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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课 二、破共同同品: 作者定不定, 不能作二业, 有无相违故, 一处则无二。 定不定二具的作者,不能作定不定二具的作业,因为有无二者相违,不可能在同一处共存。 前文对各自同品作了遮破,本颂则破共同同品。所谓共同同品,即作者与作业都是定不定二具的体相。作者是定作者与不定作者的结合,是二具的作者;作业也是定作业与不定作业的结合,是二具的作业。 有人认为,小乘饮光部[1]承许这种不可思议的二具作者作不可思议的二具作业。那二具作者能否作二具作业呢?不能作。因为作者与作业的体性都不成立。比如我是看书者,此时非看书者在我身上决定不存在;我所看的书是所作业,而非作业也决定不存在。因此,不管是作者还是作业,定与不定即有和无的体性绝不会在一处并存,因为作者与非作者、作业与非作业完全相违。相违的法就如阳光与黑暗、水和火一样不可能在同一处并存。既然二具作者与二具作业都不存在,那自然不能作。 二(破违品作作者)分二:一、破一作者作不同之一作业;二、破一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此处是破违品。作者与作业种类不相同即称为违品。违品的情况有六种:一、作者存在,作业不定;二、作者存在,作业定不定;三、作者不存在,作业决定;四、作者不存在,作业定不定;五、作者定不定,作业决定;六、作者定不定,作业不定。 一、破一作者作不同之一作业: 有不能作无, 无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 其过如先说。 决定有的作者不能作决定无的作业,决定无的作者不能作决定有的作业。如果认为有这样的作业与作者,其过失可以按前文中所发的太过类推。 本颂词的前两句,波罗颇蜜多罗所译的《般若灯论释》中为“有者不作无,无者不作有”。第一句“有不能作无”,“有”指决定的作者,“无”指非作业。本句可从两方面解释:一、决定的作者不能作任何作业;二、非作业不能成为所作之业。 一、决定的作者不能作任何作业。要成为决定的作者,必须观待作业,不观待作业则无法成立其本体。比如陶师必须观待所作的陶瓶(作业)才能成为作者,如果他未作过陶瓶却称为陶师那就有无因的过失;再比如有杀猪等恶行的人才能安立为屠夫,从未杀过猪牛等的人怎么能叫屠夫呢?因此,必须观待作业才能成立决定的作者。然而,一旦成为决定的作者则不能作业,如果作者还要作则有两个作业与两个作者的过失。因此,决定的作者不能作任何作业,自然也不能作非作业。 二、非作业不能成为所作之业。非作业其实是不存在的法,任何作者都无法作这种作业,作这种作业就如采摘虚空中的鲜花一样不现实。因此非作业不能成为所作。 总结以上两个方面,由于“有”的作者不能作,而“无”的作业也不成为所作,所以“有不能作无”。 第二句“无不能作有”,“无”指不决定的作者即非作者,“有”指决定作业。它也可从两方面解释:一、非作者不能作任何作业;二、决定作业不能成为所作之业。 一、非作者不能作任何作业。所谓非作者即不是作者,不是作者又如何作业呢?比如一个人不是屠夫,既然屠夫的本体在他身上不成立,那他如何作业呢?根本不可能作。即使作业已经成立,但没有作者,又由谁来作这个业呢?根本不能作。 二、决定的作业不能成为所作之业。作业已经成立则无法再成为所作,否则就有两个作业与两个作者的过失。因此,决定的作业不能成为所作之业。 总结以上两个方面,由于“无”的作者不能作,而“有”的作业也不成所作,所以“无不能作有”。 或许有人认为非作者也可以变成作者,比如以前某人不是屠夫,但后来改行杀猪而变成了屠夫。当然,从未经观察的名言来讲这样安立也并无不可,但从承许实有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变就不能成立。为什么呢?因为实有的非作者不管积聚多少因缘也不可能转变成作者。如果舍弃非作者的本体而成为作者,那就说明非作者本身即非实有;如果不舍弃非作者的本体而成为作者,那他的转变又如何成立呢? 颂词后两句继续说,如果认为有这样的作业与作者,其过失可以按前文中所发的太过类推。具体可参阅《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2]。 二(破一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分三:一、破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二、破非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三、破二具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一、破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决定之作者, 不作不定业, 及定不定业, 其过先已说。 如果是决定作者,则不能作不定业,以及定不定二具作业,其过失先前已作宣说。 首先,决定作者不能作不定作业。不定作业实际上不存在,所以决定的作者不能作这样的业。 其次,决定作者不能作定不定二具作业。因为定与不定二种相违的体相不可能在同一作业上并存。比如,要么是佛法,要么是非佛法,而二者同时并存于一处根本不成立。同样,要么是作业,要么是非作业,并无二具作业。既然不存在这种作业,那作者也就不能作。 