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颂广释·破边执品

第三百九十二课


三、破彼所答:

有作是念言:“薪体以坚硬等为性故,实非煖性。然彼薪体的煖性是因为与火相杂后即成煖热性。尔时薪体即是煖性(为体的能烧)又是所烧。”汝执虽尔,然彼薪体,应如颂曰:

『342』

余暖杂成故,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不可说彼有。
Even if it is hot only when Overpowered, why is it not fire? Yet if not hot, to say fire contains Something else is not plausible.

【词汇释难】

玄奘大师译《大乘广百论·破边执品》云:

余煖杂故成,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煖,由火法应无。

    余:指薪柴上除火之外,由地、水、风三大组成的部分。

    杂:相杂。

【释文】“余暖杂成故,如何不成火?”者,若谓虽然薪体实非煖热为其自体,然与火相杂即成是煖热者。”此定应是(能烧之)火,因是煖热性故。是则应成无有(所烧的)薪体。

“若余不成暖,不可说彼有。”者,若事(即所烧薪体)虽与火相杂亦不成煖热者,那么与火别有实体由(地、水、风)三大所成的薪体即成与煖性自相违反故,应成非是煖热性。不可说彼(非煖性的)薪体上有火。是故应离于(地、水、风)三大种(为体的柴薪)外更有火大独存。若事如是者,是则违背了诸大种若无彼此,即无一一大种自体的立宗[1]。因火非有别成实体的薪体可得故,火即堕于无因,是事则不然。

【释义】如果说所烧薪不是暖热,而在燃烧时与火交织成为暖热,这种说法仍无法补救大种实有不能成立的过失。薪体正在燃烧时,已成为了暖热,具足了火的法相,它又有何理由不是火呢?如果这种暖热不是火,那么谁能指出它与火的暖热有什么区别?若无法指出区别,即不能毫无根据地说所烧薪不能变为能烧火。如果说燃烧时,薪也不能成为暖热,对此已明明具足的暖热,无理否定为非暖热,如是则应该许一切法中都无有火大。按这种说法,与其余三大种交杂而有的暖热不是火,只有单独的暖热才能成为火,可是于诸法中,从来不会有离其余大种单独存在的暖热性。而无有火大,其余大种也会同时俱无,否则就违反了四大俱有才能生起果法的基本原则。在世间,诸色法都由四大种和合形成,若缺一种即不可能有色法生起,这是基本的常识,以此不论如何观察,能烧所烧不应承认实有本体存在。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边执品》云:

[复次,离系外道作如是言:地大极微及余果物,虽非是火而与火合,由杂火故似煖相现,然彼地等真实非烧,异煖性故;亦非非烧,似煖[2]相故。虽俱不可说,而实是所烧。此亦不然,故次颂曰:

余煖杂故成,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煖,由火法应无。

论曰:若地大等[3]由火杂故真成煖性,应令成火,煖触摄故,如实火大。若彼火杂不成煖性,由火为因所生熟变异触诸法亦应无有,如火不能生余煖触。若无熟变色等诸法,谁能烧煮?烧煮于谁?故烧煮等皆非实有。火非实能烧,触所摄故,如地大等。地非实所烧,触所摄故,如火大等。能煮所煮准此应破,故彼所执其理不成。]


[1]《阿毘达磨俱舍论·分别根品》云:

[俱有互为果,如大相所相,心于心随转。

 论曰:若法更互为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因。其相云何?如四大种更互相望为俱有因,如是诸相与所相法心与心随转亦更互为因。是则俱有因由互为果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

[2] 煖【大】*,烧【宋】【元】【明】【宫】*

[3] 地大等:意谓地、水、风诸大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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