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密钥 第二十品 观因果品

第七十七课


四、因缘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相同:

若众缘和合, 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 与非因缘同。

如果众缘和合中无果,那么众因缘则与非因缘相同。

如果在因缘的聚合中不存在果,那么因缘就成为非因。为什么呢?因为因和非因是观待有、无果法安立的,比如油菜籽里有油,所以它是油的因;沙子中没有油,所以它是油的非因。因此,既然因缘也像非因一样不存在果法,那因缘就成为非因了。[1]当然,有部、经部、唯识三宗都不承认“因缘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相同”,他们认为因与非因之间有很大差别,一些中观论典将这些差别归纳为三点并一一破斥:

首先,他们认为因能生果是一种自然规律。比如,当水、土、阳光等因缘具足时青稞的种子就可以产生苗芽,而具足再多因缘沙子中也不会产生一滴油,所以因不等同于非因。但这种说法不合理,自然规律毕竟只是分别念假立,在胜义中并不成立。

其次,他们认为因能生果是现量所见。比如,农民春种秋收完全是现量所见。这也不合理,因为根识现量只是世俗,在胜义中现量所见完全不成立。

最后,他们认为因有生果的能力,而非因不具有生果的能力。但因和能力是一体还是他体?如果是一体,那么独立的种子就应当能生果,因为种子本身就具有生果的能力;如果是他体,那么生果就不用种子了,因为能力才是果的生因。因此,对方的观点不合理。

对方所谓的自然规律、现量所见、生果的能力等能立都与所立一样不能成立[2]

这样遮破之后,或许有人会问:那是不是中观宗不承认因缘和合生果?不是。中观宗在这里是从胜义的角度破斥因缘生果的,并不遮破世俗中的因缘生果,因为世俗中的生只是如幻假立的无自性生,并不是真正的生。这种生以名言量可以成立,如果破斥了这种生,那世俗中造善业、恶业后因缘聚合时感受快乐、痛苦等因果规律也就被一概否定了。

二(观察能力而破)分二: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与果因, 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 一与一则灭。

若因法提供给果法能力以生果,在作因之后灭尽,此因即有二体:一是提供能力之因,一是灭尽之因。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与”的意思是给予或提供。这里提到了对方对因法的两个观点:一个是与果能力,一个是刹那灭。他们认为因法能够提供能力让果法产生;而因在提供了生果的能力后就灭尽了。这是成实论师的观点,世间人也可能会有类似的认识,比如父母留了一些财产给子女便死去了。

乍看之下,可能会觉得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一方面因要为果法提供能力,这才能叫因;一方面因又要灭尽,因为它本身是有为法。比如一粒种子,如果它不提供能力,苗芽凭什么生起?正因为它提供了能力,苗芽才能生起;并且,当苗芽生起时种子一定要灭尽,是有为法故。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如果是这样,因就有两个本体,如《显句论》所说:一个是给果法提供能力的本体;一个则是灭尽的本体。但这显然不合理[3]

对于“二体”,在贡日江村的《中观略义》中是以常断的方式发太过的。他在《中观略义》中说:若因法给果法能力后灭尽,则有常断的过失。果法存在时若因已灭尽,因就无法给果提供能力,因要给果法提供能力必须在果位时存在,但存在就成了常有;而因法本身是有为法,刹那即灭,灭则成了断。同一个因法既是常又是断,如是则有一个法具有两个相违的本体的过失。

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不与果, 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 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不给果法能力,只是在作因之后自行灭尽,因灭了果法才产生,此果法就成了无因。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对方认为,因法对果法不提供能力,只是在未作因以后就灭尽了,比如青稞种子并不提供能力给苗芽,只是在未作因后即灭尽。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因灭”是指未作因以后灭尽。如果在前因灭尽以后才生起果法,那么在果位时既没有生果的能力又没有因的本体,这样一来果法就成了无因。

所谓的因果,一定是因在前果在后,而且是因灭尽以后才生果,这似乎没有什么过失。详细观察时却有无因生果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在果位的时候,因法跟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没有任何差别,一点也不存在,那果法只能是无因生了。《中观庄严论释》中说了很多无因生的过失:由于丝毫不观待其他因,应成恒时有或者恒常无……[4]

因法给果法提供能力则有“因有二体”之过,不提供能力则有无因生的过失,而除此以外没有第三种生果方式,由此可知因果在胜义中没有丝毫本体。这就像芭蕉树越剖析越会显露它的不实一样[5],以胜义的理论观察因果时,越观察越暴露出因果的无实。


[1] 《中论释·明句论·观因果品》云:

[若计和合中无果者。若尔颂曰:

