我为念者,以所执我非智相故。若言我体虽非智相,与思合故能有思念,是则此我与思合时,于自他相应有取舍。若有取舍便是无常;若无取舍不异前故,与思合[3]时亦无思念。是则此我亦非念者。又说颂曰:

若我与思合,转成思念者;

思亦应非思,故我非常住。

    论曰:若所执我本性非思,与思合故转成思念,如颇胝迦[4]体非青等,青等合故变成青等。是则此思与非思我而共合故,应成非思。若思虽与非思我合,不舍本性不成非思。我亦应尔,虽与思合,不舍本性不成思念。颇胝迦宝、青等合时,举体别生故见异色,非即本性变成余相。以颇胝迦其体清润,余色合故举体别生,形相同前谓为本质,实非本性变成余色。又,颇胝迦前后异体,相差别故,如青黄等。我亦应尔,云何是常?又,应同此非实我性,由此即破。彼论异说,谓有说言:颇胝迦宝其性清净不障眼目,余色合时各别处住,不舍本相不取余相。若有作意或不作意,还见本相及近彼色。复有说言:颇胝迦宝其性明彻犹如明镜,余色合时影现其内,见者目乱谓成余色,而实此宝不变如前。此皆非理,违比量[5]故。为眼所见,如电如灯,云何前后体相无变?又,所执我思生前后,其相有无不决定故,则应同思念念生灭。]


[1] 今非昔比:拼音jīn fēi xī bǐ,[the present cannot compare with the past] 如今不如往惜或现今好于往惜。形容变化之大,无法比拟。

[2] 富有:拼音fùyǒu,[rich in;full of] 大量具有。

[3] 合【大】,念【宋】【元】【明】【宫】

[4] 颇胝迦:拼音pō zhī jiā,出自《阿毗达摩俱舍论》卷二,解释为状如水晶的宝石。

[5] 比量:拼音bǐ liáng,在明见因由、确立关联之后,推断所立之宗或了知隐蔽之事物者。如以烟及水欧,为因由,比知有火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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