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课 二、无常力若大则一切时中理应无住: 次说颂曰:
【词汇释难】 《大乘广百论·破时品》云: 若遍诸法体,无常力初劣, 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释文】若时无常力非劣,而是强胜者,并入住于一切,即遍住于一切诸有为法体中,是则一切有为法应都无有住相。或若[1]无常实非遍住于一切,尔时应非一切诸法皆成无常相。此中有法理应谓常,随住力强处应常不灭。其中有法应谓无常,随无常力极盛处,应灭无住。若尔者,应都非无常,或一切无住。 【释义】如果承认无常遍及诸有为法,而且无常力非为劣小,能胜过安住力,那么一切法都应无有真实的安住。无常力大,即能摧毁力弱的安住,且无常遍一切时处的有为法体,以此任何时任何处,任何有为法都不会存在安住,任何有为法都应为刹那变灭无有实体之法。有为法无有实体,依彼安立的时法又怎么能成立为实有呢?龙树菩萨言:“物尚无所有,何况当有时[2]?”若如上偈所说,对方许无常力弱,那应成一切法常住不灭。此处的“或”,是逻辑术语,特指上颂所说“无常初即劣”的相反情况。若无常力比安住力小,它就无法摧毁安住,以此一切法应安住不变,永无被无常摧坏之时,一切法应成常住之法。常住之法恒常无变,无生、无灭、无来、无去,以此无法成立过去、现在、未来,所以也不能作为时法实有的能立。 诸学人当注意,论中所作的争辩,其表面所指是古印度当年的外宗行人,而实际上,凡是有此类执实邪见者,皆为作者的破斥对象。各自反观,其实我等凡夫的内心,在日常之中对五蕴[3]、人我等诸法,皆不离实有执著,即使听闻过诸法无自性的中观法义,内心实执仍是隐现不绝。因此有心者应当尽心尽力,将论义融入内心,痛加对治实执习气,切不可视论中所言全是与他宗论战,与自己无关也!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时品》云: [又执无常初劣后胜,并执住相初胜后劣,皆不应理。故复颂曰: 若遍诸法体,无常力初劣; 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论曰:若无常相初时力劣不能灭法,法自然住[4],何缘执此无用住耶?是则住相应本无有,以无用故,犹如兔角。若言住相初时力胜能伏无常,则一切时皆应得胜,体无异故。若尔有为常应不灭,便违经说“诸行无常”。] [1] 或若:拼音huò ruò,意思是假使,倘或。 [2]《中论·观时品》云: 时住不可得,时去亦叵得; 时若不可得,云何说时相? 因物故有时,离物何有时? 物尚无所有,何况当有时? [3] 五蕴:拼音wǔ yùn,“蕴”是“坎蕴”(巴利语:khandha)的简称,意义是积聚或者和合。五蕴分别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在五蕴中,除了第一个色蕴是属物质性的事物现象之外,其余四蕴都属五蕴里的精神现象。 [4] 法自然住:诸法都是无因自然安住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