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经正行28


二、(观察能力而破)分二: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若因法提供给果法能力以生果,在作因之后灭尽,此因即有二体:一是提供能力之因,一是灭尽之因。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与”的意思是给予或提供。这里提到了对方对因法的两个观点:一个是与果能力,一个是刹那灭。他们认为因法能够提供能力让果法产生;而因在提供了生果的能力后就灭尽了。这是成实论师的观点,世间人也可能会有类似的认识,比如父母留了一些财产给子女便死去了。

     乍看之下,可能会觉得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一方面因要为果法提供能力,这才能叫因;一方面因又要灭尽,因为它本身是有为法。比如一粒种子,如果它不提供能力,苗芽凭什么生起?正因为它提供了能力,苗芽才能生起;并且,当苗芽生起时种子一定要灭尽,是有为法故。

     龙树大士在《中论——观因缘品》中云:

因缘次第缘, 缘缘增上缘,

四缘生诸法, 更无第五缘。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如果是这样,因就有两个本体,如《明句论》所说:一个是给果法提供能力的本体;一个则是灭尽的本体。但这显然不合理。

     对于“二体”,在贡日江村的《中观略义》中是以常断的方式发太过的。他在《中观略义》中说:若因法给果法能力后灭尽,则有常断的过失。果法存在时若因已灭尽,因就无法给果提供能力,因要给果法提供能力必须在果位时存在,但存在因就变成了常有;而因法本身是有为法,刹那即灭,灭则变成了断灭。同一个因法既是常又是断,如是则有一个法具有两个相违的本体的过失。

     龙树大士在《中论——观有无品》中云:

定有则著常, 定无则著断。

是故有智者, 不应著有无。

若法有定性, 非无则是常。

先有而今无, 是则为断灭。

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不给果法能力,只是在作因之后自行灭尽,因灭了果法才产生,此果法就成了无因。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对方认为,因法对果法不提供能力,只是在作了因以后就灭尽了,比如青稞种子并不提供能力给苗芽,只是在作因后即灭尽。“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因灭”是指作了因以后灭尽。如果在前因灭尽以后才生起果法,那么在果位时既没有生果的能力又没有因的本体,这样一来果法就成了无因。

     所谓的因果,一定是因在前果在后,而且是因灭尽以后才生果,这似乎没有什么过失。详细观察时却有无因生果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在果位的时候,因法跟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没有任何差别,一点也不存在,那果法只能是无因生了。《中观庄严论释》中说了很多无因生的过失:由于丝毫不观待其他因,应成恒时有或者恒常无……。

     龙树大士在《中论——观五阴品》中云:

离色因有色, 是色则无因。

无因而有法, 是事则不然。

     法称法师在《释量论》中云:

无因不待缘,应成恒有无。

     因法给果法提供能力则有“因有二体”之过,不提供能力则有无因生的过失,而除此以外没有第三种生果方式,由此可知因果在胜义中没有丝毫本体。这就像芭蕉树越剖析越会显露它的不实一样,以胜义的理论观察因果时,越观察越暴露出因果的无实。

     寂天菩萨在《入行论——智慧品》中云:

过去未来心,俱无故非我,

今心若是我,彼灭则我亡。

犹如芭蕉树,剥析无所有,

如是以慧观,觅我见非实。

三、(观察时间而破)分二:一、因果同时不合理;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一、(因果同时不合理):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如果在众缘和合时有果法产生,那么所生之果与能生之因则成了一时俱有。

     对方认为,因缘聚合以后产生果法不合理,但在因缘聚合的同时可以生果,比如在地、水、火、风、种子等因缘和合的同时芽便产生了。《明句论》以比喻宣说了对方的观点:就如灯和灯的光是同时、太阳和太阳的光是同时、火和火的热是同时一样,因果也是同时的。

     月称菩萨在《入中论——菩提心现前地品》中云:

犹如现见秤两头,低昂之时非不等,

所生能生事亦尔,设是同时此非有。

正生趣生故非有,正灭谓有趣于灭,

此二如何与秤同,此生无作亦非理。

     没有详细观察时可能会觉得这种观点很合理。比如灯一亮不就有光了吗?随着阳光、水、土和农民的勤作等因缘的具足,苗芽不是一直在成长吗?但真正观察,因果同时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讲,在因缘聚合以后才有果,因为它要依靠因缘产生;而如果因果二者是同时,那么因法就没有必要了,就像儿子生了以后还需要父母再生,庄稼成熟了以后还需要农民耕耘一样。

     并且,同时的两个法不会有任何关系。在因明当中,因和果是彼生相属,它们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形成彼彼所生的关系。如果两者同时存在,则成了毫不相干的他体法,它们之间要安立因果关系显然不合理。

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如果先有果法产生,而后才有众缘和合,那这个果法就离开因缘了,这样的果法即名无因之果。

     数论外道认为:在因缘具足之前果法就已经存在了,只是随着因缘将原先就已存在的果法重新引出而已。就如暗室里本来就有瓶子,但谁也看不见,后来用灯一照就看见了;或者山里本来具足宝藏,只有在因缘成熟以后才能开发出来。

