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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课 第三品 <观六情品> 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一(抉择法我空性)分二:一、破法我之自性;二、破法我之能立。 一(破法我之自性)分三:一、破处;二、破蕴;三、破界。 本品观察六情。所谓六情,也就是六处或六根。在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中,波罗颇蜜多罗译作《观六根品》。有部[1]宗认为,按照佛经和《俱舍论》的观点,六处是存在的,内六处是眼、耳、鼻、舌、身、意,外六处是色、声、香、味、触、法。 一(破处——观六情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说他宗;二、破彼宗。 一、说他宗: 眼耳及鼻舌, 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 行色等六尘。 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这眼等六根行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境。 对方认为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存在,这六根也叫六情、六处。六尘也就是六种境。六根所行的对境是什么?眼根的对境是色法——眼根见色;耳根的对境是声音——耳根闻声;鼻根的对境是香——鼻根嗅香;舌根的对境是味——舌根尝味;身根的对境是触——身根觉触;意根的对境是法——意根识法[2]。对方认为眼根见色法真实存在,耳根听声音真实存在,乃至其余四根取四境也都真实存在。 二(破彼宗)分二: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二、以此理类推其他。 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分二:一、破眼为见者;二、破识为见者。 一(破眼为见者)分二:一、推理;二、观察是否见者。 一(推理)分三:一、立宗;二、立正因;三、摄义。 一、立宗: 是眼则不能, 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 云何见余物? 该眼根不能自见自本体,如果不能自见,那怎么能见其余的事物呢? 对方认为:眼根存在,色境也存在,并且眼根可以见到色法。但实际上眼根不能见色,为什么呢?因为眼根不能自见自本体,这一点我们承认,对方也承认。关于自己不能对自己起作用,佛经里有很多比喻,比如轻健者不能骑上自己的肩头,宝剑锋不能割断自己等。既然眼根不能见自体,那你们为什么说它能见到其他色法呢?这是中观的立宗。这里的立宗就是以因推理的过程。月称论师在《显句论》中也立了这样一个宗:“眼根不能见他法,以不能自见故,如瓶。”瓶子不能自见的缘故,也不能见柱子、人等其他事物;同样的道理,眼根不能自见,也不能见到他法。 为什么不见自就不能见他呢?因为对方所谓的“见”是自性成立的见,是自性的见就应当能见自见他。但眼根能不能见到自体呢?不能。 《中观四百论·破根境品》云: “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 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意思是说,一切万法的本性就如名言中水具湿性、火具热性一样,在不观待的情况下自性成立,所以,如果胜义中眼根的见性成立,它应该先能见到自体。但眼根为什么不能见到自体呢?如果见有自性,就应该像火不离热性一样,不仅能见他法,也能见到自体。但眼根并不能见到自体,《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中说:眼根不能自见,因为相违且没有对境的缘故。《显句论》中说:眼根不能自见,因为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再者,眼根要见自己也不得对境。其实眼根不具见性就如水不具热性、火不具湿性一样,没有见性怎么能见呢?不能见。 二、立正因: 火喻则不能, 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 已总答是事。 以火的比喻[3]并不能成立眼根能见色的观点,这在已去、未去、去时的推理中已作了总的答复。 对方认为:眼根不能自见就不能见他的推理不成立,比如火虽不能燃烧自己,却可以燃烧木柴、衣服、房屋等其他法;同样,眼根虽然不能自见,但可以见其他法。 对方想以火的比喻说明眼根可以见色,但这个比喻并不成立,因为在胜义中火根本无法燃烧他法。为什么呢?这在<观去来品>中抉择已去、未去、去时都没有去的推理时已作了答复。 《中论·观去来品》云: “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 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 这一颂抉择的是去法在已去、未去、去时的道路上都不成立。所谓“已总答是事”,是指可以用这种推理方式遮破火能够燃烧他法的观点。其遮破过程,我们可以依据上面引用的<观去来品>的颂词作成一颂: “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 离已燃未燃,燃时亦无燃。” 意思是说,在已燃的木柴上火不能燃烧,因为已燃的已经燃完了,也就没必要再燃或者说没有什么可燃的了;在未燃的木柴上火也不能燃烧,因为未燃的法还不存在;在正燃的木柴上也没有燃烧,不观察的时候好像有正在燃烧,一观察却没有正燃时,要么已经燃完了、要么还没有燃。既然三时都没有燃烧,说明燃烧根本不存在。这破了对方的比喻。 