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颂广释·破边执品

第三百九十课


二(破有聚[支分]实有)分四:一、若离于色香等则无和合物如是不因于大种[1]则无大种所造;二、破大种实有;三、破彼所答;四、破火微实有火相。

一、若离于色香等则无和合物如是不因于大种则无大种所造:

    若以前理推求,即如颂曰:

『340』

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无,
色体亦应然,离风等非有。
Just as the pot does not exist Apart from form and so forth, Likewise form does not exist Apart from air and so forth.

【词汇释难】

色等:指八事中的色、香、味、触。

色体:指色、香、味、触之体。

风等:指地、水、火、风四大种。

【释文】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了无所得。如是为瓶体所含摄的色等诸所受法(即色、香、味、触)其体亦然,离于风等四大种,应成非有其体。否则俱堕于无因。

【释义】以观察分支别体与有支整体的方法,可以了知离开色香等分支,不存在实有的瓶子。同样,一切有为法皆是如此,比如人们的身体,除了手脚等一一支分外,所谓的身体并不存在,只是人们笼统地将众多支分假立了身体的名称,实际并不存在一种名为身体的实体。不但瓶子等粗大的法无有实体,瓶子的色体(即大种所造的色)也是同样,若加以观察,在色体中除了地、水、火、风四大种外,并无一个另外存在的色体(下偈也将对大种进行破析)。地、水、火、风于人们所见的色体中,其实各有其体相,始终无有和合产生新的实有一体法,而在有情粗糙的分别心识前,却执著有成实的色体,由此引生众多的虚妄分别痛苦,若能依正理如是深入观察,这些虚妄无义的苦执定会渐渐消退无余。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边执品》云:

[又和合物必依色成,色体尚无,和合焉有?色体无者,如次颂曰:

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无;

色体亦应然,离风等非有。

论曰:应知此中四大造色俱名为色,变坏相故。变坏色相大造合成,故离大造无实有性。不可此中唯一是色,勿唯此一变坏非余。又亦不应一切是色,勿一切色皆同一体,体若有殊应失色性。不可一性有众多体,勿一切法皆同一性,是故色名无实有体,唯依风等假立色名。如色体虚,受等亦尔,领纳等相推体实无,唯有世间虚假名相。若无大造,如何世间有火等物烧煮等用?又若一切皆无所有,诸所安立应不得成。我不言无诸法体用,但说汝论所立皆无,谓世所知色受等体烧煮等用一切非无。若诸愚夫分别倒见所执体用,我说为无。非诸圣人见此为有,妄情所执都无有故。]


[1] 大种:即地、水、火、风也。此四者周遍于一切色法,故名大,能造色法,故名种。色、香等一切物质,不能离此四大而生,故称为大种。《俱舍论》曰:“大种谓四界,即地、水、火、风。”同颂疏曰:“三义释大,一体宽广故。谓四大种遍所造色,其体宽广。(中略)一义释种。与所造色为所依,故名为种。大即是种,故名大种。”《正理论》曰:“虚空虽大不名种,余有为法,虽是种而非大,此四种具两义,故名为大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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