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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课


二、破大种所造自性成立: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色声香味触,简择义如大,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色香及味触,彼等同此理。

承许八尘混合的大种所造色、香、味、触任何色法,它们也同样自性不成立。因为此等也同样可以凭借破大种自性成立的正理方式来类推。

只要将颂词少许更改便可,如偈曰:

三色非为触,非为互依离,

一一亦如是,故色如我妄。

如是观察便能遮破。这些也仅是对大种微尘聚积物的假立而已,实际上本体分开或聚合等均不能成立实有。

《中论·观颠倒品》云:

色声香味触,及法体六种,

皆空如焰梦,如乾闼婆城。

三(类推他法)分二:一、真实宣说;二、自性空之依据。

一、真实宣说: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眼色识无明,业生择亦尔。
作者业及事,数合因果世,
短长及名想,非想择亦然。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眼识与色法,无明业及生,
能作业所作,数具因果时,
当知长短等,名有名亦尔。

    通过宣说如是大种与大种所造体性均不成立的正理来说明色法与非色法的万事万物也同此理。

为什么呢?原因是,以所依眼根为例包括耳等在内、对境色为例包括声等在内的一切均是大种微尘分积聚的体性,能依眼识为例包括耳识等在内一切识也是心与心所、所依能依等聚合的体性,因此分开或积聚、自法、他法、无观待、自性观待等均不成立。同样,无明虽然是识的从属心所,但由于它相应于根本烦恼及其余随眠烦恼,从中产生轮回,因此它是主要的。也就是说,由于是非理作意的颠倒分别所生的缘故,具体分析如前一样。所谓的行业也并不是蕴以外的他法,依赖无明等前面的因而产生后面的蕴,即是所作业。具有无明、业、爱、取、有之因的蕴即是生,具有自主的能作是作者,即五蕴的体性。它的业与所作是一切悦意及不悦意(苦乐)。所作、能作与作业三者也是蕴积聚的本体。这些也如前一样进行观察, 详细道理当从《中论》中得知。

《中论·观作作者品》云:

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

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

定不定作者,不作是二业。

“一”等数目也不是所数以外的他法;实体与他体结合即相遇或具有也同样不是蕴外的他法,称为聚合;能生的因外在的种子与由它所生的果;未来与过去等三时,这些也都不是除蕴以外的其他法。

{在宣讲有为法之别名时《俱舍论》云:

彼等亦称时言依,以及出离与有基。

    有为法也可以叫做时间、言依、出离以及有基。

    有为法在佛经中有很多不同的法相和名称,比如“时间”,在世间将有为法称为时间的非常少,但口语和佛经的说法有很大差别,如在口语中说“我看到天空了”,但这在论典中是不承认的。时间称为有为法是论典中的说法,因为以前的有为法已过去、现在的正在流逝、未来的也将流逝,由于刹那刹那的迁移变化,所以一切有为法都必定是无常性。

    “言依”(即言基),也即语言之根本。语言是有记的声音,分为直接名称和耽著内容两种,它的基础是直接名称,耽著内容是一切有为法。由于依靠具有意义的名称来宣说,所以将有为法叫做言基,比如喊一个人,喊的只是一个名称,真正要叫的则是这个人。名称只是一个能诠,真正的内容才是其所诠。

有人也许会想:无为法也是语言的对境,为何不将无为法称为“言依”呢?无为法虽是语言的对境,但一般用于论典中,比如“抉择灭”、“非抉择灭”,这些名词,世间人根本不了知其内涵,所以它不是语言的基础。

“出离”,人们依靠有为法从轮回中得到出离。忧愁痛苦是有为法,超离忧苦就到达有为法之边际。如道谛在获得无余涅槃时,一定要舍弃,就像船只,到岸之后,乘船之人会将它舍弃一样,获得涅槃时,道谛也一定要舍弃。

    “有基”,有为法是因缘所构成的法要,“基”是因的意思,有基指具有因的

缘故,一切有为法得以产生。

    在宣讲有漏法之别名时《俱舍论》云:

