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释 第六品 观染染者品 中论密钥

第二十二课


第六品

<观染染者品>

    本品观察染染者。所谓染,广义来讲就是指染净二法中的染法,它是一切烦恼的总称;染者,也就是具有烦恼者或者说具有烦恼的心王[1]。从直接意义来讲,染是指五十一种心所[2]中的贪心,即缘对境生起喜心并愿意接受的一种心所[3];染者是指具有贪心的补特伽罗[4]或者是具有贪心的心王。

    小乘行人认为,贪心、具有贪心的人或心王是存在的。但我们要知道这是不了义[5]的说法。释迦牟尼佛在了义的经续中讲,贪心的本体是清净的。为什么呢?按密宗的说法,贪心的本体是五大智慧[6]之一;显宗也有这样的教言,《般若经》云:“贪欲清净,故色法清净[7]。”这才是佛的究竟密意。龙猛菩萨为了开显佛的这一甚深密意而宣说了本品。

    不学佛的世间人、入了佛门的小乘人以及有实执的大乘修行人,他们不懂佛经的密意。为了断除他们的执著,龙猛菩萨通过逻辑[8]推理让他们不得不承认:贪心本来就是清净的。不管什么样的智者,在这些推理面前都不得不承认。这些推理虽然在某些地方也近似于现在的形式逻辑[9],但龙猛菩萨以卓绝智慧所论证的是世人无法了知的实相道理。现在的很多推理来自形而上[10]的哲学,其结论并非实相真理,而我们的推理是完全正确的事势理[11],所得到的中观见解,只要是公平正直的人,谁也不得不承认。尽管有人不承认空性,但推理摆在这里,其结论谁也无法反驳。

    在现在的社会,很有必要弘扬《中论》。如果能加以弘扬,那么以前认为佛经是神话故事、佛教是传说的人的邪见[12]就会消除。不管是什么国家、什么民族的人,也不管他有没有宗教信仰,在真理面前谁也无法抗拒。世间人很想认识真理,但真理就在龙猛菩萨的《中论》当中,只有依靠闻思才能获取,当然也一定要有信心才有缘分通达。若没有信心,即使是真理也不一定接受。

二(破法我之能立)分三:一、观染染者品;二、观三相品;三、观作作者品。

一(观染染者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破染染者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破其他法。

一(破染染者自性成立)分三:一、破染染者前后成立;二、破染染者同时成立;三、摄义。

一(破染染者前后成立)分二:一、破染法成立前有无染者;二、破染者成立前有无染法。

一、破染法成立前有无染者:

若离于染法, 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 应生于染法。

    如果离开了染法,先有一个染者,那么这个染者应该能产生染法。

    在染法成立之前,如果先有了染者,那么这个染者应该可以产生染法。比如在第一刹那不依靠贪心先出现了心王,因为它是贪者,所以在后一刹那应该可以产生贪心;或者,如果我在第一刹那先成了贪者,那么在第二刹那也应该能产生贪心。因为是染者,就应该能产生染法。

    但这样的染者成不成立呢?实际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因为染者观待染法,还没有染法,染者就无法成立。因为本来具有烦恼才说是染者,然后再说染者生起了烦恼,即我具有贪心时才成为贪者,没有贪心,怎么叫贪者呢?如果离开了贪心也是贪者,那么就像《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所说:“假使不具贪欲的贪者存在,则有阿罗汉[13]也是贪者的过失。”

    所以,既然染法成立前不可能有染者,那么先有染者的说法就不合理。

若无有染者, 云何当有染?

    如果之前没有染者,那怎么会产生染法呢?

