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颂广释·破边执品

第三百九十三课


四、破火微实有火相:

若作是念言:“由于火极微中非有(地、水、风)三大种故。离薪亦应有火。”

答曰:

『343』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则无一极微。
If the particle has no fuel Fire without fuel exists. If even it has fuel, a single-natured Particle does not exist.

【词汇释难】

玄奘大师译《大乘广百论·破边执品》云: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应无火极微。

【释文】“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者,设若火极微中无薪者,应成离薪而有火。若事如是者,即堕于无因。由犯无因生过故,自部人理应不许极微实有自体如胜论宗。胜论师所计极微实有论者,于本论第九品《破常品》中前已破迄故,无需更破。若时因恐火微堕于无因故,便转计谓言火微中有薪者,即如颂曰:“火微有薪者,则无一极微。”若执火极微中有(地、水、风所成的)薪体,是则不应谓有独成一体的火极微。(因为一一极微体中决定应有所余三极微故。)

【释义】如果说火的极微中,无有其余三大种,而单独存在能烧火,如是应成火无有任何可燃烧的薪柴,能自然地燃烧,这样承认,明显地存在无因生的过失。无论以现量还是比量,都可见世间的一切火,皆需所燃烧的薪才会生起存在,而不会有无因无缘生起的火,这是智者都会承认的事实。如果为了避免无因生的过失,而说火极微中有薪,一个火极微中存在其余大种的极微,如是应成无有单独的大种极微存在,违背了你们原先所许火极微独体实有的观点。因此以火极微中单独存在火,而成立大种实有的观点,实际上也无法成立。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边执品》云:

[复次,应重审问食米[1]齐宗[2]:诸火极微为有薪不?无且非理。故次颂曰: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应无火极微。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论曰:若火极微离薪而有,粗火同彼应不托[3]薪。若不托薪即应无有烧煮等用,如火极微。若尔即应失于火性,无烧煮用,如地、水、风。不见世间有如是火,无烧煮用及离于薪,故火极微必依薪有,如现见火依附于薪。或应信知极微非火,无火用故,犹若龟毛。有亦不然,故次颂曰:

“火微有薪者,应无火极微。”

    论曰:若火极微恒与薪合,应名粗火,何谓极微?于一切时与薪合故,应如粗火失极微性。地与彼合亦不成微,余亦应然,种类同故,则应决定无一极微。色法既然,心法亦尔,心与心法俱生灭故。]


[1] 米【大】,未【宫】

[2] 食米齐宗:(即食米斋宗)推崇食米斋仙人为本师的宗派,共称为胜论派或鸱枭派、明智派等的诸教徒主张六种句义,地等九“实”、色等二十四“德”、伸屈等五“业”、存在于此三者中的能遍大“同”与小“同”、同中的“异”或者内部的“异”、诸如头上之角的异体“合”与诸如海螺白色圆形的同体“和合”。他们认为以如是六句义涵盖万法。

[3] 托:拼音tuō,依赖:托福。托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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