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六课 二、瓶之八微亦应成一: 问曰:譬如瓶(衣、车)等(所依)俱堕类无差殊。如是色、香等(能依)亦应类无别异,以色、香等诸法皆不异于瓶等。瓶等即用色等诸法以为自体,无别性故。 若作是念言:“色等虽不异于瓶等,然今色异味等,故无色、味即一不异之过失者。”此亦不然,为明此义,故次颂曰: 『336』
【词汇释难】 玄奘大师译《大乘广百论·破边执品》云: 若色异味等,不异于瓶等; 瓶等即味等,色何即瓶等? 彼等:指香、味、触等。 自无:指瓶子的自体将不存在。 【释文】因为是不同根识的所行境界故,设若立色异于味等,云何不立是色亦应异于瓶等耶?因瓶即用异于色体的味等诸法以为自体故,瓶体应如味等与色有异。然今不许异色更有瓶体可得故,其理不然。 【释义】许色等八微[1]和合,可以生起实有的一聚体,还有一种过失是:瓶的八微也应成一体。瓶如果是实有的一体法,而八微与瓶是一体无分的法,如是应成八微在性相[2]上毫无差别,完全是一体。对方当然不敢破坏他们的自宗而作如是承认,以经部论师的观点,色香等是各有实体的异体法,是眼鼻等不同根的所取境,而色等与瓶无有相异。色如果与瓶无异,那么色即是瓶,可是色中无有与它相异的香味等法,而无有香等诸法,瓶子自体不应成立,因此瓶子如何不异于色呢?假如只有色存在,而无有香味等其他法,瓶子很明显无法成立,所以瓶非是与色一体之法。 从另一方面观察,瓶子具足色香等八微,色与瓶子如果是一体的法,也应同样具足八微,可是汝等许色与香味等异体,如是按理不应许色与具足香味等异体法的瓶子为一体。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边执品》云: [又,不应说色异味等不异瓶等,故次颂曰: 若色异味等,不异于瓶等; 瓶等即味等,色何即瓶等? 论曰:瓶等即[3]用味等为体,应如味等与色有异,故不可言色异味等不异瓶等,理相违故。亦不应言味等一一与色等异,不异瓶等,瓶等即用色等诸法以为自体,无别性故。如是已辨[4]色等诸法与瓶等一其义不成。] [1] 色等八微:即“八尘质”。欲界一极微尘粒子中具备地、水、火、风和色、香、味、触八种物质者。 [2] 性相:拼音xìng xiāng,佛教语。性指事物的本质,相指事物的表象。 [3] 即【大】,既【宋】【元】【明】【宫】 [4] 辨【大】*,辩【宋】【元】【明】【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