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课 全知果仁巴大师在《中观总义》中说: 一般而言,凡所有异相皆可总摄在如下四类之中: 对世俗胜义二谛也要如是抉择其一异性相。 抉择此二谛的一异性相可分三:一、二谛一异性相佛经中如何宣说其过失;二、遮遣他宗妄计;三、如理安立正宗。 一、二谛一异性相佛经中如何宣说其过失: 在《解深密经》中对二谛一异性相各说了四种太过,共计为八大太过。 首先,胜义与世俗如若为一相,则有以下四大太过: (1)婴愚能现见色声等诸世俗法那样,也应成现见胜义实相。 (2)世俗诸法有色声等诸多不同的差别那样,胜义实相也应成有诸多不同差别。 (3)世俗诸法为烦恼之本性与烦恼之法相,同样胜义实相也应成如是。 (4)世俗诸行除婴愚所见、闻、觉、知之外余处不可推寻,同样胜义谛也应成如是。 其次,胜义与世俗如若为异相,则又有如下四大太过: (5)圣者虽已现见胜义实相,也应成无法从世俗烦惑的缠缚中得以解脱。 (6)法性真如应成非彼世俗诸行的总相。 (7)诸行世俗唯无自性、唯无我性应成非胜义实相。 (8)在一补特伽罗的相续中,应成俱时别相成立,杂染相及清净相。 问曰:二谛究竟如何安立? 答曰:应离一异性相而安住。 《解深密经》曰: [“善清净慧,如螺贝上鲜白色性,不易施设与彼螺贝一相异相。如螺贝上鲜白色性,金上黄色亦复如是。如箜篌声上美妙曲性,不易施设与箜篌声一相异相。如黑沈上有妙香性,不易施设与彼黑沈一相异相。如胡椒上辛猛利性,不易施设与彼胡椒一相异相。如胡椒上辛猛利性,诃梨淡性亦复如是。如蠹罗绵上有柔软性,不易施设与蠹罗绵一相异相。如熟酥上所有醍醐,不易施设与彼熟酥一相异相。又如一切行上无常性,一切有漏法上苦性,一切法上补特伽罗无我性,不易施设与彼行等一相异相。又如贪上不寂静相及杂染相,不易施设此与彼贪一相异相。如于贪上,于嗔、痴上当知亦尔。如是,善清净慧,胜义谛相,不可施设与诸行相一相异相。善清净慧,我于如是微细极微细、甚深极甚深、难通达极难通达,超过诸法一异性相胜义谛相现正等觉,现等觉已为他宣说,显示开解,施设照了。”尔时,世尊欲重宣此义,而说颂曰: “行界胜义相,离一异性相, 若分别一异,彼非如理行。 众生为相缚,及彼粗重缚, 要勤修止观,尔乃得解脱。”] 二、遮遣他宗妄计: 对此先贤智者恰巴·曲吉僧格(法狮子论师)等曰:“《解深密经》中所举出的诸种太过,是对那些认为二谛实为异体同面的人而说,实际上二谛应为‘同体异面’。 《菩提心释》曰: 异于世俗谛,真谛不可得, 说俗谛即空,唯空即世俗。 离一余亦无,如所作无常。” 驳曰:是語不然!二谛如若一相,则无法遮遣《解深密经》中,对一相所举的第一组过失。因为同一体性的对境与有境是置缘自体[5]性故。 复次,二谛一体之义是指在圣者入定慧中耶?甚或诚如《大乘入楞伽经》所云: 世俗诸显现,如理究叵得, 不得为胜义,本住之法性。 世俗分别心前所显现的二谛?甚或究竟抉择实相正理前所显现的二谛? 初者、不尔!彼智(圣者入定慧智)前一切一异分别戏论,悉皆远离故。 诚如《中观根本慧论颂》曰: 不灭亦不生,不断亦不常, 不去亦不来,不异亦不一。 能说是因缘,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诸说中第一。 因为,圣者入定慧智已经现前了缘起诸法的实相特法故。 后者,亦不然,二谛同为一相,是语得自相违背之过!因为如是的二谛诚如《入中论·菩提心现前地品》中所云: 由名言谛为方便,胜义谛是方便生, 不知分别此二谛,由邪分别入歧途。 月称论师将此二谛说成是‘方便与方便生’,如若方便与方便生为一相,则应成因果一相的太过。龙树菩萨在《菩提心释》中是在宣说:‘如所作无常’的譬喻,甚或说二谛‘离一余亦无’不离相属[6]的譬喻,实乃非说二谛一相的譬喻!否则,无常与所作于无分别识前,一者现前时,另一者也当能周遍[7]现前般,二谛也应成如是。 后辈自诩中观师的某些仁者曰:“二谛以理可证成一相,凡成实[8]法,当能周遍成立其体相,凡是有法,即不能超出一体异体[9]。二谛异体则与理不容故。” 驳曰:此举实乃遮遣中观应成派不共的特法传规。如是则招致如下诸种过失:有法[10]无明及行业等诸内因果法,种子及芽苗等诸外因果法,悉皆应成立其体相,以有故。若承认如是[11],应成必不能超出一体异体!因认可故。