     这种说法不合理。如果果法的本体早已产生,而它的因缘后来才具足,这就说明果法的产生是离开因缘的,这种果就叫无因之果。但没有因的果在世界上并不存在。月称论师在《明句论》中说:如果没有因的果可以存在,那么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也应该存在。因此,先有果之后才有众缘和合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经常说“石女的儿子”,刚来佛学院的人也许会认为“石女”就是指石头做的女人像,但“石女”不是这个意思,“石女”是指先天不能生育的女人。中观师常讲的虚空中的鲜花、石女儿、龟毛、兔角都是不存在或空性的比喻。一般来讲这些法都是不存在的,但以众生的业力或佛菩萨的加持也会有特殊的情况,但特殊情况不能代表一般情况。龙猛菩萨也说过:在佛教中,特殊情况与一般情况要分开。

     圣天论师在《智藏集论》中说:

远离能所相,胜义中有识,

依心度彼岸,瑜伽行论说。

心识具胜义,稳智者不许,

因离一异性,杳然如空莲。

非有亦非无,非俱非俱非,

远离四边执,智者真如义。

法若离勤求,难证真实义,

是故聪智者,勤观诸法性。

     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青海有一位叫莫给桑屯的人经常在广播里讲藏文文法,有一次他说:“经论里总是说没有龟毛兔角,但兔角其实是有的。札什伦布寺的门上就挂着一只兔角。”《中观庄严论释》中说马角不存在,但个别马也有角,以前在我家乡就有一匹长了角的马。一般人的头上不会长角,但朗达玛的头上就长了一只牛角,据说他总是用绸缎把角裹起来。

     这些特殊的情况在汉地也有。以前萨迦班智达到扬州去见皇帝的时候给皇帝讲:龟毛兔角是不存在的。皇帝却拿出一个龟壳让萨迦班智达看:“如果乌龟没有毛的话,那这个龟壳上为什么全是毛?”萨迦班智达说这个乌龟是菩萨为了度化众生才示现的,它的龟壳上面还有很多佛像,而一般的乌龟是没有毛的。这时候皇帝就很惭愧,因为他虽然保留了很长时间,但一直没有察觉龟壳上有佛像,只发现龟壳有毛。

四、(观察作用而破)分六: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二、观察灭不灭而破;三、观察见不见而破;四、观察接触不接触而破;五、观察空不空而破;六、观察一体他体而破。

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如果因直接转变为果,那么因就迁移至果法中了。这样一来,之前已经生果的因就仍能再生果法。

     有的注释说这里的对方是数论外道,但其他的论典中并没这样讲,大家可以观察。

     对方认为:观察因法是否提供能力毫无必要,因为从本体上讲,从因到果并没有什么改变。也就是说,所谓的因生果就是因直接变成果。就如一位舞者,上午穿罗刹的衣服,下午换上阿修罗的衣服,虽然服饰有变化,但舞者还是舞者;再比如一粒种子的后后相续就是种子的果,但这些果是由因转变而来的,并没有其他本体。

     寂天菩萨在《入行论——智慧品》中云:

如见伎异状。是识即非常。

谓异样一体。彼一未曾有,

异样若非真,自性复为何?

若谓即是识,众生将成一。

心无心亦一,同为实有故。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如果是因变成果,那么因就到达了果的位置,也就是说果和因的本体没有什么差别。比如,因为是种子变成芽,所以种子的本体应该到达芽上。当然,从未经观察的一个相续来讲也有一些道理,比如,我从家里来到经堂,我还是我;我从前一世来到这一世,我还是我;青稞的种子变成苗芽乃至果实,青稞还是青稞。但从胜义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因真的可以变为果,因就成了恒常,但在整个世间恒常的法根本得不到。

     圣天论师在《中观四百论——破常品》中云:

无有时方物,有性非缘生,

故无时方物,有性而常住。

     另外,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观察:因舍弃自己的本体还是不舍弃自己的本体变为果?

     如果因舍弃自己的本体以后变为果,那因就不是果了,这也就谈不上是在一个本体上实现从因到果的转变。比如,如果灰色的种子舍弃自体而变为绿色的芽,由于绿色和灰色并不是一个本体,也就成立不了因迁移到果上。如果因不舍弃自己的本体而变为果,那就有可见不可得的妨害。比如,如果灰色的种子不舍弃自体而转变为芽,那就应该在芽上能看见灰色的种子,但人人都知道苗芽上并没有种子。所以,不论因舍不舍弃自体变为果都不合理。

     此外,即使像对方承认的那样因可以直接变为果,也会有“前生因,生已而复生”的过失。因为能生因直接变成了果,所以它还能生果,因为因的本质并未改变。比如种子虽然已到了芽上,但它毕竟还是种子,所以仍能继续生芽。

     如果对方想避开这个过失,转而认为虽然因变为果,但因并不能再生果,那就有“无常”的过失。“无常”本来不是过失,但在对方的承许中有因果一体不变的“常”性,所以说之前的因能生、之后的因不能生就与“常”的承许相违,有能生和不能生两个相违的阶段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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