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目释 第二十品 观因果品

第七十课


问曰:因为果作因已灭,而有因果生,无如是咎[1]

答曰:

若因与[2]果因, 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 一与一则灭。[3]

    若因与果作因已而灭者,是因则有二体:一谓与因,二谓灭因。是事不然,一法有二体故。是故因与果作因已而灭,是事不然。[4]

问曰:若谓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亦有果生,有何咎?

答曰:

若因不与果, 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 是果则无因。[5]

    若是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者,则因灭已而果生,是果则无因。是事不然。何以故?现见一切果,无有无因者。是故,汝说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亦有果生者,是事不然。[6]

问曰: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有何咎?

答曰:

若众缘合时, 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 则为一时俱。[7]

若众缘合时有果生者,则生者、可生即一时俱。但是事不尔。何以故?如父子不得一时生。是故汝说众缘合时有果生者,是事不然。

问曰: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有何咎?

答曰:

若先有果生, 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 名为无因果。[8]

    若众缘未合而先有果生者,是事不然。是果离因缘故,则名无因果[9]。是故汝说众缘未合时先有果生者,是事则不然。


[1] 咎:拼音jiù,〈名〉过失,罪过[fault]。以彰其咎。——诸葛亮《出师表》

[2] 与:拼音yǔ,〈动〉本义:赐予,施予,给予。

[3] 《般若灯论释·观因果和合品》云:

与果作能已,而因方灭者;

与因及灭因,则便有二体。

[4] 《中论释·明句论·观因果品》云:

[问曰:所计和合中有果无果者,此中当说和合中无生果能,若不尔者,意欲何义?欲言因中有生果能,和合者仅能与因助益。因为果作因已灭,而有因所助果生。

答曰:若果未生,因则无有所益,未生者如同石女儿,谁亦无法作能,是故此计义不相应。

复次,

若因与果因, 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 一与一则灭。

若计因与果作因已而灭者,是因则有二体:一谓与因,二谓灭因。是事亦不然,应成半常半无常故。一法有常无常相违二体则不然。]

[5] 一、《般若灯论释·观因果和合品》云:

若因未与能,而因先灭者;

因灭而果起,此果则无因。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因果品》云:

因若未与果,是因先灭者;

因灭而果生,果起即无因。

[6] 《中论释·明句论·观因果品》云:

[若欲避免一因有二体的过失,谓因不与果少作因缘而遍体尽灭者。若尔颂曰:

若因不与果, 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 是果则无因。

若是因不与果少作因缘而遍体尽灭者,则因灭已而果生,是果应定为无因,无有无因果。故此计不然。]

[7] 一、《般若灯论释·观因果和合品》云:

若同时和合,而能生果者;

能生及所生,堕在一时中。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因果品》云:

若因缘和合,如是果同生;

能生及所生,亦如灯与光。

亦非先有果,然后方和合;

生已还复生,即堕一时过。

[8] 一、《般若灯论释·观因果和合品》云:

若未和合前,已有果起者;

离彼因缘已,果起则无因。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因果品》云:

若先无和合,而有果生者;

是即离因缘,乃成无因果。

[9] 《中论青目释·观五阴品》云:

[问曰:若离色因有色,有何过?

答曰:

离色因有色, 是色则无因;

无因而有法, 是事则不然。

如离缕有布,布则无因;无因而有法,世间所无有。

问曰:佛法、外道法、世间法中皆有无因法:佛法有三无为,无为常故无因;外道法中,虚空、时、方、神、微尘、涅槃等;世间法,虚空、时、方等。是三法无处不有,故名为常,常故无因。汝何以说无因法世间所无?

答曰:此无因法但有言说,思惟分别则皆无。若法从因缘有,不应言无因。若无因缘,则如我说。

问曰:有二种因:一者、作因,二者、言说因。是无因法无作因,但有言说因,令人知故。

答曰:虽有言说因,是事不然。虚空如六种中破,余事后当破。

复次,现事尚皆可破,何况微尘等不可见法!是故说无因法,世间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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