    “破染法成立前有无染者”这个科判有一颂半,前一颂说明染法成立前有染者不合理;这半颂说明染法成立前没有染者也不合理。

    染法成立前没有染者,怎么会产生染法呢?染法是在染者的基础上安立的,比如一个人有了贪心,贪心是这个人的贪心,如果连这个人都不存在,贪心就更无法安立了。就像水果不存在,也不会有水果的成熟一样。

    所以,之前没有染者,也不能成立染法。

二、破染者成立前有无染法:

染者复染着, 有无次第同。[14]

    如果是染者成立了以后再染着,那么以染者前有无染法可以破除,这和前文的观察次第相同。

    这里观察染者前有无染法,和前面观察染法前有无染者的次第完全相同。所以这里的半个偈颂,已经包括了前面一颂半的内容。依上面的颂词,这里可以改为:

“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

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

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

    意思是说,如果染者的前面先有染法,那么以这个染法就应该能成立染者,但离开染者的染法是不成立的,没有染法,也就无法成立染者;如果染者的前面没有染法,那怎么会有染者呢?所以,不论染者前有无染法,都不能成立染者。

    以上两个科判破染染者非同时,下面破染染者同时。

二(破染染者同时成立)分二:一、应成互相不观待而破;二、观察一异体而破。

一、应成互相不观待而破:

染者及染法, 俱成则不然。

染者染法俱, 则无有相待。

    染者和染法同时存在不合理,因为染者和染法同时,就不是互相观待了。

    有部宗认为:有些因果是同时的,像心和心所就是这样,互为相应因。所以,染者和染法可以同时存在。

    染者和染法实际有一种因果的关系,染法是能染,染者是所染,应该是互相观待的。但如果染者和染法同时,这种关系就不成立了。比如我或者我的心王具足嗔心,是嗔者,那么嗔者和嗔心就是观待的,嗔心观待嗔者,嗔者观待嗔心。但如果它们是同时产生,那就会像牛头上的两只角一样,右边的角不观待左边的角,左边的角也不观待右边的角,没有任何关系了。

    没有关系又有什么过失呢?没有关系就说明两者可以单独存在,不需要彼此依赖。比如我是贪者,相续中有贪心,因为是同时存在,不是观待的,所以贪者不依赖贪心,贪心也不依赖贪者。但实际的情况是不是这样呢?不是这样。因为它们并非互不观待,而是必须要有一种能所或依赖的关系。人们说我是贪者,是因为我具有贪心,观待贪心,我才是贪者;而说到以贪心贪执什么,也一定是贪者的行为,观待贪者,才有这种贪心。所以,染者和染法是观待的。否则,也就没有染者和染法了。

    以上以互不观待的道理,破了染染者同时。

    染者和染法不是非同时,也不是同时,说明这两个法根本就不存在。所以,在胜义智慧面前,烦恼是不存在的;所有的烦恼只是在众生的迷乱分别心面前存在着,是名言中如幻如梦的显现。有人觉得自己贪心重,有人觉得嗔心重,尤其是年轻人,总是生贪心,自己都觉得无法对治了。这个时候我们要用中观的推理方法,看看这个贪心和贪者之间是依次第而生?还是同时产生?详细观察以后,知道贪者和贪心都没有立足之地,贪心也就平息下来了。

二(观察一异体而破)分二:一、总破一异体;二、别破异体。

一(总破一异体)分二:一、一体异体结合不成立;二、若一体异体极其过分。

一、一体异体结合不成立:

染者染法一, 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异, 异法云何合?

    如果说染者和染法是一体,但一个法怎么和合呢?如果说染者和染法是异体,但不同的法又怎么和合呢?

    对方认为染者和染法是在同一时间中结合在一起的,比如我具足贪心,我是贪者,贪心是染法,所以就觉得这两个法是同时的,而且是结合在一起的。

    但是我们观察,如果我和烦恼是结合[15]的,那么它们是一体还是异体?如果是一体,两个法就成了一个法,那一个法怎么结合呢?要结合,起码要两个以上的法。就像我们说团结和合,要两个人以上才能说团结和合,一个人没法和合,自己和自己和合这是不成立的。如果是异体,染者和染法在本体上是分开的,也不可能结合。我们平常都认为,一个法不能结合,但两个法可以结合。比如某某人之间关系很好,所以我们说他们合得来,但这并不是真正的结合。为什么呢?因为不同的本体不可能有结合。所谓结合,应当是在同一时间、同一位置上的结合。这个法的位置,那个法的本体也全部占据在上面,这才是结合。但这种结合根本不存在[16],如《显句论》中说:同一时间、同一环境的所谓结合不合理。