二、破非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若作者不定, 不作决定业, 及定不定业, 其过先已说。 如果是不决定作者,则不能作决定作业,以及定不定二具作业,其过失先前已作宣说。 首先,非作者不作决定作业。比如,因我不具有所修道路这一作业所以是非作者,既然是非作者又怎能作修路的作业呢?这是不成立的。此外,若所修道路成立,那这一决定作业不可能成为任何作者的所作业,否则就有两个作业与两个作者的过失。因此,非作者不能作决定作业。其次,非作者不能作定不定二具作业。即便非作者可以作业,也无法造作定不定二具作业,因为定与不定两种相违的体相不可能在同一本体上并存。比如我是一个非修路者,假使我可以修路,又怎能去修既是所修又非所修的道路呢?这种路显然是不能修的。因此,非作者也不能作定不定二具作业。 这样系统抉择以后,我们应当有一种清晰的认识:虽然名言中有工人修路的说法,但在胜义实相中,所谓修路者、修路的行为、所修的道路,都了不可得。就像梦中修路,一切挖掘与铺垫只是梦心的显现而已,并非真实存在。虽然众生以无明习气遮障而暂时显现的轮回迷梦无欺存在,但以中观的道理分析以后就会知道,这只是众生迷乱分别心的造作,并非实有。 迷乱的心难以自觉其迷乱,只有借助中观的推理才能趋入真实义。学习中观后,有智慧的人一定会被其深深吸引,因为中观教理是佛教中真正的狮子吼。所有野兽中狮子最具威力,没有能与之相比者,狮吼声一出,群兽惊惧[3]。但大家应从生起定解的角度去理解中观狮吼声,不能盲目崇拜佛陀及龙猛菩萨,应像《定解宝灯论》及《中观庄严论释》所说的那样,以随法行者的身份对佛法生起正信,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的智者,只有这样才会知道龙猛菩萨的教义在整个世间都无与伦比。 或许有人会疑惑:<观作作者品>对我们成佛似乎没有多大关系?其实他们并不知道,众生相续中根深蒂固的实执一定要以这种尖锐的推理才能打破,否则无始以来的习气难以消除。所以在遇到这样殊胜的法门时,大家一定要珍惜! [1] 饮光部:根据北传《异部宗轮论》和南传《岛史》的说法,饮光部是从说一切有部分出。而藏传清辨《异部精释》中大众部和正量部的说法认为饮光部是由分别说部所分出。此派僧侣著木兰色(红黑色)袈裟。 此部派之祖有二说。一如其部名所示为迦叶波尊者,乃上古饮光仙人种,故以饮光为姓。据传,上古有一仙人,其身有金光,能饮诸光,令不复现,故称饮光仙人。二如《三论玄义》记载,部主善岁七岁得罗汉,值佛闻法,皆能诵持。撰集佛语,次第相对:破外道为一类,对治众生烦恼复为一类。在《舍利弗问经》的记载中饮光部和善岁部是两个不同的部派。 一、饮光部关于三世有的宗义与《识身论》所批判的分别说部宗义有所不同,《俱舍论》记载持《大毘婆沙论》宗义者将其归入分别说部。《大毘婆沙论》记载:“或复有执:诸异熟因,果若熟已,因体便无。如饮光部,彼作是说:诸异熟因,果未熟位,其体犹有;果若熟已,其体便无。如外种子,芽未生位,其体犹有;牙若生已,其体便无。 《异部宗轮论》记载: “其饮光部本宗同义。谓若法已断已遍知则无,未断未遍知则有。若业果已熟则无,业果未熟则有。有诸行以过去为因,无诸行以未来为因。一切行皆刹那灭。诸有学法有异熟果。余义多同法藏部执。 二、印顺法师于《中观论颂讲记·观作作者品》中说:“亦有亦无,有人说:没有作业的时候,不决定有作者;造作业了,就决定有作者。没有感果时,决定有所作业;感了果,就不决定有所作业,如饮光部所说的。” 三、护法菩萨于《大乘广百论·释论·破边执品》中说: [无惭外道执有等性与彼诸法亦一亦异,当于亦有亦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若有等性与色等一,同数论过。与色等异,同胜论失。一异二种性相相违,而言体同,理不成立。一应非一,即异故如异。异应非异,即一故如一。一异既不成,有非有焉立?一异相异而言体同,则一切法皆应无异。异相既无,一相何有?一异二相,相待立故。若谓一法待对不同名一异者,即应一异二并非真,或随一假,一法二相互相乖违,俱言是真必不应理,故彼所执决定非真。] 综上所述:这里的双许论者也很有可能是无惭的裸体外道。 [2] 一、《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云: 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其过如先说。 [自宗于此首先立宗:“决定的作者[有]不能作不定业[无],而非决定的作者[无]也不能作定业[有]。” 有关此理,可用前面所发的太过类推。即对于定作者、不定业、非作者、定业四者,依次用前面已经论述过的理由“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作不定之业,作业堕无因”、“若不定作者……作者亦无因”、“定作者无作……无业有作者”加以破斥。] 二、《中论青目释·观作作者品》云: [复次, 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其过如先说。 若有作者而无业,何能有所作?若无作者而有业,亦不能有所作。何以故?如先说,有中若先有业,作者复何所作?若无业,云何可得作?如是则破罪福等因缘果报。是故偈中说:“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若有作作者,其过如先说。”] [3] 惊惧:拼音jīng jù,惊慌恐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