若众缘和合, 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 与非因缘同。

如火、炭等中无芽故不生。是故彼等不作芽之生因。如是所言种子等法亦应不成能生因缘,是中无芽故。亦应不从非因缘中出果。是故无果出生。]

[2] 《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云:

[此他生义不能成立,违教理故。今说违理过。颂曰:

若谓依他有他生,火焰亦应生黑暗。

以是他故。然此非可见事,故此非有。

如《中论》云:

“因果是异者, 是事亦不然,

    若因果是异, 因则同非因。”

复有过失,颂曰:

又应一切生一切。

应从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之法。

何以故?颂曰:

诸非能生他性同。

如能生之稻种,是自果稻芽之他性。诸非能生之火、炭、麦种等,亦是他性。稻芽既从他性之稻种而生,亦应从火、炭、麦种等而生。又如稻芽既从他稻种而生,则瓶、衣等法亦应从彼生,然无是事。

他释难云:因果二法虽是他性,然非一切出生一切,现见决定故。

颂曰:

由他所作定谓果, 虽他能生亦是因,

从一相续能生生, 稻芽非从麦种等。

若法为他法所作,定说此法是他法之果。若法能生此果,虽是他性亦是此法之因。以是唯特殊之他乃是因果法,非凡他性皆是因果。要从一相续摄及能生者,乃生果法。若相续异如麦种等,或虽是一相续摄而非能生者,如前刹那不从后刹那生。故非从一切而生一切也。

此不应理。且问说因果者曰:汝说唯稻种子是稻芽因,余非彼因,唯有稻芽是稻种果,余非彼果。由何因缘决定如是?若谓见其决定故,更当问曰:何故见其决定如是?若但说云:由见其决定故说见其决定,不能说明见其决定之理由,则不能救前说众过。

复次,共知他性遍通一切,都无差别,即此亦能违害他宗。

颂曰:

如甄叔迦麦莲等, 不生稻芽不具力,

非一相续非同类, 稻种亦非是他故。

如麦种、莲子、甄叔迦花等,以是他故,不许能生稻芽,不具能生稻芽之力,非一相续所摄,非是同类。如是稻种亦应不具足所说之差别,以是他故。

如是已破他生之他,今当宣说因果之他非有。颂曰:

芽种既非同时有, 无他云何种是他?

芽从种生终不成, 故当弃舍他生宗。

如现有弥勒与邬波笈多,互相观待乃见为异。然种子与芽非同时可见,种子未变坏定无芽故,与种同时既无有芽,故种上无离芽之他性,若无他性,则说芽从他生决定非理,故当弃舍他生之宗也。

《中论》云:

“如诸法自性, 不在诸缘中,

    以无自性故, 他性亦复无。”

此言诸缘,谓若因,若缘,若因缘和合,若不和合,具自性未坏,必无果性,尚未生故。若无果性,则诸缘中定无他性,由有此法表有彼法,是第七啭声。若许缘是所依,果性于缘中如枣在盘,然此非有。若彼中无此,则此不从彼生,如沙中无油。《中论》云:

“若谓缘无果, 而从缘中出,

    是果何不从, 非缘中而出?”

彼所依义,阿遮利耶此颂已善辨讫,故不再述。]

[3] 《中论释·明句论·观因果品》云:

[问曰:所计和合中有果无果者,此中当说和合中无生果能,若不尔者,意欲何义?欲言因中有生果能,和合者仅能与因助益。因为果作因已灭,而有因所助果生。

答曰:若果未生,因则无有所益,未生者如同石女儿,谁亦无法作能,是故此计义不相应。

复次,

若因与果因, 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 一与一则灭。

若计因与果作因已而灭者,是因则有二体:一谓与因,二谓灭因。是事亦不然,应成半常半无常故。一法有常无常相违二体则不然。]

[4] 《中观庄严论释》云:

[若许诸刹那, 此等自在生,

 不观待他故, 应成恒有无。

如果承许不观待缘:即对境无为法的所有刹那在缘自境之不同识的自时等这些时间里不需要观待前刹那等外缘自由自在而产生,则由于丝毫不观待其他因的缘故,应成恒时有或者恒常无。如果承认一个无因的有实法,那么必然成为恒有、恒无其中之一。]

[5] 一、《入行论·智慧品》云:

过去未来心, 俱无故非我,

今心若是我, 彼灭则我亡。

犹如芭蕉树, 剥析无所有,

如是以慧观, 觅我见非实。

 二、如是推演可得颂曰:

过去未来因, 俱无非能生,

今因若能生, 彼灭则因亡。

犹如芭蕉树, 剥析无所有,

如是以慧观, 觅因见非实。

Copyright © 2022-2025 龙慈国际佛学院 Nmibaf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