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七课 二、破识是作者: 问曰:眼等诸根应定实有自性,由见因彼所生果——眼等众识故。 答曰:设复实有彼果——眼等众识者,则可谓言有眼等诸根。是事则不然。所以者何?且说颂曰: 『312』
【词汇释难】 智:此处指识——即眼识。 智缘:即指观见、看见的意思。 唐捐:落空,虚耗,虚掷。此处指没有任何意义。 【释文】首先,由于智缘——增上缘眼根见色未有故,眼智非在于眼根见色之先即能生起;若计眼智居于眼见色尘之后者,是则所计眼智即成唐捐,设许无智识[1]的眼根既能见色者,是则分别眼智去照见色境者即成唐劳其功,损而无益;同时见者作业应成为无用,因为第三门中见色与眼智同时俱起故。是则俱堕于无因。若事如是者,为了见色所作的业用(观色)即成为无用。若见与智同时俱起者,是智因为与见用等时故,不可谓言由见用所生。如牛左右二角,同时俱起故,谓言彼此依缘相生者,则无有是处。如喻所比,与见色同时俱起的眼智实则不可依眼见色所生故,为见色境所作的(观色等)业用均成为无用。 若作是念想:宛若灯与灯明俱时并起,然而还是要依缘眼见色境方可现起与见同处的眼智者。此亦不然,例破如前。不可沿用[2]世间见来显明(出世)见真性。因为世间见者,仅于世间方可言许为是定量故。由见彼所见境皆可证成为是昧见倒执故。若时如是无法证成谓有眼识者,是则不应分别由彼眼识等而立量谓言有眼根等。 【释义】有人认为,眼等诸根的果识能现见对境,所以眼根等理应自性成立。对此立论可以观察,果识(智)在见境的过程中,是先于见境生起、其后生起、抑或同时生起?首先分析,眼识不可能在见色之前生起,若未见色,生眼识的所缘境不存在,眼识果不可能无因无缘生起,比如若未见到瓶子,缘取瓶的眼识即不会生起。如果是先见色,而后生起眼识,不观察时,世人都会这样承认,而观察之下也不可能成立,因为生起眼识是为了见色, 若先已见到了色,而后来生起的眼识即成无义唐捐,已没有任何必要了。如果在见色同时生起眼识,二者即成同时存在互不观待的法,眼识已经成立,如是为生起眼识的见色作业也就无有任何作用。同样,对耳、鼻、舌、身等根识取境,也可作如是分析。如此就会发现,在真实中根识并不能缘取对境,名言中世人常以为根识能取境,唯是迷乱计执分别假象而已。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根境品》云: [复次,数论外道作如是言:色等境界皆二根取,谓眼等见及内智知。今应审察,见智于境,为同一时?为有先后?设许先后,谁后谁先?先后同时,皆不应理。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智缘未有故,智非在见先, 居后智唐捐;同时见无用。 论曰:见是智缘,智随见起,若未有见智必不生,如生盲人无了色智,是故智起定非见先[3]。若居见后智即唐捐,见已了色智复何用?汝宗法起必为我须,非但随因任运起故。若见已了复须起智,应一境上了了无穷。若二同时,见应无用,两法俱有因果不成,如牛二角,如苦乐等,汝应不许见为智因。若智知[4]境不由见生,盲聋等人应明了境。又不应有盲聋等人,以皆分明了色等故。又不应立五有情根[5],意独能了色等境故。] [1] 智识:拼音zhì shí,犹智力,识见。 [2] 沿用:拼音yán yòng,[continue to use] 继续使用 [过去的方法、制度、法令等] [3] 先【大】,无【宫】 [4] 知【大】,智【宋】【元】【明】【宫】 [5] 五有情根:即眼、耳、鼻、舌、身五有情识的色根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