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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三课 三(有无二者是否实有其理相同)分三:一、实有空与实有两种名辞成不成立相同;二、唯由假名谓言实有其义不成;三、世间安立实有之名若是实有者应成俗有而非真有。 一、实有空与实有两种名辞成不成立相同: 不称正理,设复强说: 『391』
【词汇释难】 名:即“名相”。佛教语。耳可闻者曰名,眼可见者曰相。 【释文】譬如尔等仅仅依缘“有”名,便立诸法实有不虚。同理吾等为何不能仅依“无”名,立法于胜义谛理中所无耶?是故汝我双方理应弃舍(有、无)二边戏论,立此寂灭一切边执戏论的无二正论。 【释义】有人认为,诸法皆有名称言说,由名称言说,便可了知诸法本体实有,而非无有,否则无从建立种种不同的名称。依这种观点,唯依有名言即可成立万法实有不虚,那么我们也可用相同的推理,以无谛实的名言成立一切法无自性。有与无二者皆是名言,若前者具有成立诸法实有的能力,那后者理应具有成立诸法无实有的能力,没有任何理由区别有无两种名言,一者成立,另者不成立。但是,稍有理智者,显然不会承认由名称言说即可成立诸法实有的观点。名称言说只是有情以分别心安立的假象,任何法皆不会有真实不变的名称;于实相中,远离了一切有无名言分别,不可能存在任何戏论。故随顺实相者,不应执著任何名言。 《大乘广百论·释论·教诫弟子品》云: [有被立破,固[1]网所笼自出无能,矫作[2]是说。声为定量,表法有无。既有有声,法应定有;法若非有,有声应无。为破此言,故说颂曰: 有名诠法有,谓法实非无; 无名表法无,法实应非有。 论曰:彼立诸名以声为性,此立名等非即是声,故但举名以破彼执。有声诠有,汝执所诠法实非无,无声表无,应信所诠法实非有,无声非量,便自违宗,故汝所言非为证有。] [1] 固【大】,因【宋】【元】【明】【宫】 [2] 矫作:拼音jiǎo zuò,意思是做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