    所以,不论是一体还是异体,都不能结合。

二、若一体异体极其过分:

若一有合者, 离伴应有合。

若异有合者, 离伴亦应合。

    如果是一体而有结合,那么在离开助伴的情况下,每个法上应该有结合;如果是异体而有结合,那么离开了助伴,每个法上也应该有结合。

    不论是一体还是异体,如果有结合,就太过分了。

    如果染者和染法是一体而有结合,那么离开了彼此的助伴,每一个法上都应该有结合。比如贪者和贪心,如果是一体,那么贪者离开了助伴——贪心,自己应该有结合;贪心离开了助伴——贪者,自己也应该有结合。因为此时从每个法的角度来看,它们自己就已经具足了结合。如果是异体而有结合,那么离开了助伴,每一个法上也应该有结合。因为是他体就说明二者无关,是他体而又有结合,就说明它们各自本具结合。但染者和染法不依赖助伴还能有结合,这是不成立的。


[1] 心王:有心所为自己助伴之识,如六识身等。

[2] 五十一种心所:又作“五十一心所”。一、五遍行;二、五别境;三、六根本烦恼;四、二十随眠烦恼;五、十一善;六、四异转。

一、五遍行:五十一心所之一类,随同心及其他一切心所生起的五种心所法。谓:1.受、2.想、3.思、4.触、5.作意。

1.受:五遍行之一,触受对境,生起领略或苦、或乐、或不苦、不乐的感受之心。

2.想:五遍行之一,自力辨察各自对境不共形相之心所。

3.思:五遍行之一,涉入各自对境,作意思维之心所。

4.触:五遍行之一,根境识三者和合,从而触境察辨自境之心所。

5.作意:五遍行之一,引心趋向所缘境之心所。

二、五别境:五十一心所之一类,分别决定对境之五心所,谓:1.欲、2.胜解、3.念、4.定、5.慧。

1.欲:欲乐,五别境之一,缘所欲事物而生起希求之心所,具有发起勤奋的作用者。

2.胜解:信解,五别境之一,执著唯此为所确定事物之心所,具有其他对镜不能动摇之作用者。

3.念:忆念,五别境之一,缘所熟悉事物而起不忘之心所,具有对治遗忘,能不散乱之作用者。

4.定:等持,五别境之一,缘谛实、功过、精粗、等自相、共相所察事物而生起之专注心所,具有能生观慧,对治散心之作用者。

5.慧:观慧、辨析力、智慧、梵译作般若,五别境之一,缘各自对境所察事物,对其本性、特性、自相、共相,若去若取详细辨别之最胜心所,具有对治犹豫之作用者。

三、六根本烦恼:六根本烦恼五十一心所之一类,谓:1.无明、2.贪、3.嗔、4.慢、5.疑、6.见。

1.无明(痴):六根本烦恼之一,是智慧异品,不能如是了知三界所有业果,谛实等诸道理,能令杂染生起。

2.贪:贪著三界有漏诸蕴,生起轮回众苦为业。异名有,贪、欲、爱、爱染等。

3.嗔(瞋恚):于怨敌等对方有情,计度欲打欲杀等损害之心。

4.慢(贡高、我慢):自视甚高、对人不敬,六根本烦恼之一。

5.疑:对于自境存有二心之染污识。如心中想念“声是常耶,抑无常耶?”,“有烟之山中,为有火耶?为无火耶?”,亦为六根本烦恼之一。

6.见:染污见一切恶见所依附处。

四、二十随眠烦恼:五十一心所之一类,谓:1.忿、2.恨、3.覆、4.恼、5.嫉、6.悭、7.诳、 8.谄、9.憍、10.害、11.无惭、12.无愧、13.昏沉、14.掉举、15.不信、16.懈怠、17.放逸、18.忘念、19.散乱、20.不正知。

