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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课


三(破根自性成立)分三:一、略说以破大种自性成立而破根境自性成立;二、破大种自性成立;三、故说色法自性不成。

一、略说以破大种自性成立而破根境自性成立:

《宝行王正论·正教王品》云:
五根及境界,是四大尘类,
一一大虚故,尘根非不有。
《教王宝鬘论·国王行为品》云:
诸根及诸境,许是大种性,
大种各不成,根尘实叵成[1]

    如果对方说:根、尘自性存在,因为它的因大种存在之故。

驳:对于眼、耳、鼻、舌、身诸根与色、声、香、味、触诸尘,如果均承许为一切大种之果的自性,那么四大聚合与分开自性成立的实义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前文中进行分析已经证实它们无实有。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三大非为地,非为互依离,

一一亦如是,故大如我妄。

因此,这些大种实际上绝不存在自性成立的实体。为什么呢?因为对境与有境,大种及大种所造等现为有实法的这一切尽管在习气熏染的迷乱者前现为真实,但于胜义中,显现形形色色的万法均不真实,如同梦境,依靠近取因、俱生缘已经形成,但不存在实法,如同虚妄的幻术,从本性而言即是空性。这些彼此互相观待的法,用一者来建立另一者成立的做法是无法成立彼此的,或者成了能立与所立相同等的结局。可见,(要想建立)只是徒劳无益罢了。就像有人说“魔术存在,因为有物品、咒语之故”,或者“梦境存在,因为有幻相存在之故”等等一样无有实义。

青目论师在《中论释·破燃可燃品》中云: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本因待,如是决定则无二事。如因可燃而成燃,还因于燃而成可燃,是则二俱无定,无定故不可得。何以故?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先未成,未成则无,无则云何有因待?若是法先已成,已成何用因待?是二俱不相因待,是故汝先说燃、可燃相因待成,无有是事。”

二、破大种自性成立:

《宝行王正论·正教王品》云:
若大各离成,离薪火应然,
若离[2]无别体,尘亦同此判。
《教王宝鬘论·国王行为品》云:
大种若各异,无薪应有火,
和合成无相,其余定如是。

如果认为,所有四大种的两种情况各自本体真实分开,互不观待,异体存在,那么就成了无有因之薪柴而有果之火存在。如果承许合而为一,则应成各自法相不复存在,原因是,犹如没有认定有热性就不知这是火一样,法相混杂以后势必会导致四大种的名言不存在。对其余三大(进行观察)也必定会有这样的过失。不仅火需要观待薪,而且,所谓“火”的事相红彤彤的颜色也是与本身的法相或能表热性相联、观待而假立的。如同火是依缘而生一样,地、水、风其余三大种也都需要依于各自的法相、四大种相互观待而安立,因为热不存在,所谓的冷就不可能立足。我们应当知道,如同长短一样,缘起生法并不存在自性成立的道理,因为互不观待而说:“有无”则离不开常断。依缘而生中的“依”与常边相联[3],而遣除断边。

如云:

何者缘起生,汝许为空性,

无有自主法,汝狮吼无比。

   《中论·观我法品》云:

若法从缘生,不即不异因,

是故名实相,不断亦不常。

《大智度论》云:

[问曰:佛命须菩提为诸菩萨说般若,而须菩提言无菩萨,与佛相反,佛何以同之?

答曰:有二种说:一者、著心说,二者、不著心说。今须菩提以不著心说空,佛不诃之!

复次,须菩提常行空三昧,知诸法空故。佛告须菩提,为诸菩萨说般若波罗蜜,而菩萨毕竟空,是故须菩提惊言:云何有菩萨?佛即述成:菩萨如是从发心已来,乃至佛道,皆毕竟空故不可得;若如是教者,是即教菩萨般若波罗蜜。

