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颂广释·破根境品

第三百四十八课


二、开示余理:

复次,设若以理推求色根所可取得的境界事物时。即如颂曰:

【306】

一切成分色,复成为有分,
故言说文字,此中亦非有。
Everything too is a component As well as being a composite. Thus even a spoken syllable Does not have existence here.

【词汇释难】

《大乘广百论·破根境品》云:

一切有碍法,皆众分所成;

言说字亦然,故非根所取。

    一切:指一切的(色、声、香、味、触五尘)色境。

    分色:支分、局部的色法。

    有分:具有所有支分的意思,即整体。

    文字:即不相应行中的“文身”,这里文与字意思相同,指的是梵语、藏语、英语等语言中的A B C D等字母,也包括拼音中的音节[1]字母,而不是汉字中的文字。

【释文】“一切成分色,复成为有分”者,瓶子相待于(自体的)支分(支体)泥团而言则谓有分(整体)。彼诸泥团相待于(泥团)自体的诸支分而言又复成为是有分,如是剥析推求可至极微。是极微体亦复相待于八尘质[2]或(极微自体的)前分、后分、中分等复成有分故。不得任何自体性成立的有分或是支分。以是故说,瓶等诸事实非现量可见。即如剥析极微体,同样以正智推究言说文字的终极单位——字母,亦复全同于极微无法得立。复说颂曰:“故言说文字,此中亦非有。”其义是说:连言说文字亦无是处。

复有别释:若无瓶等所诠的事物,则能诠瓶事的言说文字亦复了不可得。若无其事,则无其心,若无其心,则无其名。故斯言说文字,此中亦成非有。

【释义】有情根识所取的任何一种法,唯是假名,而无真实自性成立之体。比如说眼识见瓶色,所见的瓶色观待瓶子整体,只是支分色,也即只见到了瓶子的少部分支体,并未见瓶子整体;而这部分所见的支分色,观待其更细的支分,又是有分,也即眼识所见的可以说是某种有支分法,而不是支分色。在名言中,有分与支分是相互观待而成的法,若有分整体成立,支分才可以成立,支分成立,有分整体才可成立。通过上述观察,于所见境中并无真实成立的有分和支分,故所见境非有真实自性存在。以上是以色法为例,依此类推,其他外境亦尔,不可能真实成立根识能现量缘取对境的自相。所以,一切法但有语言文字所安立的假名,而并不存在本体。虽然借助语言文字名称,人们可以说有种种不同的根境,然这些根境皆是观待安立的支分或有分,而无有自性成立的实体,于实相中毫无存在。不仅如此,言说文字本身也非实有,更何况由其所表的诸法呢?有智者应于此深入思虑[3],若能了知自己根识所取诸境,唯有语言假名而无实体,无始生死苦因——执诸法实有[4]的恶习定可得以根除。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根境品》云:

[如色由前所说道理,有分无实非色根境,如是一切有质碍法,皆众分成非色根境。为显此义,故复颂曰:

一切有碍法,皆众分所成;

言说字亦然,故非根所取。

“一切有碍法,皆众分所成。”

    论曰:诸有碍法以慧析之,皆有众分相依而立,析若未尽恒如粗事。众分合成是假非实,析之若尽便归于空[5],如毕竟无越色根境。诸可见者皆众分成,世所共知并假非实,细分障隔不可全见,极微相助理复不成。诸有碍物皆可析之,尽未尽时归空是假,是故都无真实色法[6]可见、可闻、可嗅、尝等。所诠色法既非根境,能诠[7]亦然。故次颂曰:

“言说字亦然,故非根所取。”

论曰:一切所闻音声言说,渐次分析至一字名,此亦如前犹有细分,复渐分析乃至极微,此非所闻犹有细分,复渐分析乃至都无。析未尽来是有碍故,常有细分是假非实。又声细分前后安立,互不相续,体无合义,非实诠表、非实可闻,其理分明。故复别说,若声细分同时而生,非前后立,如色细分。萨罗罗萨如是等字同时可闻,义应无别。如是已破色等五尘[8]体是实有、色根[9]所得。]


[1] 音节:拼音yīn jié,音节是语音的基本单位,更是表达意义的语音单位,是作为语言最小音义结合体的语素的载体单位。据此,有些人类语言的音节主体同时也是语素,如单音节语;有些语言的语素(主要是词根语素)主体,由2或3个音节组成,如双音节语或三音节语;有些语言的语素主体和音节主体之间没有强势的对应关系,如X音节语,但其长度也在1-3个音节之间,有着单位长度的限制。

[2] 八尘质:欲界一极微尘粒子中具备地、水、火、风和色、香、味、触八种物质者。

[3] 思虑:拼音sī lǜ,意思是对出现的事情做出无声的推测推演及辩论,以便做出决定。

[4] 无始生死苦因——执诸法实有:寂天菩萨于《入行论·智慧品》中云:

见闻与觉知,于此不遮除;

此处所遮者,苦因执谛实。

[5] 众分合成是假非实,析之若尽便归于空:

 《入行论·智慧品》云:

手复指聚故,理当成何物?

指亦指节聚,指节犹可分。

分复析为尘,尘析为方分,

方分离部分,如空无微尘。

[6] 色法:这里的色法即指地、水、火、风四大因色。再加上眼、耳、鼻、舌、身五根;色、声、香、味、触五境与无表色等是十一种果色。共计为十五种因果色。

[7] 能诠:又作“能诠声”、“名言”。以名号,语文论述对境事物时可以听闻之声。如一切实词及语句等。

[8] 五尘:即色、声、香、味、触五尘。

[9] 色根:即眼、耳、鼻、舌、身五色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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