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密钥 第十品 观燃可燃品

第四十二课


二(破离过之答复)分二:一、对方之答;二、破彼之答。

一、对方之答:

燃与可燃异,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1]

    能燃的火与可燃的木柴虽是异体,但火仍能接触木柴。就如此人可以接触彼人,彼人也可以接触此人一样。

    对方回答:火和木柴是异体则不能接触的说法不合理。燃与可燃虽是异体但可以接触,世间名言中就有“男人接触女人,女人接触男人”的说法;戒律中也有出家人不能接触异性身体的规定[2],既然有此说法与规定就说明肯定存在接触。因此,异体的火接触木柴并非不成立。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这两句,藏译本为“男人至女人,女人至男人”,波罗颇蜜多罗所译的《般若灯论释》中为“如女至丈夫,如丈夫至女”。由此可见,《般若灯论释》的译文与藏文比较接近。如果大家觉得鸠摩罗什大师的译文比较难懂,也可以看我依藏文版本所翻译的译文,还可以参阅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

二、破彼之答:

若谓燃可燃, 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 至于彼可燃。

    如果说能燃的火与可燃的木柴二者是互不观待、彼此相离的他体,则可以说火能够接触[3]木柴。

    燃可燃与男人女人并不相同。我们也承认男人女人是互不观待的他体;但火和木柴必须互相观待,没有火则不会有木柴,没有木柴也不会有火。因此,对方的比喻不成立。如果说燃可燃与男人女人一样是互不观待的异体存在,那么说燃能接触可燃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火与木柴必须互相观待,与男人女人的比喻不同。月称论师的《显句论》与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都采用了上面的方式进行破斥。虽然颂词未直接遮破,但指出男人女人与燃可燃的不同之后,即可了知喻义不符,由此也就遣除了“接触”的可能。

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观待之能立;二、破现量之能立。

一(破观待之能立)分四: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同时之观待;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四、摄义。

一(破前后之观待)分二:一、反问;二、正破。

一、反问: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如果说依可燃的木柴而有能燃的火,依能燃的火而有可燃的木柴,那么请问:首先必定有何法,才能成立互相观待的燃与可燃呢?

    对方认为:正因为火与木柴互相观待,所以二者应为实有,因为凡是观待的法必定实有[4]

    中观宗反问:既然依木柴而有火,依火而有木柴,那么木柴与火谁先存在才能成立燃与可燃呢?

二、正破:

若因可燃燃, 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 则为无有燃。

    如果说依可燃的木柴而有能燃的火,那就有燃再次成立或可燃中没有燃的过失。

    多数人认为依可燃的木柴才有能燃的火,比如中午做饭就是先准备牛粪然后才点火。如果先有火,再准备牛粪又有何用呢?

    中观宗问:在可燃的木柴存在时是否有能燃之火?如果已经有火,那当依可燃的木柴再次成立火时,则有重复成立的过失。如果没有火,那可燃的木柴是如何成立的呢?如果说不依火也能成立可燃,那便有可燃中无燃的过失。因此,不论可燃的木柴之前有火无火,都无法成立燃依可燃而生。此外,当可燃成立时,它是有实法;此时燃尚未成立,是无实法。无实法能否依有实法而成立呢?当然不能。即使有三卡车木柴堆在那里,也不能依它们产生一个火星。因此,实有的可燃产生燃无法成立。

    本品通过抉择燃与可燃遮破了观待关系,这是强有力摧破实执的方法。世间到处是观待的法,但这些观待法只是一种假立,并无真实本体,本品对此问题分析得非常细致。如果有人问:《中论》哪一品对遮破观待讲得最细?我们可以说第十品。所以,大家应当精进观察,再再串习,不要在一些琐事上分心太多。藏人很喜欢堆一些木柴在门口,特别是觉姆[5]总是堆很多树丫。但有人看不惯这些行为:堆这么多木柴是不是要烧自己的尸体?上师如意宝也批评过:你们整天堆很多树丫有什么用呢……因此我们要知道,看上去并非无义的事情,对修行人来说可能毫无实义。

二、破同时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 是法还成待,

若所待可成, 待何成何法?[6]

    如果一法因所观待而成立,那么该法同样成为所观待之法,如果所观待的法自性有,那到底观待何法而成立何法呢?

    对方回辩道:此二者并非以前后次序成立,而是在观待木柴成立火的同时,木柴也观待火而成立,也就是说,二者同时互相观待而成立。

    如果火观待木柴而成立,那么火也成了所观待之法,也就是说木柴也要观待火才能成立。如果木柴自性有则可以说火观待它而成立,但因木柴也要观待火才能成立,所以其自体不成,既无自体火又如何能观待它而成立呢?同样,木柴要观待火而成立,其本身也成为火的所观待之处。如果火自性有则可以说木柴观待火而有,但火也要观待木柴,所以其自体不成,没有火的自体木柴如何观待它而成立呢?因此,到底是谁观待谁而成立呢?