复次,凡有二法:一者、名字,二者、名字义。如火能照、能烧是其义,照是造色,烧是火大,是二法和合名为火。若离是二法有火,更应有第三用;除烧、除照更无第三业,以是故知二法和合,假名为火。是火名不在二法内。何以故?是法二,火是一,一不为二,二不为一。义以名二法不相合。所以者何?若二法合,说火时应烧口;若离,索火应得水!如是等因缘,知不在内。若火在二法外,闻火名,不应二法中生火想。若在两中间,则无依止处。一切有为法,无有依止处;若在中间,则不可知!以是故火不在三处,但有假名。菩萨亦如是,二法和合名菩萨,所谓名、色。色事异,名事异,若定有菩萨,应更有第三事;而无有事,则知假名是菩萨。菩萨名亦如是,不在内,不在外,不在两中间。是中佛说譬喻。如五众和合故名为我,实我不可得;众生乃至知者、见者,皆是五众因缘和合生假名法;是诸法实不生不灭,世间但用名字说。菩萨、菩萨字、般若波罗蜜亦如是,皆是因缘和合假名法。是中佛更说譬喻。有人言:“但五众和合有众生,而众生空,但有五众法。”佛言众生空,五众亦和合故假名字有;十二处、十八界,亦如是。

复次,菩萨有二种:一者、坐禅,二者、诵经。坐禅者,常观身、骨等诸分和合故名为身,即以所观为譬喻,言头骨分和合故名为头,脚骨分和合故名为脚,头、脚、骨等和合故名为身;一一推寻,皆无根本。所以者何?此是常习常观故,以为譬喻。不坐禅者,以草、木、枝、叶、华、实为喻。如过去诸佛,亦但有名字,用是名字可说。十譬喻[4]亦但有名字,菩萨义亦如是。十喻义,如先说。菩萨应如是学三种波罗聂提[5]:五众等法,是名法波罗聂提。五众因缘和合故名为众生,诸骨和合故名为头骨;如根、茎、枝、叶和合故名为树;是名受波罗聂提。用是名字,取二法相,说是二种,是为名字波罗聂提。

复次,众微尘法和合故,有粗法生;如微尘和合故有粗色,是名法波罗聂提,从法有法故。是粗法和合有名字生;如能照、能烧,有火名字生;名色有故为人,名色是法,人是假名,是为受波罗聂提;取色取名,故名为受。多名字边,更有名字,如梁、椽[6]、瓦等名字边,更有屋名字生;如树枝、树叶名字边,有树名生,是为名字波罗聂提。行者先坏名字波罗聂提,到受波罗聂提;次破受波罗聂提,到法波罗聂提;破法波罗聂提,到诸法实相中。诸法实相,即是诸法,及名字空般若波罗蜜。]

三、故说色法自性不成:

《宝行王正论·正教王品》云:
四大二义虚,故不成和同,
既实无和同,故色尘不成。
《教王宝鬘论·国王行为品》云:
大种二相中,无实故叵聚,  
以法实无聚,色尘实不成[7]

正如刚刚所说的那样,所有大种在分开与聚合的两种情况下均无有自性成立的实义,因此聚合本身也无有自性成立的实义。由于聚合的法始终都不存在有实的本体,所以果色——五根及五尘等的法相也只不过是对聚合法的假施设而已。可见,如果在真实义中筹量,则自性成立的有实法却丝毫也了不可得,因为森罗万象的一切诸法悉皆具有虚无缥缈经不起分析的法相之故。

通过上述的观察得知色尘无自性可言,此处的色尘,含纳的内容比较广,色尘中含纳有地、水、火、风四大因色;眼、耳、鼻、舌、身五根与色、声、香、味、触五尘的果色。由于色尘无自性,则身乐有自相成立的因就崩瓦解了。因法尚且无法成立,要去成立果法则更加杳然无期啊!


[1] 全知索达吉堪布《教王宝鬘论·国王行为品》中此颂的原译:

诸根及诸境,许是大种性,

大种各无境,此等实无境。

[2] 若离:此处的“若离”在意义上来考量应该是“若合”即四大若和合为一体的话,地、水、火、风四大皆成为一个本体,如此则无地、水、火、风四大个别或各自的本体。

[3] 与常边相联,是指在世俗中缘起显现不灭。

[4] 十譬喻:《大智度论》云:“【经】解了诸法,如幻、如焰、如水中月、如虚空、如响、如揵闼婆城、如梦、如影、如镜中像、如化。”

[5] 波罗聂提:prajn~apti,义译为假,假名,施设,假施设等。这三类假施设。

[6] 椽:拼音chuán,意思是放在檩上架着屋顶的木条:椽子。椽笔。

[7] 全知堪布索达吉上师的原译《教王宝鬘论·国王行为品》云:

大种二相中,无境聚无境,

聚合无境故,色法实无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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