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颂广释·破有为相品

第四百一十四课


三、观察一异而破:

问曰:复次,是诸能相于发生时与所相,其体为异?为不异耶?异且不然,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363』

所相异能相,何为体非常?
或者彼四法,皆无有自体。
If that which is characterized is said to be Different from its characteristics, How can the characterized be impermanent? Alternatively, existence of all four is unclear.

【词汇释难】

玄奘大师译《大乘广百论·破有为相品》云:

所相异能相,何为体非常?

不异四应同,或复全非有。

    四法:即所相的事物本身与其能相生、住、灭三相共为四法。

【释文】“所相异能相,何为体非常?”譬如寒、热,苦、乐等彼此一一互不相容故言为是异体。如是所相若异能相,是则应离于无常亦应谓有所相有为体的产生。然今有为性必无常故,设离无常,则无有为得以现起故。许此为异者,其理不然。若人欲避此过,便转计谓言:“能相所相其体不异”者,复有余过。故次颂曰:“或者彼四法,皆无有自体。”若许(生、住、灭)三相及与所相,其体为一者,尔时三种能相及与所相四法,普皆应成无有自体。所以者何?若言能相所相其体为一者,由于能相不能力勘为其所相,所相亦复不能力勘为其能相故。能相所相四法俱失自体。或因诸法无自性可成故,不应说其为一为异。

【释义】所相即是诸能相所表示的法,能相是所相法的法相,比如瓶等有为法,其能相为生、住、灭,所相为瓶等本身。按敌宗所许,所相瓶与能相生、住、灭是异体法,如是应成瓶离生、住、灭法相而存,瓶子本身即成无生、无住、无灭之法,因此这样的瓶子以何原因不是常法呢?理应成为无为常住之法,因瓶子本身无有生灭,具足了常法的法相。而这是对方也不敢承认的结论,因为诸有为法,现见皆无常住不变之性。如果承认相反的一方,许能相所相一体,即瓶子与其生、住、灭三相一体,这也难免过失。四法若成一体,那么生、住、灭应成无别,相互无有差别体;能相所相一体,瓶子也应成生、住、灭,以此四法皆不能成立有自体,否则,各有自体之法不可能成为一体法。所以,以能相所相是一体还是异体观察,能相所相不应许有自性,不然一体异体皆不能成立。此处以瓶为例,广破诸有为法于实义中不能成立有能相与所相,唯在名言假象中才有这些虚幻的名言,诸有智者不应执为实有。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有为相品》云:

[复次,色等诸法与生等相,其体为异?为不异耶?异且不然,故次颂曰:

所相异能相,何为体非常?

不异四应同,或复全非有。

“所相异能相,何为体非常?”

    论曰:色等诸法若异生等,如择灭等应无生灭,不应观彼皆是无常,观彼无常应成颠倒。若言色等与生等合,虽观无常而非颠倒,如名杖角以作人牛,此不应尔,异生等故。应似无为,非生等合。色等生等体相若异,如何以一心慧而观,谓色等生,色等住灭?故色等法非异生等。不异亦非,故次颂曰:

“不异四应同,或复全非有。”

论曰:若色等法不异生等,应如生等析一成三,生等亦应混三成一,与色等法体不异故。或生等相各失自体,与其住等体不异故。色等亦然应失自体,与其生等体为一故[1]。是则应无所相色等,所相无故能相亦无,则无有为。无为亦尔,相待立故[2],一切应无。故色等法非异生等。]


[1] 故【大】,法【宋】【元】【明】【宫】

[2]《中论青目释·破三相品》云: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

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汝先说有生、住、灭相故有有为,以有有为故有无为。今以理推求,三相不可得,云何得有有为?如先说,无有无相法,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无为相名不生、不住、不灭,止有为相故名无为相,无为自无别相,因是三相有无为相。如火为热相、地为坚相、水为冷相,无为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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