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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课


二、是故大种不成立: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地水火风大,各自性不成,
一离三不成,三离一亦尔。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地水火及风,各皆无体性,
三无一亦无,一无三亦无。

    因此说,地水火风一切各个都无有可成立的体性,为什么呢?因为三者不存在,每一个也就无有,无有一者也就不存在三,因为无有组成之基础的缘故。

三(积聚不成立)分三:一、真实宣说;二、若分别存在则成无观待;三、遣除答辩之诤。

一、真实宣说: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一三及三一,相离若不成,
各各自不成,彼相离云何?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若无三无一,无一亦无三,
则各自非有,如何聚而生?

    假设无有三而不存在一个,诸如一个火大不存在,也就无有其余三大种,因此,一切大种各自本体并非自性存在,理由如前。如此一来,又怎么能以一切混合或积聚而成为自性生呢?绝对不会。有实法各自分开尚不成立,也就不可能存在积聚的情况了。

二、若分别存在则成无观待: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若各离自成,离薪何无火?
动碍及相聚,水风地亦然。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如若各自有,无薪何无火?
动碍及摄收,水风地亦尔。

    如果对方说:由于分开的各自本体存在,所以聚集成立。

驳:如果四大种互不观待而各自本体单独存在,那么没有薪柴为什么火不单独存在呢?应成离薪有火的过失。再者,动摇、坚硬或阻碍、粘合或摄收这些法相即便不存在,它们的名相水、风、地这些大种也应成了每一个都单独存在。由于在互不观待的情况下各自本体存在的缘故,就像对火的观察一样。

宗大师的高足贾曹杰大师在《中观宝鬘论颂显明要义释》中是这样注释本颂的“问曰:由于大种各各有自体,所以和合有自性。答曰:无有余三大种体性的薪柴的情况下,云何无有火大呢?应当有火,因为尔等自许四大种各各有自性故。如是则在无有动摇的风大、质碍的地大和成熟的火大的情况下,为何没有摄持的水大?在无有质碍的地大、成熟的火大和摄持的水大的情况下,应当有动摇的风大!在无有动摇的风大、成熟的火大和摄持的水大的情况下,则应该有质碍的地大。因为尔等自许不观待而自性有故。”

《中论·观燃可燃品》云: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三、遣除答辩之诤: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若火不自成,三云何各立?
三大缘生义,相违云何成?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唯火乃共称,余三何自有?
三大亦不应,与缘生相违。

    假设对方说:唯有火在无有薪柴的情况下不生,这是众所共称的,因此是观待的,而其余三大种在无有观待的情况下自体存在。

如同火一样,其余三大种也需要依缘而生,既然此火大不观待其余三大种而无有本性,那么你们的其余三大种也应成在无观待的情况下自体不存在。其余三者也不应当与依因存在而产生相违,因为观待他法之故。

《中论·观四谛品》云:

未曾有一法,不从因缘生。

是故一切法,无不是空者。

    另外的原因,由识为缘而形成所谓的名色,而果色四大种也是依赖因色四大种而生。如果火本体单独存在,则由于唯有与其余三者一同产生,势必导致与缘起相违,这是讲解所谓的“不应”。

四、破能立: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若彼各自成,云何更互有?
若各自不成,云何互成有?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若法各自成,云何相待有?
若法自不成,云何相待有[1]

    假设对方说:虽然一切大种相互观待,但还是以各自之本体而成立的。

答复:由于一切大种分别自体成立而存在的缘故,这些大种如何相互观待才得以各自的存在呢?这种存在显然不合理。如果以各自本体存在,就无需观待他法,如同牛的左右角一般,可以同时存在。假设所有大种不是以各自分开的自体存在,那么它们如何相互观待而存在呢?不应该存在,因为所观待与能观待不成立,如同兔的左右角一样。

《中论·观燃可燃品》云: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若言不相离,诸大各自成,
不杂则不共,若杂非独成。
诸大非各成,云何各性相?
各成无偏多,故相假名说。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若谓自体有,一有余皆有,
不杂非共存,杂无各自体。
诸大各不存,岂有各自相?
自无分亦无,法相谓世俗。

    假使对方说:不是以各自分开的自体存在,而从某一事物来说,诸如存在一个地大,则其余三者也都以自体存在,因为具有它的法相。

驳:那么,请问四大种是自性混合在一起而存在还是不相混杂而存在?不相混杂不应理,因为不相混杂的一切法住于同一个对境中相违,所以根本不存在。而自性混合在一起存在也不合理,因为混杂在一起,就说明不是以各自分开的自体存在,如同水乳交融一样。

既然分别开来的自体不存在,而作为事相的所有大种各自的法相又怎么可能自性成立呢?绝不存在。如果对方说:虽然相互混杂,但也有大小之别,因为法相大小可以得到的缘故。驳:由于在不观待的情况下各自分开的自体不存在,因此聚合之时法相部分大小也就无有立足之地,声称“大部分即是其本身而其余法存在”仅是立宗而已。

《大智度论》云:

[问曰:是四大各各不相离,地中有四种,水、火、风各有四种。但地中地多故,以地为名;水、火、风亦尔。

答曰:不然。何以故?若火中有四大,应都是热,无不热火故。若三大在火中不热,则不名为火;若热,则舍自性,皆名为火。若谓细故不可知,则与无无异。若有粗可得,则知有细;若无粗,亦无细。如是种种因缘,地相不可得;若地相不可得,一切法相亦不可得;是故一切法皆一相。]

《入行论·智慧品》云:

若谓苦强故,不觉彼乐受,

既非领纳性,云何可谓受?

    如果对方说:《俱舍论》中明明已宣说了各自的法相。

驳:如是宣说的那些法相,是考虑到在世俗名言中存在,唯名称唯表示法,才宣说的,而并不承认成实。

此外,《三摩地王经》中也说:

世间虚空之法相,虚空本亦无法相,

是故证悟其义者,世间之法不沾染。

其中宣说了许多无相的道理。通达了此理者也不会被世间所害。

彼经云:

数百劫中虽尽燃,然如虚空永不焦,

若知诸法如虚空,彼存火中永不焚。

    应当以火为例而了知也不被其余大种所毁灭,如同释迦佛与莲花生大士(由证悟如虚空般的诸法而远离四大损害)一样。


[1] 全知索达吉堪布的《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此颂的原译曰:

分别自体有,如何相互存?

分别自体无,如何相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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