    直接观察可知,同时成立的火和木柴并无观待。首先,火不观待木柴,因为二者同时存在。当木柴第一刹那成立时,火也同时成立,此时是否需要再拿木柴生火呢?当然不需要。其次,木柴也不观待火。正在燃烧的木柴在火成立的同时已成立了自本体,既然如此,它就不再需要观待火来成立自己。因此,同时成立的火和木柴不论以谁为能观待、谁为所观待,都不能成立观待。既不成立观待,二者的本体也就无法成立。

    对于上述道理有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可以说明:两个人坐船过河,船只坏了,两个人都落入水中,他们两人谁都没法自救,又如何救他人呢?两人最终都沉溺在水里。同样,所观待法与能观待的法二者本应相依而有,奈何谁都不能首先成立,所以到底谁能观待谁而成立呢?另外,以牛角为喻也可以说明同时的法无须观待。牛的两只角都单独成立,各自安住于自己的位置上,它们是否观待而有呢?当然不是,因为不论它们的产生还是存在,都不需要观待对方。因此,同时存在的法无需观待。

    人们平时经常说这边那边、好人坏人、是非、长短等等,认为这是同时观待的法。但实际上,这只是分别念安立的假象。未经观察时,就像梦中的水喝了也能解渴一样,根识面前的这些迷乱显现也能起到作用。但真实观察时,一切安立都成了空性。

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有待成, 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如果一法观待他法而成,那它的本体是否成立?若尚未成立,如何观待?若已经成立,何用观待?

    对方认为火和木柴互相观待而有。

    破曰:是成立的火观待木柴而有?还是未成立的火观待木柴而有?如果火尚未成立,如石女儿一样是无实法,那它如何观待呢?观待任何法也不可能现前火的本体。如果火已经成立,那何必要观待呢?观待木柴是为了产生火,既然火已经有了就没必要再观待了。同样的道理木柴也不观待火:木柴若未成立则无法观待,若木柴已经成立则不必观待。因此,火和木柴互相观待而有的观点不合理。

四、摄义:

因可燃无燃, 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 不因无可燃。

    依可燃无有燃,不依可燃也无有燃;依燃无有可燃,不依燃也无有可燃。

    本颂是对上文的总结。从火的角度而言,观待木柴不能有火,前文以同时观待、非同时观待、成不成观待等作了观察;不观待木柴也没有火,没有所燃的木柴,怎么会有能燃的火呢?从木柴的角度分析,观待火不能成立木柴,这与前面的推理一样;不观待火也不能成立木柴,不观待火的木柴不叫可燃或所燃,只能叫木头。因此,不论火与木柴观待与否,都不成立实有。不仅如此,凡名言中观待的法,在胜义谛中都不存在。就如儿子与父亲,不论是否观待父亲儿子都不存在,不论是否观待儿子父亲也都不存在。因此,名言中的法在胜义中无法成立。

    佛陀宣说了各种法,但最了义最究竟的就是人法二无我。既然本来没有人我、法我,那众生为何耽著呢?这是迷乱习气所致,就像眼翳病人见到本来不存在的毛发一样。要想证悟空性,只有在理论上真正通达无我的道理后再进行修持,这样在有生之年或来世就能在自相续中生起开悟的智慧。那时一切痛苦和烦恼全都会销声匿迹。只有以闻思所生的定解才能引发这一切,所以努力闻思相当重要!或许我们短期内难以证悟,但只要长期闻思修持下去,就一定能具备修行人特有的功德。就像世间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由于他们的成长环境不同于一般大众,自然具有不同于一般世人的优雅气质。同样,修行人以理通达无我、对空性生起信心以后,任何恶友、外道、逆缘都无法转变他们的定解,即使还没有开悟,行为举止也自然流露出脱俗的气质。身处轮回,每一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痛苦,但修行人不会像世人那样,虽然他们也会遇到痛苦,但因为通达无我的道理,痛苦也就没那么强烈。这是真正的修行人才会具有的特质。

    所以,观察燃与可燃,一定要针对我执,因为我们的目的就是要破除它。在闻思过程中,如果我执越来越轻,这说明闻思已经有成效;如果自我之心越来越强大,那说明我们还需要加紧努力。


[1] 《般若灯论释·观薪火品》云:

然异于可燃,此二能相至,

如女至丈夫,如丈夫至女。

[2]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毘奈耶·摩触学处》云:

两俱有染心,目已下至膝,

若相摩触者,此获根本罪。

若尼有染心,男子无婬意,

尼共相摩触,此得吐罗愆。

二俱无染意,或男有染心,

假使尼触时,防心故无犯。

苾刍尼病患,男子为摩身,

尼若起染心,当招恶作罪。

[3] 接触:拼音jiēchù,碰上;挨上。

[4] 实有:指具有恒常不变之实体。即自体为实际存在者,称为实有。

[5] 觉姆:藏传佛教信仰的女僧侣远离尘世,在门闩紧闭的尼庵(尼姑寺)中苦读经文、虔诚祈祷、恪守戒律、努力以一颗圣洁之心,去叩响她们理想中的“超然世界”之门。

[6] 一、《中论青目释·观然可品》云:[复次,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本因待,如是决定则无本因二事。如因可然而成然,还因于然而成可然,是则二俱无定,无定故不可得。]

二、《中论释·明句论·观然可然品》云:

[如偈颂曰:

若法因待成,又因于是法,

成于所待法,因何成何法?

此中若因可然成然,又因于然而成可然。今则应问:因何成何法?若时无然则可然不成。可然无故,云何无因而能得成其果——然耶?如是因然而成可然。由于因然成可然故,所因然者亦因可然所成故。今则当说“因何成何法?”若时无可然,然则不成。无然故,云何无因而能得成其果——可然耶?以是故说然、可然相因待成,无有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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