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颂广释·破根境品

第三百五十一课


二、破由有四大种的因由便许为眼识所取的色境是实有者则成眼识能俱见大种及大种所造色:

若谓色处定有,以有其因故。今此色因者谓四大种,是四大种且应谓有。以有彼四大种的因法故,由彼所生的色处——果法亦应谓有。此非正说,为明此义,故次颂曰:

『308』

如离于色外,不见于色因,
若如是二体,何故眼不取?
Only the form is visible But the form’s causes are not seen. If indeed it is thus, why are both Not also perceived by just the eyes?

【词汇释难】

玄奘大师译《大乘广百论·破根境品》云:

离色有色因,应非眼所见,

二法体既异,如何不别观?

    色因:指合成色处的因法即地、水、火、风四大种。

【释文】“如离于色外,不见于色因”者,由于八种尘质[1]势必俱时生起故,离此四大种,不见更有色处可见。离色处,亦不见有色因可得[2]。此中色处即为眼根的所取境,而色因(四大种)则是身根的所取境。因此若时所言色因者(四大种)少有自性可成者,其色处(色果)亦应实有自性可成。然立色因与色处(色果)别成实体者,斯无是处。是故若无色因,是则无无色因的色处可成。

若作是念想:“若尔者,应成相互并存无别的色因能生成于色处者。”亦无是处。若必尔者,颂曰:“若如是二体[3],何故眼不取?”由于色因与色处无二无别故,眼根即应俱见因、果(二色体),是事则不然。以彼色因与色处(色果)为不共根识[4]的对境故。色因及与色处俱持不同的能相[5]故。

【释义】若对方[6]提出,以四大种实有存在,色境应自相存在,四大种是因色,因色既然存在,其果色外境也就实有不虚,应该为眼识现量缘取。对这种立论,可以观察,在色法以外,并不可以见到地、水、火、风四大种因色,所谓的因色只是依果色而假名安立,除了果色之外,并无别别实有的因色。如果按对方所许,因色实有,果色也是实有,如是在一个色法上存在两种实体,这是不合理的。因色与果色如果实有,那人们在见色法时,又为什么不能现见二者各自的自相呢?比如说,当你见柱子时,除果色柱子外,并不可能见到另外有四大种因色的存在。四大种因色若实有,应该是能见到的法,可见的法没有见到,显然可以成立它并不存在。所以,对方若以大种因色实有的观点,成立眼识所取色境是实有,应成眼识能取大种因色,而实际中眼识不能取大种因色,故因色实有的立论不成,如是色境实有的观点也无法成立。


[1] 八种尘质:欲界一极微尘粒子中具备地、水、火、风和色、香、味、触八种物质者。

[2] 离此四大种,不见更有色处可见。离色处,亦不见有色因可得:

 《中论青目释·破五阴品》云:

[问曰:经说有五阴,是事云何?

答曰:

若离于色因,色则不可得;

若当离于色,色因不可得。

色因者,如布因缕,除缕则无布,除布则无缕。布如色,缕如因。

问曰:若离色因有色,有何过?

答曰:

离色因有色,是色则无因;

无因而有法,是事则不然。

如离缕有布,布则无因;无因而有法,世间所无有。

问曰:佛法、外道法、世间法中皆有无因法:佛法有三无为,无为常故无因;外道法中,虚空、时、方、神、微尘、涅槃等;世间法,虚空、时、方等。是三法无处不有,故名为常,常故无因。汝何以说无因法世间所无?

答曰:此无因法但有言说,思惟分别则皆无。若法从因缘有,不应言无因。若无因缘,则如我说。

问曰:有二种因:一者、作因,二者、言说因。是无因法无作因,但有言说因,令人知故。

答曰:虽有言说因,是事不然。虚空如六种中破,余事后当破。

复次,现事尚皆可破,何况微尘等不可见法!是故说无因法,世间所无。

问曰:若离色有色因,有何过?

答曰:

若离色有因,则是无果因;

若言无果因,则无有是处。

若除色果,但有色因者,即是无果因。

问曰:若无果有因,有何咎?

答曰:无果有因,世间所无。何以故?以果故名为因,若无果,云何名因?

复次,若因中无果者,物何以不从非因生?是事如<破因缘品>中说,是故无有无果因。]

[3] 如是二体:此处即指色因——地、水、火、风四大种及与四大种所造的色处——色果二种法体。

[4] 不共根识:即由不同根识所取。比如:果色是由眼识所取,因色四大则是由身识所取。

[5] 能相:又作“性相”。实有三法全具备者,为诸法性相。如能托屋梁是柱之性相。性相的实有三法:一者、是性相,二者、是自己事相实有,三者、但作自己名相,不作他法性相。

[6] 对方:此处的对方据护法菩萨《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根境品》中的论述即指胜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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