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九课 二(别破)分二:一、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 二、破意识取境有自性。 一(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分二:一、破所见实有;二、破所闻实有。 一(破所见实有)分二:一、破境实有;二、破有境实有。 一(破境实有)分二:一、破内部;二、破外部。 一(破内部)分三:一、观察作为眼识所取境显形所摄的二色自相其性若即若离而破;二、破由有四大种的因由便许为眼识所取的色境是实有者则成眼识能俱见大种及大种所造色;三、明彼所许有违害。 一、观察作为眼识所取境显形所摄的二色自相其性若即若离而破: 问曰:若人将色处[1]归摄于显形二色类,以此而分别瓶体实为现量可见者。于彼理当征问:若此分别于形时,其相与显为异?抑或为一? 答曰: 『307』
【词汇释难】 显色:可以显现成为青、黄、赤、白等颜色者,有四种根本显色:蓝、黄、白、红。支分显色有:影、光、明、暗、云、烟、尘、雾。 形色:构成长、短、高、低等形状者,形色有:长、短、方、圆、高、低、正、歪。 即显:指形色即是显色。显、形为一者。 【释文】“离显色有形,云何取形色?”者,青等显色是眼根的所见境。若离于显别有形者,由形异显故,应如声等不为眼识所见,然今如显眼识实可见形故,不得谓言:离显色有形。 但是眼识并不能像见青、黄、赤、白等不同颜色中的其中一色时,能一并睹见其余一切诸显色那样,去照见与显色别为异体的形色。为明此义,故次颂曰:“即显取显色,何故不由身?”若意欲舍离如说前过故便转计谓言:形显即一不异者。譬如在冥暗处由身识可以触知长、短等形色那样,身识云何不能缘取与彼形色即一不异的显色耶?理应缘取(显色)实则不取。身识但取形而不取显故,不得谓言显、形色体即一不异。离斯若即若离更无余相可立。故如显色实非(色根)现量可见,形色亦然。若事如是者,是则即成无有一色为现量可见。 【释义】所谓显色,是指红、黄、蓝、黑等物体的颜色,形色是指物体的形状,如长、短、方、圆等,这二种色是根境法的色相。有些人认为眼识能现见对境法的显色、形色,以此现量完全可以成立瓶子等所取境的色自相成立。针对这类观点,此处以观察显色与形色是异体或一体而破。如果离开瓶子的显色,另有长、短、方、圆的形色异体存在,那么在眼识取显色时,应成不能同时缘取其形色,因二者异体,显色中无有形色,如同马上无有牛,不应该同时为眼识现见。而实际中,人们的眼识取境时,却会同时缘取其显色、形色,如眼根正常者都可同时见前面红色的圆柱子、白色的方瓶等,以此显然推翻了显色形色异体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形色与显色一体,是自性成立的一体法,也即自性成立为所取境之色自相,那么人们在以身识辨别瓶的形色时,身识为什么不能了知瓶子的显色呢?形色可以由身体触觉了达,如果形色、显色自性一体,那么盲人也应见显色,黑暗之中人们也可以通过触摸了知物体的颜色……这类推论当然谁也不会承认,也显然与事实相违,因而显色与形色也非一体。二者既非异体,也非一体,然显形二色如果实有存在,必然存在一体或异体的关系,而观察之下,一体、异体关系都不成立,那又如何成立二者是眼识的现量境呢?若现量不成,如何以此成立瓶子具有自相呢?故有智者应知,自根识所见之色自相唯是如同梦中景象一般。 [1] 色处:即颂前释中的“色处”。外六处之一。眼识所行境。即形色与显色所摄一切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