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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课


三、与思性等功德相合念宿生事应成非常住:

又譬如我体与思合,即成思者,同理(我体)若与苦、乐等德合,即应丧失原本的自性,而获得(苦、乐等)种种胜用。是故我体非一、非常。为显此义,故次颂曰:

我与乐等合,种种如乐等,
故应如乐等,理不应是常。
A life force which has pleasure and so forth Appears as various as pleasure and so forth. Thus like pleasure it is not Suitable as something permanent.

【词汇释难】

玄奘大师译《大乘广百论·破我品》云:

我与乐等合,种种如乐等,

我如乐等故,非一亦非常。

本颂根据月称菩萨所造《中观四百论·大疏》的意趣[1]应作少许的改译,即说颂曰:

我与乐等合,种种如乐等,

故应如乐等,理亦不应常。

乐等:胜论师所计我体的九德:觉、乐、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势。

【释文】设许在苦、乐等诸分位,斯我体若无些许的异样[2]差别者,则成与彼等(九德)毫无异相[3]故,是则无法一一各别列举[4]出我体的此诸德相。因此毋庸置疑我体势必要与诸德相随相应,由于(我体)随诸德相而转故,应如乐等,理亦不应常。所言“亦[5]”句者,为摄入(我体)为作者、受者、一性等众相而一并予以[6]遮破。

【释义】外道所许的无情我,又如何感受忆念宿世的苦乐等事境呢?他们许我为常有无情法,本体上不存在任何苦乐等感受,通过与思德相合后,即可与苦乐等相合,而遍行享受等。依这种承认,即可明显证实我非常法,因我若与苦乐等相合,即应成为有种种不同形象之法。苦乐等法有种种不同形象,如领受凉爽的乐,为酷热所逼恼的苦等等,形形色色各不相同,以此我与苦乐等相合时,也会有种种不同形象。我既有种种不同形象,那理应如同变化无常的苦乐等法一样,属于无常法,而非恒常无迁变的常法。若强许我为常法,在这些明显的道理前,又如何辩答呢?如是随理观察,定可彻断胜论外道所许的遍计常我。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我品》云:

[又,我思合转成思者,与苦乐合应成苦乐。若不尔者,虽苦乐合不舍前位,犹如虚空雨火无变,应非受者。故说颂曰:

我与乐等合,种种如乐等;

我如乐等故,非一亦非常。

论曰:乐等性相更互相违,故有种种我与彼合,应如乐等成种种相。故此我性应如乐等,身身各别非一、非常,亦如乐等非真我性。是故离思别有我体,与思合故同于思相名为念[7]者,不应道理。即念自性似所念境,相状生时虽无主宰,似有作用假名念者,记别分明说名为念。一法义分无无二过。]


[1] 意趣:拼音yìqù,思想与旨趣;意向。

[2] 异样:拼音yì yàng,与寻常不同。

[3] 异相,拼音yì xiàng,是指奇异的相貌。

[4] 列举:拼音liè jǔ,一个一个地举出来。

[5] 亦:拼音yì,副词,也,表示同样、也是。由于月称菩萨在《中观四百论·大疏》中特别强调了“亦”字所摄的其余诸句义。今当不得不将法尊法师的原译稍作改动。望诸有智者明鉴。

[6] 予以:拼音yǔ yǐ,给以。

[7] 念【大】,合【宋】【元】【明】【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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