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马车因

〔中〕五相马车因

【释义】

能取的人我和所取的五蕴身之间的五种关系。

  • 第一相:能取得人我和所取的五蕴是一体吗?如果能取的“人我”和所取的“五蕴”是一体的话,那就不应该只是一个我,为什么,因为有五蕴故,应该有5个我。因为你说了5蕴和我是一个,那有5个五蕴,应该有5个我。但是你问世间任何一个众生,你有几个我的时候,每个人都会说我只有一个,所以行相和实相不同。所以五蕴和人我并非是一体。
  • 第二相:能取得人我和所取的五蕴是异体吗?如果能取的“人我”和所取的“五蕴”是异体的关系的话,有两种异体关系:1)有为与无为相对的异体;2)有为与有为相对的异体
  1. 有为与无为相对的异体:五蕴是有为法(这个我们大家知道),而你指的异体“我”是无为法,没有生住灭的这种异体。如果说“我”是无为法,而五蕴是有为法,它们之间是异体的关系。那你就不能说“我见”“我看”“我吃”……因为作的都不是我,因为我是无为,无所作为。因为你已经假设“我”是无为法,“五蕴”是有为法。所以无为法无法驱使有为法,犹如虚空无为,无法驱使我们的身体。所以你就不能说“我吃”“我喝”“我作”……无为法是恒常,无所造作。所以这种异体关系是不成立的。
  2. 有为与有为相对的异体:如瓶和桌子,两个都是有为法,成立为异体。“五蕴”这个有为法是与“我”另一个有为法对立的异体关系。但是这样的异体关系也不能成立,因为如果成立的话,那五蕴这个身体死了以后,你不能说“我死”,就比如说两个有为法杯子和石头是异体,把杯子打碎,就不能说这个石头也碎了,它们俩是异体。所以人死了以后,你可能还会说我还活着。因为它们是异体的关系。牦牛和马是异体的关系,牦牛死了以后,马不一定死,因为它们都是有为法的异体。所以你就不能说我死了,应该说是五蕴身死了,我可能还活着;或者说我死了,五蕴身还活着,这个有可能吗?这个根本不可能。所以这种异体关系也不成立。

第一相和第二相中能取的“人我”也有主宰者的意思:眼主、耳主、鼻主、舌主、身主、意主,那个主就是“我”,主宰者和五蕴身之间的关系是一体还是异体?是一体的话,有些人没了眼睛、鼻子或耳朵他的我执可能就少了一些,因为是一体。但是没有,反而他的我执就更深重,认为我怎么这么糟糕,没有了眼睛、鼻子、耳朵。因为如果能取的人我和所取的五蕴是一体,那少了一些身体上的支节,我执就应该少一些,但是不是。

  • 第三相:“我”是能依,“五蕴”是所依。如同我和我的房子,我的房子是我的所依处,“我”是能依,所依房子和人两个是异体,那指的是我的色受想行识五蕴上依靠了一个所谓的“我”在吗?是这个关系吗?“我”是能依,“五蕴”是所依,这种关系成立的话,他们俩还必须是有为法的异体的。因为能依的“我”和所依的“五蕴”两个都是有为法的异体。两个有为法的为异体关系的遮破见上:我的色受想行识五蕴已经死了,但是我还在,这个不能成立。所依的“我”作为能依,所依的“五蕴”作为所依的能所依关系不成立。
  • 第四相:“我”是所依,“五蕴”是能依。“五蕴”是靠“我”活着的。所依的“我”死了,能依的“五蕴”照样在,这也不成立
  • 第五相:俱有的关系又有两相,但要合并为一相。“人我”一体性地俱足“五蕴”或者异体性地俱足“五蕴”?一体性地俱足:头和头发是一个本体;异体性地俱足:我有钱,钱和我是异体的。虽然是两相一体性地俱足和异体性地俱足,实际上把它们算成一相。一体性地俱足有一体性的过失:我的头毁了以后头发也毁了,我的“五蕴”身死了以后,那“我”也毁了,以后我不能投生转世了。异体性俱足也有过失。所以一体性地俱足或异体都不成立。

这五相简略地来说只有一体和异体,但是细分是五相。通过五相观察,都得不到一个所谓的一体、异体;能依、所依;一体或异体性地俱足的关系都了不可得。所依所取的“五蕴”身也是空的,能依能取的“人我”也是空的。所以“人(我)”“法(我所)”皆空,“法”里面包括了心,过去现在未来的心,过去现在未来的心都没有,那谁感受?

故“觅我见非实。”寻觅“我”,“我”都找不到,“我”都找不到,“我见”哪里有?对境的“我”都找不到,怎么能有“我执”见呢?所以“我”及“我执(我所)”见实际上皆非有。是迷乱造成的。

我们是凡夫的主要原因是“无中生有”,对根本不存在的快乐执着,对根本不存在的痛苦嗔恨,对根本不存在的不苦不乐受愚痴,所以造了贪嗔痴三毒的业,在迷乱的世界继续受苦。所以永嘉大师说“梦里明明有六趣,觉后空空无大千”

【引用】

《长阿含经·十上经》云:“云何六成法?谓六重法。若有比丘修六重法,可敬可重,和合于众,无有诤讼,独行无杂。云何六?于是,比丘身常行慈,敬梵行者,住仁爱心,名曰重法,可敬可重,和合于众,无有诤讼,独行无杂。复次,比丘口慈、意慈,以法得养及钵中余,与人共之,不怀彼此。复次,比丘圣所行戒,不犯不毁,无有染污,智者所称,善具足持,成就定意。复次,比丘成就贤圣出要,平等尽苦,正见及诸梵行,是名重法,可敬可重,和合于众,无有诤讼,独行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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