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颂广释·破时品

第二百九十八课


二、住无自性的能立:

以此理故,亦复不得谓有住体。故如颂曰:

譬如无一识,能了于二义;
如是无一义,二识所能知。
Just as a single consciousness Cannot apprehend two objects, Similarly two consciousnesses Cannot apprehend one object.

【词汇释难】

义:这里是指心识所审知的对境。

【释文】设许有为法实有住体,即可渐次由多识前观后察审知了别。若时一义被一识了别后,复被另外一识——即一身同类随后所起之识重新审知者,即知前所知事有自相经停留住直至由后识所断的住体。是事则不然,因为能知、所知二俱念念生灭不得暂住故。前识所知者,不能被后识重新审知。故知实无住体可得。此中眼等诸根即名六根,如是色等诸法即为诸根相应的六境。根境相合即生六种转识。是故自部诸宗皆共称言:一切转识皆共依缘所生,刹那磨灭不能经停。因此自部诸宗皆共认同:“无有一识能够自相经停暂住直至后境现起故,不得一识能了于二义。因为眼识仅能了别与其俱生的境界已遂即灭无所遗。灭后实无了别余相的胜用。”譬如眼识为依缘所起,生即随灭故,刹那不经暂停。如是对境(色尘)亦复如是,无法经停暂住直至一身同类后识重新审知。因为都是无常的特性故,不能被二识前观后知。故复颂曰:“是故无一义,二识所能知。”对境(色尘)虽然与(有境)眼识同生同灭,但是由于留下了相似的同等质流故,使其不善了别诸法自性的愚夫将呈现于后识前的境界误以为是前境。故知实无住体可得。由此道理即可推知,其余诸根识(即耳识、鼻识、舌识、身识)及其相应的对境(即声、香、味、触)也是由于遭受诸行相似因的蒙蔽[1]故,将前后现起的境界误判[2]为是同一体者即同前说。

问曰:《阿毗昙经》中难道不是能够读诵到说:“色等五境[3],一一境为二识所识[4]”耶?如何不与彼经相违耶?

答曰:岂非《阿毗昙经》不许(诸行)念念灭失无常耶?设若不许者实非如来所说。若言许者色境即如眼识已经磨灭故,如何能有所识?

问曰:若尔者,今当如何来解读是《阿毗昙经》中斯所诠经义耶?

答曰:诸有色根生起能审知现在世诸境相的根识,对境与(有境)根识二俱刹那灭坏不得暂住。随后当(第六)意识现起时,则会对眼识等由诸根因力所起的根识,用意识如实加以思忖时,即能生起同彼(根识)所了境相的意识。在不加分辨因果若一若异的情况下,或复即如判定果法大多皆随因法行相的普遍共许下,于此世俗名言中即可谓言:一义二识所能知的世俗言路。故知实非二识审知一境。其中一识能真实照了境相,即初所生诸根识是。其中第二识(即意识)并非真实照了境界。仅仅只是凭借众根识力量的加被,现起能分别境界行相的意识时,便假名谓言意识亦能照了境界的行相。

以此理故亦不容住体谓常,因为所谓的住体即是事物自体的真实留住。然彼住体的自性却无法真实缘取,即不能为意识所知故。由于非是所知,是则不得谓有住体,若时不得有住体,则不容有(立时的因)有为法,既无有为法,亦能证知无(过、现、未三世的)时体可立。

【释义】对诸有为法刹那变迁,无有真实的安住,若从心识了别外境义相的事实中观察,即可无误了解这一实相。譬如有情在一刹那的心识若有安住,应能了别多刹那的不同义相,而实际中,有情一刹那的心识不可能了别一法的两刹那义相。心识是刹那变异之法,不可能有安住,它在了别其境相后,无间趣入变灭,当第二刹那的境相现前时,它已不存,只能由相续生起的另一刹那心识了知。心法如是无有安住,一切色法、不相应行法也如此, 这些法之中的任何一种义相,若有安住,即可为前后二识乃至多刹那的心识所缘执了别,但是在实际中,“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前后二识不可能了知一法的同一义相。色法等在生起之后,与之同时的心识可以了别此法,当第二刹那心识生起之时,此境相已为无常所变灭,不会有安住不变之分。从如上譬喻中可知,一切有为法,皆无实有的安住存在。但此处有疑:佛经中说过“当知色等五境,而一一境以二识能缘”,本论所说岂不与此教证相违吗?答曰:佛陀说过“诸行皆无常”的基本法印,若不许有为法刹那坏灭,即非是佛弟子,因而不论如何不能承认诸有为法不刹那变迁坏灭。此教证中所言的色等五境中,随一境能为二识缘执,是指五根识于第一刹那缘外境显现,而彼等自身无有分别念,所以继之生起第六识对此境加以分别。这是有情了知外境的特定方式,而非指前后二刹那识,能缘真实安住的外境,对此因明诸论中,广有诠释。若无有广博闻思者,对类似问题可能经常生疑惑,而佛陀圣者所说不可能有错讹相违之处,自己若不能以智慧明了诸经论密意,圆融诸说,也应极力制止自己的邪见。


[1] 蒙蔽:拼音méng bì,释义:欺骗隐瞒;昏庸不明;愚昧无知等。

[2] 误判:拼音wù pàn, 释义:判断错误。

[3] 五境:又名五尘,即色、声、香、味、触五法,指为五根所取的五种客观对境,亦为五识所缘的五种境界。即:色境、声境、香境、味境、触境等五境。

[4]《阿毘达磨品类足论·辩五事品》云:

 [地界云何?谓坚性。水界云何?谓湿性。火界云何?谓煖性。风界云何?谓轻等动性。眼根云何?谓眼识所依净色。耳根云何?谓耳识所依净色。鼻根云何?谓鼻识所依净色。舌根云何?谓舌识所依净色。身根云何?谓身识所依净色。

 色云何?谓诸所有色,若好显色、若恶显色、若二中间,似显处色。如是诸色二识所识,谓眼识及意识。此中一类眼识先识,眼识受已意识随识。

 声云何?此有二,谓有执受大种为因声,及无执受大种为因声。如是诸声二识所识,谓耳识及意识。此中一类耳识先识,耳识受已意识随识。

 香云何?谓诸所有香,若好香、若恶香、若平等香,鼻所嗅。如是诸香二识所识,谓鼻识及意识。此中一类鼻识先识,鼻识受已意识随识。

 味云何?谓诸所有味,若可意、若不可意、若顺舍处,舌所尝。如是诸味二识所识,谓舌识及意识。此中一类舌识先识,舌识受已意识随识。

 所触一分云何?谓滑性、涩性、轻性、重性、冷饥渴性,身所触。如是诸触及四大种,二识所识,谓身识及意识。此中一类身识先识,身识受已意识随识。

 无表色云何?谓法处所摄色。此及五色根,于一切时一识所识,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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