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释 青目释 第九品 观本住品

第三十二课


<观本住品[1]>第九

问曰:有人言:

眼耳等诸根, 苦乐等诸法,

谁有如是事, 是则名本住。[2]

若无有本住, 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 先已有本住。[3]

眼、耳、鼻、舌、身、命等诸根,名为眼耳等根。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想、思、忆念等心[4]心数[5]法,名为苦乐等法。有论师言:“先未有眼等法,应有本住。因是本住,眼等诸根得增长。若无本住,身及眼等诸根,为因何生而得增长?”

答曰:

若离眼等根, 及苦乐等法,

先有本住者, 以何而可知?[6]

若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有本住者,以何可说?以何可知?如外法瓶衣等,以眼等根得知,内法以苦乐等根得知。如经中说:“可坏是色相,能受是受相,能识是识相。”汝说离眼耳、苦乐等先有本住者,以何可知说有是法?

问曰:有论师言:“出入息、视眴[7]、寿命、思惟、苦乐、憎爱、动发等是神相。若无有神,云何有出入息等相?是故当知,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有本住。”

答曰:是神若有,应在身内,如壁中有柱。若在身外,如人被[8][9]。若在身内,身则不可破坏,神常在内故。是故言神在身内,但有言说,虚妄无实。若在身外覆身如铠者,身应不可见,神细密覆故,亦应不可破坏,而今实见身坏。是故当知,离苦乐等先无余法。若谓断臂时神缩在内不可断者,断头时亦应缩在内不应死,而实有死,是故知离苦乐等先有神者,但有言说,虚妄无实。

复次,若言身大则神大、身小则神小,如灯大则明大、灯小则明小者,如是神则随身不应常。若随身者,身无则神亦无,如灯灭则明灭。若神无常,则与眼耳、苦乐等同。是故当知,离眼耳等先无别神。

复次,如风狂病人不得自在,不应作而作。若有神是诸作主者,云何言不得自在?若风狂病不恼神者,应离神别有所作。如是种种推求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无本住。


[1] 一、清辨,《般若灯论释》作〈观取者品〉。

 二、安慧,《大乘中观释论》作〈观先分位品〉。

 三、月称,梵本《净明句论》作〈观先行者品〉。

 四、《无畏论》作〈观取者及取品〉。

本住是“神我”的异名。“住”有“安定而不动”的意义;“本”是“本来有”的意思。本有常住不变者,就是我。本论译为〈观本住品〉,余译作〈观受受者〉。

 五、《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云:

[萨迦耶见所缘之我其相云何?且述外道计。颂曰:

外计受者常法我,无德无作非作者,

依彼少分差别义,诸外道类成多派。

数论计云:

“根本自性非变异,大等七性亦变异,

      余十六法唯变异,神我非性非变异”……

外道各派说我不同。颂曰:

如石女儿不生故,彼所计我皆非有,

此亦非是我执依,不许世俗中有此。

汝所计我定非是有,以汝许不生故,如石女儿。此我亦非是我执之境,许不生故。

复次,非但于胜义非有,及非我执境。即于世俗,当知亦无彼二义故。

此因非但能破有性与我执境为不应理。颂曰:

由于彼彼诸论中,外道所计我差别,

自许不生因尽破,故彼差别皆非有。

数论中说我之差别,谓常住、非作者、是受者、无功德、无作用。

破云:彼我非常,乃至非无作用,自许不生故,如石女儿。于胜论所计,亦如是破云:我非是常,非作者等,自许不生故,如石女儿。当知此宗,以不生因及石女儿喻,广破一切计我者所计我之自性差别。]

[2] 一、《般若灯论释·观取者品》云:

眼耳等诸根,受等诸心法,

此先有人住,一部如是说。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先分位品》云:

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有取者先住。

[3] 一、《般若灯论释·观取者品》云:

若取者无体,眼等不可得,

以是故当知,先有此住体。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先分位品》云:

若无彼先住,何有眼耳等,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法住。

[4] 心:又作“心思”、“意识”。自力能见自境体性之知觉。如成为眼识之心等。

[5] 心所:自力能见各自对境事物特殊属性之心所生法。如受等五十一心所。

[6] 一、《般若灯论释·观取者品》云:

若眼等诸根,受等诸心法,

彼先有取者,因何而施设?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先分位品》云:

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以何可了知?

[7] 视眴:拼音shìxuàn,凝神注视。

[8] 被:pī,古同“披”,覆盖。

[9] 铠:拼音kǎi,本义指用以护身的铠甲战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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