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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课


四、自生与待因生相违:

若时无变异,不仅计此为能生因法者无诸实义,而且所许由彼所生的果法亦成无因生法。为显明此义,故次颂曰:

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A thing with a permanent cause is produced By that which has not come into being. Whatever happens by itself Cannot have a cause.

【词汇释难】

    本颂根据月称菩萨所著《四百论大疏》的注释应稍作改译如下。

若时常为因,是法未生生,

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

    是法:是诸果法等的意思。

自然:的意思就是不须要观待任何因缘法,因此,称“自然”为因,其实际上就是没有因,是不需要观待因缘的意思。

【释文】“若时常为因,是法未生生”者,由种子发生变异所生的苗芽不可能与种子别成异体,因为由种子所生故。(种子与苗芽)亦非同时俱有故,不能思测为是他生[1]。体相各异同时并存之法,彼此不能互为因果故。此间万物有情皆是无常性,而(其因)时间则谓言是常性故,因之与果即成体相各异。是故当知,其体相各异者亦是可以同时并存的,因为果法虽起,(因法)时体却毫无变异故。以是故说:“由时体所生的果法即是未生者所生。”其义是说不依托因缘,自然产生的意思。依因待缘方能得生的果法,不可说为是未生者所生。因为,其自本体都未曾得生者(的时体)实无所生故。自体都无所有者,即如驴角,不能由因缘和合所生。是故许此离一切因相的常住(时体)为诸法的能生因,即成此诸法类皆从未生(因法)中得生,绝对都从无因而生,其弦外之音即是自然生法。既然如此,何劳为此(自然生法)妄立能生因法!为显明此义,故次颂曰:“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既然都是自然所成故,立时间为此一切万物有情之能生因,是则为妄立而毫无必要。是故当知,其能生因相者不应道理。

【释义】一些外道认为,时间虽无变异具常恒性,然不能以此推翻它不是万法的生因。他们认为本无今有的苗芽等法,其生长枯萎等是一种自然造化,不需观待其他因缘,唯以自然常住的时间为其生起基础,也即许时间虽是无变异的常法,然而依彼可以自然生起本无今有的苗芽等法。分析彼等观点,其实是在承认诸法自然生灭无需因缘饶益,以此补救彼等“常恒不变异的时为万法生因”立论之缺点。这种补救也无法成立,诸法若不待因缘自然生长,那么安立常恒实有的时为诸法生因,实是毫无道理。某法若不观待因缘,自然地生住变异,即是无因有生,如果还要为它安立一种能生因,这明显是迷妄无理的愚行。而且所生的苗芽等,若是本来无的法,那又如何会成为有法呢?如《入菩萨行》中云:“因位须许无,无终不生故。”无论从哪方面观察,这种许“自然常为本无今有诸法的生因”的观点,唯是妄立。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常品》云:

[复次,有余外道执自然因,体常无有生灭变异,自然为因生一切果。为破彼执故,说颂曰:

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

论曰:若一切法本无今有,计有自然常住为因。法应自然本无今有,何用妄立自然常因?既许自然不待因故。又体自然常无变易,果未生位既[2]未能生,果法生位应亦如是,前后一故因义不成。计自然常便失二事,谓失摄受决定因缘能生自果,及失见有所生粗果证有自许微细常因。若谓自然要待和合众缘资助方能生果,众缘虽别,然和合时资助自然令起总用。此一总用本无今有,是故自然体虽常有。先不生果后方能生,是亦不然。自然常有,云何不令众缘常合?众缘合时其性虽别,然互相助共生一果,除此更无总用可得。又自然性虽处众缘,共和合位亦不能生,体无别故,如未生位。又常住法体相凝[3][4]不可改转,缘何能助?若许自然从缘改[5]转如所生果,应是无常。是故唯有无常诸缘,互相资助起胜体用,异于前位能生其果,非所立常能离前失。]


[1] 一、《入中论·菩提心现前地品》云:

芽种既非同时有,无他云何种是他?

芽从种生终不成,故当弃舍他生宗。

二、《中论·破因缘品》云:

如诸法自性,不在诸缘中,

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

[2] 既【大】,计【明】

[3] 凝【大】,碍【宋】

[4] 凝然:拼音níng rán,坚定的样子。

[5] 改【大】,故【宋】【元】【明】【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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