1.忿:忿怒、嗔恨、心生愤怒,图谋捶打伤害之心,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2.恨:忿怒所摄,不忍他害,结怨不舍, 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3.覆:隐藏已所作恶,不令人知。隐恶为相之心所,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4.恼:忿恨为因,自不能忍,恶言向他。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5.嫉:嫉妒、忌妒。忿心所摄。自贪利养荣敬,忌妒他人荣利兴盛支事。内心烦恼不悦。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6.悭:悭吝、吝啬。贪心所摄。对于财物过分吝惜,自己不肯享用,亦不肯惠施他人。佛书译为悭,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7.诳:炫才,自夸,冒充,假充,实无本领假冒为有之状。佛书译为诳,诈幻,矫现有德,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8.谄:贪瞋痴三者所摄,爱恋利养恭敬,故尔隐瞒私过,包藏恶念,邪曲不定。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9.憍:自高自大,骄傲。恃我所有身貌,种族,亲友,货财等类,圆满具备,自得自满。佛书译为憍,贡高,我胜慢。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10.害:进行残杀,放逐,鞭打等种种戕贼之行。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11.无惭:自不知耻,行不善行,无所顾忌。佛书说为三毒所摄。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12.无愧:无耻,无愧。不耻他羞,行不善行,无所顾忌。佛书说为三毒所摄。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13.昏沉:昏聩,神志模糊,心不明了,令心不堪能做功之心所法。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14.掉举:放逸之心。想念贪瞋对象,不能宁静安住之心,佛书译为掉举,简作掉,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15.不信:于正净处及诸善法不起信解,愚痴所属懈怠之本。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16.懈怠:爱著世间恶行,于善品法懈情不乐,是勤勉精进之异品。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17.放逸:放荡,不自检束,不检点。对善恶之行不闻不问放荡无度,无羁的心所。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18.忘念:遗忘,忘性。于善所缘不能明记,是正念之异品。为能障正念,使心散乱之本。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19.散乱:纵心流散于诸妙欲法,不能内摄平等安住。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20.不正知:烦恼相依慧。不能随时了知所行一切身语意业。二十随眠烦恼之一。

五、十一善:五十一心所之一类,十一善心所。心所有法,善者有十一种:谓:1.信、 2.不放逸、 3.轻安、 4.舍、 5.惭、 6.愧、 7.无贪、 8.无瞋、 9.无痴、 10.不害、 11.精进。