既然比喻不成立,那么其喻义——眼根见色也不合理。这也可以作成一偈: “已见无有见,未见亦无见, 离已见未见,见时亦无见。” 意思是,已经见了的没必要再见,因为已经见了或者说无法可见;未见的也不可能见,还没有产生的缘故;除已见未见,正见的连一个微尘也不存在,故见时亦无见。既然三时都没有见,这就说明见根本不存在。 前一颂已说明不能见自就不能见他,这一颂又遮破了对方的火喻,由此可知眼根见色不成立。 其实中观所使用的推理方式和因明[4]比较类似。因明的推理有相似因[5]和真因[6]两种,相似因不能建立正确的立宗,是假比量[7],它分不成相似因[8]、不定相似因[9]和相违相似因[10];真因是对事物的正确判断,是真比量,它分不可得因[11]、自性因[12]和果因[13]。这些道理在《量理宝藏论[14]》中有过广讲,大家可以参阅。 可能有人对“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还不太理解,下面我们就以应成派的不共三因进一步分析。所谓应成不共三因,即汇集相违应成因、是非相同应成因、能立等同所立应成因。 一、汇集相违应成因,即汇集对方的两个观点,并指出其相违之处,以此遮破对方。比如对方说眼根可以见到他法,我们就指出:这一观点和“不能自见”相违,因为对方也承认眼根不能自见。既然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呢? 二、是非相同应成因。如果对方比较聪明,也就会醒悟,不会再辩。但对方认为中观宗的推理“不定”,因为眼根虽然不能自见,却可以见他法。对此中观宗继续驳斥道:如果眼根不能自见却能见他,那么不能自见的瓶子也应该能见到他法,因为二者根据相同。这就是是非相同应成因。 三、能立等同所立应成因。针对中观宗所发的“是非相同”的太过,对方辩解道:虽然眼根和瓶子都“不能自见”,但二者在三个方面不同:第一,眼根不能自见却能见他,这是一种缘起规律;第二,眼根不能自见是因为没有自己见自己的能力,但有见他法的能力的缘故能够见到瓶子、柱子等他法;第三,眼根能见到瓶子、柱子等他法,这是现量所见,是不能破的。以这三个原因可以成立眼根见色,“眼根见色”是对方的所立,三个原因是能立。 中观宗破斥如下:如果对方所说的眼根见色的缘起规律是根、境观待的名言假立,那中观宗就不用破斥;但这是在观察胜义的时候,所以对方承许的自性实有的缘起规律并不成立。如果说眼根见色是一种能力,那么眼根和能力是一体还是他体?一体的话,眼根就是能力,那眼根不需要光明等他缘也可以见色;他体的话,就成了能力见色,而不是眼根见色,所以眼根见色是一种能力也不合理。所谓的现量所见其实是分别心的境界,并不是圣者无分别智慧的境界,所以在胜义中现量所见并非正量[15]。既然三种能立都不成立,那它们如何成立所立呢? 所谓“能立等同所立”,即对方的能立与其所立一样都不成立。对方虽然想以三个能立来成立“眼根能见色法”这一所立,但此时的能立尚待观察,如果能立真实就可以成立所立,但三个能立都不成立,所以能立与所立相同都不成立。 以此类推,对方的火喻、灯不能自照而能照他、自生他生等观点都可以一并破除。这些推理,慈诚罗珠堪布在《中观根本慧论讲记》中根据《显句论》的推理方式作了详细解释,大家可以看一看。最初我们可能接受不了这种推理,但你可以试着去找眼根能够见色的理由,在这个过程中,你渐渐能体会到中观理证的威力。中观着重抉择万法的实相,它始终依据正理而论证,如果我们找不到反驳的理由就应该承认空性的道理。像藏传佛教这样的推理非常难得,大家务必通达。 [1] 有部:又作“分别说一切有部”。梵音译作毗婆沙。信奉《大毗婆沙论》的古印度佛教系名。承认无为和有为三世的四宗派之一,即过去、现在和未来三时诸法,其体皆有,名为实有。 [2] 《杂阿含经》云:[又如是说:‘我眼见色,我耳闻声,我鼻嗅香,我舌尝味,我身觉触,我意识法。’] [3] 比喻:又作譬喻、取喻。在古今诗文中,运用最广,如<礼记·学记>所言:“不学博依,不能安诗。”譬喻能帮助作者解说、美化和暗示。 [4] 因明:消除客观存在上的错觉详细抉择所量外境,能量内心以及心境认识法的学科。《菩萨地持经·持方便处力种性品》第八中说:“菩萨求因论者,欲知彼论过故、欲降伏异论故、未信佛法者令生信故、已生信者令增广故。” [5] 相似因:即有过失的因或理由。 [6] 真因:即正确的因或正能立。 [7] 比量:在明见因由、确立关联之后,推断所立之宗或了知隐蔽之事物者。如以烟及水欧,为因由,比知有火有水。 [8] 不成相似因:三种相似因之一。宗法中不成,即于欲知宗之前陈中,不成或无如所列举之因者。如云:“声是无常,以是眼识所行境故。” [9] 不定相似因:三种相似因之一。宗法中虽有,但其周遍关系,或犹豫不决,或正倒不定之因。如云:“声是无常,所量之对境故。”此中所量之对境,可是常,亦可是无常,故是不定。 [10] 相违相似因:三种相似因之一。因之存在于前陈有法之上,而与所立之宗相违,即其周遍关系颠倒者。如以所作性为因,证成声是常。 [11] 不可得因:真因之一。破除所破之具备三性者。如云:“在正前方,无有属于不能见鬼者心中之真实确定的鬼物鉴别力,以其心中无能见鬼之量识故。”此以不见不得之能破因,破除所破即真实确定鬼物之辨别力。 [12] 自性因:真因之一。证成其是,具备三性之因。如云:“声、是无常,所作性故。以同体相属关系,证成若是此因,即是此宗。 [13] 果因:真因之一。能证成有,所需三性完全具备之因。如云:“有烟之山中有火,以有烟故。”依于彼生相属关系,从果推因者。 [14] 量理宝藏论:十三世纪时,萨迦班智达·衮噶坚赞著。全书汇总七部量论要义,从总体上论断所知事物及训释能知所量之本性两面立论,分为论外境、论内心、论总别、论直观分辨、论所诠能诠、论联系、论矛盾、论定义、论现前、论为自、论为他等十一章。 [15] 月称菩萨于《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中说: [颂曰: 世间一切非正量,故真实时无世难。 由前道理,于观真实义时,世间一切非是正量,故无世间妨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