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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课


四(破刹那成立)分四:一、刹那决定有分;二、破有分自性成立;三、以离一多因破有实法自性成立;四、佛不说世间有边之原因。

一、刹那决定有分: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如刹那后际,前中际亦有,
由刹那三分,故世念无住。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刹那有后际,如是观初中,
三刹那体故,世刹那非住。

    有些人说:刹那性生而不灭停留在第二时刻绝不会存在,因此是无常的,而一刹那是自性安住的。

就像需要承认刹那有成为自己之部分的后际存在一样,需要观察而承认初中(分)也同样存在,因为无分的事物不可能存在。如此可见,由于刹那是成为自己部分的三刹那之体性,因而器情世界一刹那也不是自性安住的。

二、破有分自性成立: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是一念三际,应择际如念,
前中后三际,不由自他成。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初中后三际,若如刹那析,
初中后三者,亦非自他成。

    如果对方说:初中后三际各自分开自性安住。

驳: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对于对初中后三者,如果也像观察一刹那性一样来分析有分无分,则各个都具有初中后三个部分。所分之刹那的初中后如果也是有实法,那么就离不开生,如果有少许生,则不是由自他何者中自性安住而生。以上内容是破斥遍入天派有实法无分的观点而对自性成立加以否定。不仅如此,而且如果它们三者各自分开存在,则成为多种本体,由此就已经不是一刹那安住了,所以这种观点也不合理。

三、以离一多因破有实法自性成立: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非一念分故,若无分何有? 离一多云何?离有何法无?《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异方故非一,无方丝毫无, 一无多亦无,有无无亦无。

诸如瓶子之类的色法也具有不同的方位、瓶口、颜色等许多部分,因而一体并不真实,此理由是成立的,因为不可分割为不同方向的色法丝毫也不存在。如此无情色法一个微尘也有地等八尘[1],像不相应行的一个生也有生生等八个部分[2],诸如眼识一个识也是观待十大地法[3]等诸多部分而安立的,除此之外根本不存在一体成立及本体成立。

如果说:多体是实有的。

驳:并非如此,因为能组成多体的“实一”不存在之故,一不存在,也就无有多,无有多,也就不存在一。以色法为例,一切所知如果以离一多因观察,则根本得不到真实的一与多。

《大智度论》云:

“复次,一切法中有相,故言一;一相故,名为一。一切物,名为法;法相故,名为一。如是等无量一门,破异相,不著一,是名法忍。

复次,菩萨观一切法为二。何等二?二名内、外相。内、外相故,内非外相,外非内相。

复次,一切法有、无相故为二。空、不空,常、非常,我、非我,色、非色,可见、不可见,有对、非有对,有漏、无漏,有为、无为,心法、非心法,心数法、非心数法,心相应法、非心相应法。如是无量二门,破一不著二,是名为法忍。

复次,菩萨观一切法为三。何等为三?下、中、上;善、不善、无记;有、无、非有非无;见谛断、思惟断、无断;学、无学、非学非无学;报、有报、非报非有报。如是无量三门,破一不著异,是名为法忍。”

如果说:色法实空自性是存在的。

驳:色法自性不存在,色法无自性实空也就无有成实性可言,因为这两者是观待而安立的缘故,原本无有而执著为有的见解完全颠倒。

《三摩地王经》云:

无边一切皆非生,当知有实与无实,

一切凡愚随心转,百俱胝世受痛苦。

《入行论·智慧品》云:

观法无谛实,不得谛实法。

无实离所依,彼岂依心前?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由灭及对治,若言有成无,
此无及对治,何法有无故?
是故世涅槃,由义不成有。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若坏或对治,有亦可变无,
有者非有故,坏治何改变?
是故依涅槃,不成灭世间。

如果问,由于一切法自性超离有无二者的体性,一切有实法是自然灭亡还是像瓶子以锤而摧毁等一样是以对治而使自性存在变成不存在的?对此加以观察,从一开始有实法自性就存在,这在名言中也是不可能的,因此认为自性存在的有实法又怎么会自然坏灭或以对治摧毁而变成不存在呢?绝对不可能。

《中论·观有无品》云:

若法实有性,后则不应无,

性若有异相,是事终不然。

正因为这样,依靠获得涅槃不会使原本自性存在的世间轮回重新灭尽,因为本来自性不曾存在,所以是为无增无减的法性。

弥勒菩萨在《现观庄严论·顶现观品》中说:

此中无所遣,亦无少可立,

于正性正观,正见而解脱。

中峰国师云:

则阿弥陀佛即是我心,我心即是阿弥陀佛。

净土即此方,此方即净土。

    岂非迷悟之自殊,何有圣凡而彼此?


[1] 八尘:欲界一极微尘粒子中具备地、水、火、风和色、香、味、触八种物质者。

[2] 八个部分:此处应该为七个部分。全知果仁巴大师在《中论释·正见之光》中说迦湿弥罗毗婆沙师,也就是古代盛行于克什米尔地区一小乘佛教系名。此部宗建立有为法的三相时,说一切法现起时,有七法共生;一是法,二本生、三本住、四本灭此三为根本法相,五生生、六住住、七灭灭此三为相似法相。根本的生、住、灭,作用特别大;生,生起时,能使其余的六法也都生起;住,住时,能使其余的六法也住;灭,灭时,也能使其余的六法灭。但生生只能生本生,住住专能住本住,灭灭唯能灭本灭。法,根本是被动的,不能叫余法生灭。根本法相与相似法相使得这七法初生、中住、后灭的方式而表示此七法皆为有为法。事相与法相为异体,能所行动皆为个别自在。

[3] 遍大地十法:遍行五法与别境五法。遍行五法:随同心及其他一切心所生起的五种心所法即,受、想、思、触、作意。五别境:五十一心所法之一。分别决定对境之五心所。欲乐、胜解、念、定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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