1.信: 信心,信仰,信。对有德有能之正净处所,生起的澄净忍可,欢喜爱乐之心。十一善心所之一。

2.不放逸:谨慎。郑重取舍,勤修世出世间善法之心。十一善心所之一。

3.轻安:身心悦适堪任善法。能灭粗重之心。十一善心所之一。

4.舍:行舍,平等舍。于身于心无损害故不欲远离,无利乐故不欲值遇,平等正直无功用住。十一善心所之一。

5.惭:于自我,于事物均属可羞,从而耻诸罪过,防护恶行之心。十一善心所之一。

6.愧:有愧,知羞愧。于他人,于世间均属可羞,从而羞诸罪过之心。十一善心所之一。

7.无贪:心于五蕴及资具无有贪著,不行存心贪爱所起恶行。十一善心所之一。

8.无瞋:谓于有情及众苦法,无损无恚不行恶行之心。十一善心所之一。

9.无痴:分别抉择,不昧事理,不行恶行之心。十一善心所之一。

10.不害:对境缘有情,行相具忍,悲,作用断损害,无瞋一分所摄心所。十一善心所之一。

11.精进:勤,勤奋,精进,努力。对于一切善法欢欣,喜悦,勇猛从事之心。十一善心所之一。

六、四异转:五十一心所之一类,谓:1.睡眠、 2.恶作、 3.寻思、 4.伺察四者,依其等起,意乐差别,转为种种善,不善,无记之故,名为异转。

1.睡眠:体力困倦,意趣阴暗,心识昏沉,不能辨物,身体不能自持,收敛向内,停止一切外表动作的生理状况。四异转之一。

2.恶作:心所之不喜过去所作,而能障住心者。四异转之一。

3.寻思:寻,计度心。心识与智慧于所缘对境生起笼统了知其粗略相状的心识。四异转之一。

4.伺察:伺,依于心识及智慧精细分析事物各种差异之心所。四异转之一。

[3] 心所:自力能见各自对境事物特殊属性之心所生法。如受等五十一心所。

[4] 补特伽罗:又作“众生”、“数取趣”。梵音译作“补特伽罗”佛书说依附五蕴命名为人、为士夫、为有情众生。其身心中所有功德过失,时增时减,数数聚散,故名。佛经云:“人莫称量于人,汝等若当知见如我,然后乃可筹量于人。若妄称量,则为自损。

[5] 不了义:又作“未了义”。为诱导寻常徒众,以世俗之现象为主,指出补特伽罗、有情和蕴、界、处等,及其生灭往还,能渐次以言说思议称量而增益者,以及开示此义之佛典及其注疏等。

[6] 五大智慧:又作“五智”。一、法界性智;二、大圆镜智;三、平等性智;四、妙观察智;五、成所作智。

一、法界性智:是转庵摩罗识(真如识)所得。法界有差别之义,诸法差别,其数过于尘沙,是为法界。法界体性即六大也。

二、大圆镜智:是转阿赖耶识所得。显现法界之万象,如大圆镜之智也。

三、平等性智:是转末那识所得。成诸法平等作用之智也。

四、妙观察智:是转意识所得。分别好妙诸法而观察众机,说法断疑之智也。

五、成所作智:是转眼、耳、鼻、舌、身之五根识所得。成就自利利他妙业之智也。

[7] 《大般若波罗蜜多经·难信解品》云:

 [复次,善现!贪清净故色清净,色清净故一切智智清净。何以故?若贪清净,若色清净,若一切智智清净,无二、无二分、无别、无断故。]

[8] 逻辑:拼音luó jí,一门研究思维和论证有效性的规范和准则的科学,传统上包括定义、分类和正确使用词项的原则,正确云谓的原则,以及推理和论证的原则。

[9] 形式逻辑:形式逻辑 研究人的认识知性阶段思维规律的学说,狭义指演绎逻辑,广义还包括归纳逻辑。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律也是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的统一。形式逻辑的对象是事物的质,形式逻辑靠概念、判断、推理(主要包括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反映事物的质。

 也叫普通逻辑。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是人们认识事物、表达思想时经常运用的一种必要的逻辑工具。人的认识在理性阶段要实现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就要实现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的统一,否则,就不能实现这个反映。思维内容就是思维所反映的对象及其属性,形式就是对某个对象反映的方式,也就是用词语表达的概念、用语句所表达的判断和用复句所表达的推理等。

[10] 形而上学:是原始哲学的一个门类,指对在无法用经验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世界本质的猜测。

[11] 事势理:又作“事势道理”。此有则彼有之理。有此因即有此宗,是此因则须是此宗,不但名言中可以成立,即于宗因二者所有事物情理之中亦皆存在者。

[12] 邪见:误认因果功用前生后世等诸实有事物为非实有的染污慧。其功用能使不行善业而断善根,行恶业而起恶念等颠倒取舍的行为。

[13] 阿罗汉:完全制伏五蕴魔、烦恼魔、天子魔、死神魔——四魔怨敌者是。

[14] 《中论青目释·观染染者品》云:

若有若无染,染者亦如是。

染法亦如是,若先离人定有染法,此则无因,云何得起?似如无薪火。若先定无染法,则无有染者。是故偈中说:“若有若无染,染者亦如是。”

[15] 结合:拼音jié hé,此处的“结合”谓彼此整体相融合义。

[16] 《入行论·智慧品》云:

根境若间隔,彼二怎会遇?

无隔二成一,谁复遇于谁?

尘尘不相入,无间等大故。

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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