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课 五、示彼能立等同于所立[1](而破): 问曰:正在剖析[2]的极微[3]体,亦应审谛思察是否尚有前分、后分?以及此分、中分、彼分等诸方分?故复颂曰: 『305』
【词汇释难】 分:支分、部分。 【释文】“极微分有无,应审谛思察”者,设若审谛思察极微体时,发现仍有前后等诸方分可得者。是则斯极微体即如(有分)瓶体,便失极微相。微若无方分,是则无法得以显示,未得取受(的极微体),其有性尚且无法得立故,岂得谓言实为现量可见耶? “引不成为证,义终不可成”者,以是故说,若此极微不能证成为是现量可见者,是则一切所证皆成枉然[4]非理。是故引此自体尚未证成为现量可见的所立极微体去证成另一个(尚需证成的)所立——即他许诸法实有自性的立量者,其因义终究不可得成也。 【释义】有些人认为,瓶子等一定会有根识现量缘执的自性相,因为不管如何分析,瓶子等法依然会实有存在其最细微的组成部分即极微或云无分微尘[5],由极微实有故,瓶子也实有不虚,故眼等根识一定可以现量见到。对这种能立的极微,若加以观察,实际中也不可能成立。所谓的极微,它究竟有无方分?若有前后等方分,则不能称之为极微,依靠这样有方分的微尘和合成瓶子,也不能成立瓶子真实有自相。若它无有任何方分,则成完全无有,如是瓶子的本性也成无有,既然无有,又如何成立瓶子有自性相,可以成为根识的现量见境呢?所以想用极微作能立因,而成立瓶为现量境之自性相的所立,若对极微是否有方分加以观察,其能立、所立二者均不成立。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根境品》云: [虽诸极微总相是假,一一别住实不可见。然诸极微和合相助不可分析,面有彼此,故一一微其体实有,全分可见。此亦不然。故次颂曰: 极微分有无,应审谛思察; 引不成为证,义终不可成。 论曰:极微亦与余物合故,应如粗物有分是假,<破常品>中已辨[6]极微有分非实[7]。极微一一既不可见,云何和合相助可见?若相助时不舍本相,不应相助;若舍本相应非极微,以相助时若如本细,应无助力、应不可见。若转成粗应非极微,应假非实。审思[8]极微由有碍故,有分非实不可全见,是故不可引证诸色实而可见。] [1] 示彼能立等同于所立:用来成立所立宗的因理完全等同于尚待证成的所立宗一模一样,都尚且是个未得证成的未知数故,不得用此未得证成的未知数来证成任何另外一个未知数。譬如《中论密钥·观五阴品》中说: [当我们站在中观的立场上抉择了来去、十二处、五蕴等一切万法为空性的时候,对方以“万法实有”等来答辩,但这些都不成立。对方的观点是万法不空,在辩论的时候对方会说:“色蕴不空,以受蕴存在的缘故”;“色蕴不空,以行蕴存在的缘故”……这里,“色蕴不空”是所立,“受蕴存在”等是能立。对于这样的答辩,我们用能立等同于所立来破斥:你们说受蕴等存在,但这个能立本身也不成立,这一点我们以种种理证可以破斥。所以,能立和所立相同,都不成立。] [2] 剖析:拼音pōu xī,又作“破析”。意思是辨析,分析。 [3] 极微:拼音jí wēi,佛教语。梵文的意译,音译“阿拏”、“阿菟”、“阿耨”。指色的最小单位,为色的不可再分的原素。 [4] 枉然:拼音wǎng rán,意思是徒劳无功,浪费时间。得不到任何收获。 [5] 无分微尘:所谓的无分微尘,也就是指最细微的、再也无法分割的法体。是说一切有部宗所承许的最小微尘。 [6] 辨【大】*,辩【宋】【元】【明】【宫】* [7] <破常品>中已辨极微有分非实: 《中观四百论·破常品》云: 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 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8] 审思:拼音shěn sī,慎重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