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四课 三、无常力若大则应先常后无常: 今复征问:是无常相为与事相[1]——有为法决定俱生耶?为随后所起耶? 答曰:
【词汇释难】 彼法:彼原先常住不变之法。 【释文】“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者,因性相于彼事相永不错乱故。若时有为诸法恒有无常相随迁逼不令暂住者,彼住相应成常无,因为有为诸法常有无常迁逼不能暂停故。 “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者,或意欲避如说过失,若许有为法后时必当无常者,尔时斯法即成先有住相为常,后有灭相为无常。即此一法亦常亦无常者,理必不然。 【释义】再从另一角度分析,无常与无常的所相——有为法是同时俱起,抑或不同时呢?如果无常与诸有为法恒时俱有,有为法生起时,无常也如影随形般同时俱起,那么应承认一切有为法无有安住相的存在。因无常与安住不可同时俱存,有无常迁变则无有安住不变,二者性相完全相违,如水火不可同住。因此诸法若恒有无常相,则应恒无安住相,无安住则不能成实有,如前所述。如果对方不承认这样,而是选择另一种,许有为法与无常不同时俱起,因无常是依有为法才有现起的一种法相,故不可能先于有为法,对方只能承认有为法先有,而无常后起。一旦如是承认,矛盾就会暴露出来,因为彼法先非无常,是常住不变的法,而后是非常住法,如是在一相续法上具两种相反的性质,这是决定不可能存在的事情。 堪布阿琼云:若一相续法有十刹那[2],你等认为前九刹那是安住,而最后一刹那是无常,这样承认有两种过失。一是若第一至第九刹皆安住,即有有为法成常法的过失,因初刹那生起能住于第二刹那,此法即成常住不变法;二是从第一刹那到第九刹那皆安住无变,那么从第九刹那到第十刹那变为无常,即成无因,无论如何也找不到理由。以此正理,诸学人也可观察,现代哲学派中有所谓的量变质变规律,彼等许一法从生起到变为另一性质的法之间,只有数量变化,至最后位时,即会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此等理论实与本颂中所言的“先常后非常”相同。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时品》云: [复次,今应诘问贪住相人:诸有为法,为无常相决定俱生?为作用时无常始起?初[3]且不然,故次颂曰: 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 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 “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 论曰:有为诸法无常所迁不能暂停,先已具辨[4]。此无常相损害有为,如极暴恶怨家债主[5],常随迁逼不令暂住。是故若说一切有为恒有无常,则常无住。后亦[6]不然,故复颂曰: “或彼法先[7]常,后乃非常住。” 论曰:若刹那终无常始起,此无常相前位应无,尔时彼法应成常住,无无常故,如虚空等非常住名。如无常体别有少法,但由远离无常相故立常住名。由此色等失有为性,若言后时必当[8]灭故无斯过者,此亦不然,无为[9]法中曾未见故,如虚空等初离无常,后决定无可灭坏义。有为诸法应亦如是,如何后时必当坏灭?又初色等与后无异,应如后位无常所随。] [1] 事相:性相所表名相事例。如云金瓶,即是瓶之事相。 [2] 刹那:译言一念。时之最少者。《大唐西域记》卷第二云:“时极短者,谓刹那也。” [3] 初【大】,初法【宫】 [4] 辨【大】*,辩【宋】*【元】*【明】* [5] 怨家债主:或作冤家债主、冤亲债主,本指现实生活中结怨、亏欠的对象,后来指在历劫轮回中,与其有仇怨、有亏欠的众生,尤其指会无形作祟的孤魂野鬼。无论在佛教还是道教,“冤家债主”都是超拔救度的对象,可算是孤魂野鬼的一种。孤魂野鬼是不能得到后代供养者变成的鬼魂,古代视作水患、干旱等灾害成因。 [6] 亦【大】,〔-〕【宫】 [7] 先【大】,无【宋】【元】【明】【宫】 [8] 当【大】,常【宫】 [9] 为【大】,常【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