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颂广释·破边执品

第三百八十五课


三(示破一聚实有之余理)分二:一、若瓶实有则一切有色体应成是瓶;二、瓶之八微亦应成一。

一、若瓶实有则一切有色体应成是瓶:

问曰:即由此理,色等的聚集亦应不名为瓶。所以者何?

答曰:

『335』

一切色等性,色等相无差;
唯一类是瓶,余非有何理?
If the definition of form Applies without incongruity To all forms, for what reason Is one a pot and not all others?

【词汇释难】

一切色等性:即指一切尘分即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八尘质各自的性相。

【释文】所言“一切色等”者,即指由色蕴所摄故,称色、香等为色。如瓶中有色等,氆氇[1]等所依事中亦应如尔(唯有色等)。瓶等(所依)虽别,然其(能依)色等性相却毫无差殊[2],因其性齐等无差别故。此中譬如一类(能依)色体可名是瓶,如是依于氆氇等事的其余众色,当有何理不名为瓶耶?是色亦应称名是瓶。以其性相毫无差舛[3]故。如彼依附于瓶体的色等。不如是应允者,实无任何正理可申。是故一切(色蕴)亦应皆是瓶体,(即色等故,如共许瓶)。或所执瓶应非瓶体。(即色等故,如衣、车等色)。

【释义】经部行人许色香等八微是实有无分的微尘,依彼等和合,可以生起实有的聚体,如宝瓶、柱子等法。这种观点若成立,一切粗大色法的体性,应成无有丝毫差别。因为色等诸微性相若实有,则于一切色法上,不会有性相的变化,比如说瓶子上的八微与柱子上的八微,其性相应完全相等,既然八微完全相同,那么有什么理由将其中一种八微和合体称为瓶子,而其他的柱子、土石等不是瓶子呢?若许瓶子实有,则应许一切八微所成的法是瓶子,以一切法的生因完全相等故。如果不敢如是承认,则色等八微能和合生起实有瓶的观点,也就同样不能承认。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边执品》云:

[又,若色等体实是瓶,一切应瓶。故次颂曰:

一切色等性,色等相无差;

唯一类是瓶,余非有何理?

论曰:瓶、衣、车等所依事中,色等能依性相无别。若色等体皆实是瓶,衣等亦应皆是瓶体,即色等故,如共许瓶。或所执瓶应非瓶体,即色等故,如衣、车等。色等不应同而有异,依之建立瓶等类殊。汝宗更无同异性故,不由细分安布差别,令其瓶等其相有异。同以色等为自性故,瓶等不应异于色等,违自所执因果一故。如瓶、衣等有不异失,色等亦然,即一瓶故。]


[1] 氆氇:拼音pǔ lu,是藏族人民手工生产的一种毛织品,可以做衣服、床毯等。

[2] 差殊:拼音chà shū,意思是差错。差异;不同。

[3] 差舛:拼音chà chuǎn,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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