如若认可为一体,凡因所生果,皆应成自生!以因果一体性故。如若认可为异体,凡因所生果,悉应成他生!以因果异体性故[12]。凡所有追随者,悉皆汇聚,亦默然无对。 复次,若言二谛一体,则以譬喻所示的眼翳者所见到的毛发,与净眼者未见毛发二者,也应成一体,以二谛一体性故。彼等应成[13]之周遍请参阅月称菩萨的《入中论自疏》[14]! 从法相的角度是否顺随他人证与不证、寂灭与不寂灭、离戏与不离戏、有无分别等悉皆应成一体,以二谛一体性相故。 其周遍性《中论·观我法品》中曰: 自知不随他,寂灭无戏论, 无异无分别,是则名实相。 与此相反者当属世俗谛相,因为莲花戒论师在《中观光明论》中说:“谓世俗谛即与胜义谛相反者是。” 复次,世俗名言与出世间法、可说与不可说、心行处与非心行处、是能诠所诠与非能诠所诠、是能知所知与非能知所知等一切悉皆应成一体,凡所有宣说二谛之诸经大论都会成为此宗的妨难。至于相关的诸多教证,因恐繁述,故而未作一一引证。 三、如理安立正宗: 具德萨迦·班智达曰:“《解深密经》中所列举的诸种过失,都是以胜义为主而举言其过,以胜义中远离一异二边。世俗中应立二谛为,有法与无法般,遮同一异之性相。” 斯言如理确实。因为,胜义中远离一异性相,与圣者入定慧智前远离一异性相,实乃同音共律之故。如前所述,二谛若以方便与方便生来作论议时,对知见世俗名言心所得的有法,以观察实相的智慧觉了其不可得的本性,即可安立为胜义谛之故。为所化众生显示的二谛当中的胜义谛,实际上是将真实显现于自己的相似胜义,误认为是圣者入定慧智所现见的真胜义,不辨真伪,而将其命名为胜义谛的遣余[15]之要,如理了知是极其重要的。 [1] 质体异:个别本质所生起的事物,如色法与心法。 [2] 同体异面:同一事物内在的相对各面,如瓶子和所知、无常与事物、人和人体等。 [3] 别名异:同一事物有各种名称差别者,如七马主、种种车、热光者、太阳等名称异而物同。 [4] 遮同一异:虽属同一质流,观待时间过去未来而生差别,若是其一,即与另一互相矛盾,如同一瓶,前后刹那瓶自不同。 [5] 置缘自体:内心照亮外境的方式之一。无有分别,不作寻思之心,不区别其外境的各个部分。一体照了作为自己对境者。例如觉瓶之眼识,照了瓶时,对瓶上所有无常、所作等属性或各个部分,全不分别遮遣,而笼统合并作为自己对境。 [6] 不离相属:一无百无。此无则彼无的关系。旧译不离相属。 [7] 周遍:即当能周延,应无例外。提出应成时用以证成周遍关系之论式或语句。如云:“若有烟,则有火当能周遍,此中,乃用若有此、若是此之能立因,以证成定有彼、定是彼之周遍关系。 [8] 成实:存在、真实成就。经过正常心量证明实有者。瓶柱等任何事物之有或无,是或非等情况,经由正量观察,实际如是者。 [9] 凡是有法,即不能超出一体异体:这句话摘自宗喀巴大师自己亲自撰造,由沙门释法尊所翻译的《入中论善显密意疏》中。 [10] 有法:别名前陈、前句、所别、自性等。因及法二者所依存之处。如在以所作性为因,证成声是无常之论式中,声上具有所作性之因及无常之法二者,故声是有法,亦即宗之主词。例如:有法声是无常,所作性故。 [11] 承认如是:别名认可。即答以“承认如是”。如有难曰:“有法声,应是无常,所作性故。”对于此一责难,径可承许答云:“承认声是无常。” [12] 龙猛菩萨在《中论·观因缘品》中云: 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 不共不无因,是故知无生。 [13] 应成:为破斥对方而进行己所不许的责难或提出立敌双方共同承许的三相论点。如为破斥声常论者而云:“有法声,应成非所作性,是常故。”或提出三相论点云:“有法声,应是无常,所作性故。” [14]《入中论·菩提心现前地品》云:“如是已依世间许有他生释世间妨难。今当更说世间亦无他生,故住彼见破他生,亦无世间妨难。颂曰: 世间仅殖少种子,便谓此儿是我生, 亦觉此树是我栽,故世亦无从他生。 如指一有男相者云:此儿是我生。非将如是相者,从自身出纳入母腹,唯是殖彼不净种子。由此仅殖彼因,便云自生儿。故世间亦不许种子与儿为他。若是他者,应如他补特伽罗,不可说为吾子矣。种子与树如是应知。” [15] 遣余:亦叫遮遣、破除。能识别自境之心。直接遮遣自境应破之分后所识别者。如瓶之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