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sbsgs301

第三百零一课


三、观察有为法与无常若一若异而破:

问曰:住法理应谓有。与住相应的有为法方有无常相可言。远离住相的有为法毕竟了不可得,因为无所依处的无常相则是处不然。凡有为法皆具无常相故,既见有有为,亦应谓有住相。

答曰:设许真有无常相,今当征问:诸有为法与无常相为一为异?是二俱不可。为明此义,故次颂曰:

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
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
If impermanence and things are separate Things are not impermanent. If they are one, since things are precisely that which is Impermanent, how can they have duration?

【词汇释难】

法:于此处即指有为法、所作法。

无常:坏灭之法,自身刹那迁流,变异于住。

【释文】法与无常若言为异,无常与法性相有别故,法则应常住。然今诸有为法实非常住故,不应立法与无常异。若言法与无常一,是则离此无常更无余法可得故,凡无常者即是有为法。由于有为法性必无常故,住相、住体必无是处。是故无住相可得。住相既无,无常亦应非有。以无住、灭(无常)二相故,是则亦应无有为法。有为法无故,如何依法而立有实时耶?

【释义】与上偈推理基本相同,此颂再从有为法与无常是一是异而破实有安住的立论。对方先提出住有无常,所以住实有本体,不然无体之法如虚空等,不可能有无常。

中观师破:住等有为法与无常是一体还是异体?若许异体,有为法是有为法,无常是无常,如同盘子与乌龟一样,二者各不相干,那么有为法应成非无常,这显然有违圣教量,不能成立。如果承认有为法与无常一体,凡有为法即无常,那么无常的住等有为法,即不应承认有实体,不应承认真实有安住存在。无常之法刹那刹那迁流变灭,刹那生起即会无间变灭,不会安住延续至第二刹那,无有一刹那的真实安住存在。对于过去法和未来法无有实体安住,一般人容易理解,而对于现在法,人们经常会想:这些应该有安住,不然现在怎么会有显现呢?等等类似想法,其实都是没有观察才形成。若加观察,一般人心目中的现在,只是一种模糊粗糙的概念,如有的人执今生为现在,有的执今年今月乃至当下的时间为现在,但是即使执当下的一秒为现在,这个一秒仍非无分有实体安住之法,它仍可细分直至无分刹那,无分刹那无有本体无可缘执,故不可能有安住存在。若能了知内道中的这些正理,修学者定可打破常执,对诸行无常生起正信;而真正能了达无常教义者,无疑会断除实执趣入无生大空的实相之境,证得究竟解脱。因此,佛陀曾于诸多经典中,赞过观修无常的功德最为殊胜。

甲操杰大师于注疏中云:有为法与无常若是一体,那么凡有为法即无常,因此有为法非有自性的住。

堪布阿琼于此解释稍异:有为法与无常若无二无别,无常法即非有实体,唯是一种无实概念,故实有安住也不可能存在。从无常直接推出万法缘生无自性,这是较为深入细致的推理。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时品》云:

[复次,诸有为法与无常相为一为异?若尔何失?若言是异,应非无常。若言是一,应无有住。为显此义,故复颂曰:

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

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

“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

    论曰:色等诸法名无常者,无常相合说为无常,色、受、想等其相各别、自性有异,故非无常。若尔色等异无常故,应如空等体非无常。若言色等虽有差别,而用无常以为共相,如是共相若离色等,色等异彼,还同前过。若言色等与彼共相体不相离,是则色等无异性故,应失自相。若言诸法各有二相,谓自及共不相舍离,如是二种一通一别,相不同故,应非一体。如无常相,非即色等,如是色等亦非无常。相既有异,虽共和合而体不同,犹如色、味。若谓色等实非无常,无常合故假说无常,如执杖人说名为杖,故无色等非无常过。若尔修习无常观者,于其色等非无常法,自心增益立为无常,此无常观应成颠倒,若尔不应能断烦恼,是故无常应即色等。若即色等复失自相,如是诸法自相共相,世俗道中相待假立,不可定执为一为异,于胜义理都不可论[1]。已说无常与法异过,为显一过,复说颂曰:

“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

论曰:无常与住性相相违。云何一法具有二种?如苦与乐性相相违,尚不相应,况同一体!若色等法与无常一,是则决定无暂住义,如何依住立有实时?]


[1]《中论·观我法品》云:

若法从缘生,不即不异因,

是故名实相,不断亦不常。

Copyright © 2022-2025 龙慈国际佛学院 Nmibaf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