如是有漏法亦称,近取之蕴及有诤,

痛苦及集与世间,见处以及三有也。

    如同有为法有不同的名称,有漏法也可称为近取之蕴、有诤、痛苦、集、世间、见处以及三有。

有漏法的别名分别为七种:“近取之蕴”,有漏法作为因,可以使将来的痛苦和一切世间的本体现前。可以用草火的比喻来解释:草是草火的近取因,依靠草而燃烧出来的火焰,称为草火;同样,依靠有漏烦恼而成之蕴,称为近取之蕴。

麦彭仁波切的《俱舍论》讲义中除用草火作比喻外,还说到从果的角度也可叫近取蕴,如有果和花的树,称为花果树,同理,从有漏法中产生蕴,而且将来还会不断产生,所以叫做近取蕴;从本体或作用的角度,亦可叫近取蕴,比如国王的下属,要依赖国王而存活,近取之蕴同样依赖有漏法,因此有漏法亦可称为近取之蕴。

    “有诤”,有漏法以所缘与相应的方式增长烦恼,且此烦恼可损害自他,故说

是诤。依靠有漏法,人们互相争执不息,国家与国家,人与人,不断发生种种冲突,所以有漏法可称为有诤。

    “痛苦”,有漏法是与三苦中的任何一种痛苦相联的法。五蕴中的受蕴有苦和

乐两种,那么“乐”是不是变成痛苦呢?从感受来讲,它是一种乐,但无论何种感受皆属有漏法,而是有漏法则必定带来痛苦,且是刹那变化,所以应属行苦之中。《大圆满心性休息大车疏》中也讲到:有漏法是痛苦的来源、痛苦的依处、痛苦的本体。这个地方大乘与小乘有点不同,大乘认为:刹那变化的本性均属行苦。果仁巴大师在《入中论疏》中说:大乘宗许凡无常法皆为行苦,此理在空性论中也有宣说。

    诚如圣天论师在《中观四百颂·明破乐执方便品》中云:

无常定有损,有损则非乐,

故说凡无常,一切皆是苦。

    小乘《俱舍论》则认为:凡行苦皆属无常,而无常不一定属于行苦。

    “集”,即四谛中的集谛,它是产生痛苦的来源。大乘《俱舍论》认为集是业

和烦恼,小乘《俱舍论》认为集是一切痛苦的因,也可称为无明。

    “世间”,器情世间皆属有漏法,它是刹那坏灭并能被违品所毁。藏文中,依

靠毁灭而产生的法叫世间,故是有漏法。

    “见处”,依靠见解通过所缘的方式增长,即身见、边见、邪见、见取见、戒禁取见五种见依止于有漏法而使烦恼增长。

    “三有”,生死接连不断流转的三界轮回也称为有漏法。}

    “当知长短等,名有名亦尔”还要了知,形色所包含的长、短、更长,“等”所包括的四方形、圆形,假法、实法与能起作用等的名称及设施处有名一切都是集聚的本体,因而用观察我与大种的这种方式来分析,则如前一样,实际是虚妄不实如水泡与芭蕉树一般。也就是说,对无而显现的法凭借什么来了知即是它的所知。所谓的“了知什么”就是它的作业。了知者即是作者,如此所作、能作与作业三者的名言不可否定。色等不存在成实即指明法无我,了知者无有成实即是说明人无我,这是依据具德月称论师的言教。

二(自性空之依据)分四:一、略说诸法无自性之义;二、广说;三、运用能立(因);四、无有成断见之过。

一、略说诸法无自性之义:

《宝行王正论·安乐解脱品》云:
地水风火等,长短及小大,
善恶言识智,智中灭无余。
《教王宝鬘论·别说因果品》云:
地水火及风,长短粗细性,
善等智前灭,此乃能仁说。

粗法容易抉择,因而按照顺序,地水火风、长短粗细以及善法,还有“等”字所包括的不善与无记法,这些自性均不成立,如果它们有自性,那么在圣者的入定前需要存在,颂词中的“智”字表示无分别智慧,在此智慧的境界中即灭尽,这是大能仁在诸大乘经中亲口宣说的。

如云:

各别自证无量之行境,无可言表尽断诸名言,

远离争论乃为胜义法,彼即超越寻思之对境。

《中论·观我法品》云:

自知不随他,寂灭无戏论,

无异无分别,是则名实相。

    《般若赞》云:

超言离思般若度,不生不灭虚空性,

各别自证本智境,归命礼佛三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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