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一课 二、破所相: 问曰:如前已说离瓶别有有性等的诸多过难[1]。然今瓶子的自性却未曾遣破故,谓言瓶事应定自体性实有。 答曰: 『331』
【词汇释难】 玄奘大师译《大乘广百论·破边执品》云: 有数等能相,显所相不成; 除此更无因,故诸法非有。 能相:是指异、数、色等的相。 所相:是指能相所显了的瓶子等事物。 异数等:指与数等相异的法。 【释文】此中若于瓶及有性等分别说有同体、反体[2]的能相时。敌论则于瓶事立有反体的能相。是故就此(反体的)能相显然也是无法立其所相(的瓶事为自体性实有)。因为仅仅与能成其所相的事物相反者,是无法证成是法为实有的本性故。且说一数是德(能相)故,不名为是瓶事(所相),细、大及与色等也统统都是德(能相)故,不名是瓶事(所相)。有性则是实、德、业等的同性(总相)故,不名为是瓶事(别相)。是故若此(所相瓶事)与数、细、大及与色等诸能相相反时,是无法确立其自身为如是等相。是故如若他宗敌论无论如何也都无法用其能相来证成其自体性成实的瓶事(所相)故,要离数等(能相)各别立有瓶事(所相)谓有实体者,终无是处。故立瓶体性本自空。 复有别释:数、色等皆是瓶事的能相,而瓶体则是彼等(能相)所可显了的事体故谓言是所相。此中是诸能相亦非自体性别有实体。因离数等实则不得其所相的自体故。若时所相事体的自性谓有所得者,尔时,势必应得与数等(能相)别为实体的(所相)瓶事。或复应言:“此等即是彼(所相瓶事的)能相数等故。”理应(离其所相瓶事)各别寻得数等诸能相的法体。是事则不然。 故复颂曰: 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 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 故瓶实非自体性实有。 【释义】能相是表示或说确立某法的法相,所相是能相所表示的法,比如说,瓶的功德为能相,依功德所表示的瓶为所相。在上颂已破除了瓶的能相功德,而外道仍执瓶自体实存,这实际上严重地违犯了因明推理规则。因为前面已破除了瓶的能相——一、二等异体的德数,能相既然不成立,其所相瓶子也就不应再许有自性存在。要建立某种法,必须先建立其能相,离开能相则无有异体的所相,离所相也无有异体的能相可得。而你们许一、二等功德,是异于瓶体的法,依于这种能相,明显不能成立所相瓶的存在。否则,应成一数即瓶体,瓶体即一数,等等有如上所说的种种太过。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边执品》云: [如是已说有、数、色等离实有体多诸过难,其同、异性如有应遮,共德如数,余不共德及业差别,如色等破,于诸实中各别转故。胜论所执唯有尔所,为心言因显诸法有。以理推究,皆不得成,故不应执。又说颂曰: 有数等能相,显所相不成; 除此更无因,故诸法非有。 论曰:已辨[3]有性、数及色等不能显有自所依法,除此无有余决定因可证诸法其体实有。不可无因立有诸法,勿有所立一切皆成,故不可言诸法实有。应随世俗假说非无,唯此无愆[4]堪任推究,异此违越[5]世俗己宗。鸺鹠所宗实等非有,非有性故,犹若空花[6]。有性亦无,非实等故,犹如兔角[7],是故皆虚。] [1] 过难:意谓众多过失与诘难。 [2] 反体:思维中所现与异类或别类相反的事物。谓思维中所现的色法。如与非瓶相反者,即为瓶之反体。 [3] 辨【大】*,辩【宋】【元】【明】【宫】* [4] 无愆:拼音wú qiān,释义:没有过失。 [5] 违越:拼音wéi yuè,违反;背离。 [6] 空花:拼音kōng huā,又作“空华”佛教语。隐现于病眼者视觉中的繁花状虚影。比喻纷繁的妄想和假相。 [7] 兔角:拼音tù jiǎo,兔不生角,故以“兔角”喻必无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