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目释 第二十品 观因果品

第七十一课


问曰:因灭变为果者,有何咎?

答曰:

若因变为果, 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 生已而复生。[1]

因有二种:一者、前生,二者、共生。若因灭变为果[2],是前生因应还更生。但是事不然。何以故?已生物不应更生。若谓是因即变为果,是亦不然。何以故?若“即是”不名为变,若变不名“即是”。[3]

问曰:因不尽灭,但名字灭,而因体变为果。如泥团变为瓶,失泥团名而瓶名生。

答曰:泥团先灭而有瓶生,不名为变。又泥团体不独生瓶,盆、瓮[4]等皆从泥中出。若泥团但有名,不应变为瓶。变名如乳变为酪。是故汝说“因名虽灭而变为果”,是事不然。

问曰:因虽灭失而能生果,是故有果,无如是咎。

答曰:

云何因灭失, 而能生于果?

又若因在果, 云何因生果?[5]

    若因灭失已,云何能生果?若因不灭而与果合,何能更生果?[6]

问曰:是因遍有果而果生。

答曰:

若因遍有果, 更生何等果?[7]

因见不见果, 是二俱不生。[8]

是因若不见果,尚不应生果,何况见!若因自不见果,则不应生果。何以故?若不见果,果则不随因。又未有果,云何生果?若因先见果,不应复生,果已有故。[9]


[1] 一、《般若灯论释·观因果和合品》云:

若因变为果,因即有向去;

先有而复生,则堕重生过。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因果品》云:

法灭即是无,坏法无别体;

是即前生因,而堕重生过。

[2] 一、《金七十论》卷上云:

[譬如男女由两和合故得生子,如是我与自性合能生于大等。

外曰:已说和合能生世间。是生次第何如?以偈答曰:

自性次第生, 大我慢十六,

十六内有五, 从此生五大。

自性次第生,大、我慢、十六,十六内有五,从此生五大。

“自性次第生”者,“自性”者,或名胜因,或名为梵,或名众持。若“次第生”者,自性本有故则无所从生。

自性先生大,“大”者,或名觉,或名为想,或名遍满,或名为智,或名为慧,是大即于智故,大得智名。

大次生我慢,“我慢”者,或名五大初,或名转异,或名焰炽。

“慢次生十六”,“十六”者,一、五唯,“五唯”者:一、声,二、触,三、色,四、味,五、香。是香物唯体唯能。

次、五知根,“五知根”者:一、耳,二、皮,三、眼,四、舌,五、鼻。

次、五作根,“五作根”者:一、舌,二、手,三、足,四、男女,五、大遗。

次、心根。是十六从我慢生,故说“大我慢十六”。

复次,“十六内有五,从此生五大”。十六有五唯,五唯生五大:声唯生空大,触唯生风大,色唯生火大,味唯生水大,香唯生地大。]

 二、《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云:

[萨迦耶见所缘之我其相云何?且述外道计。颂曰:

外计受者常法我, 无德无作非作者,

依彼少分差别义, 诸外道类成多派。

数论计云:

“根本自性非变异,大等七性亦变异,

    余十六法唯变异,神我非性非变异。”

由能生果故名自性。

于何时生?

谓见神我起欲时生。若时神我欲受用声等境,自性了知神我欲已,即与神我相合,出生声等。

生起次第,谓自性生大,大生慢,慢生十六法。复从十六法中之声等五唯生五大。

言非变异者,谓唯是能生,非如大等亦通变异。大等七法既是自性亦是变异,观待自果即是自性,观待自性即是变异。五知根等十六法唯是变异。故云:“十六唯变异。”神我既非能生,亦非变异。故云:“神我非性非变异。”由此次第出生一切变异。

神我云何受用耶?

曰:由意加持耳等五知根,即便摄取声等五境,觉即于彼发生贪著,神我思惟觉所著义,由神我本性有思,故说神我受用诸境。

若时神我由习少欲,于境离欲,渐修静虑,得天眼通。次以天眼观察自性,彼即羞耻如他人妇,即便脱离神我。一切变异亦皆逆转,入自性中隐灭不现。尔时神我独存,故名解脱。变异虽灭,而神我不灭常时独立,故名为常。

自性是作者,诸变异中亦有一分属于作者。以是神我少事而住,故非作者。是受者义,如前已说。由无喜忧暗三德自性故,名无功德。遍一切故,名无作用。此即神我之差别义。

前云自性是作者,诸变异中亦有一分属作者,未审诸变异中何等属作者?何等非作者?

今当略说:其中喜、忧、暗三谓三德,忧以动转为性,暗以重覆为性,喜以轻明为性,苦、乐、痴三即此三之异名。三德平等时名冥性,此时功德为主最寂静故。三德未变时名为有性。从自性生大,大即觉之异名。从大生慢,慢有三种,曰变异慢、喜慢、暗慢。从变异慢生五唯,谓色、声、香、味、触。从五唯生五大,谓地、水、火、风、空。从喜慢生十一根,曰五作根,谓口、手、足、大、小便道。曰五知根,谓眼、耳、鼻、舌、皮。及通二性之意根。暗慢能发动余二慢。其中大、慢、五唯,通自性与变异。十根意及五大,唯是变异。自性则不通于变异。]

[3] 《中论释·明句论·观因果品》云:

[复有人言:果者唯由因生,而不由和合生,亦无前所说过。若审“为因与果作因已而灭?为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者时,实非因异果异。但因灭时,即住为果体。若尔颂曰:

若因变为果, 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 生已而复生。

若计因灭而生果,是果即为是因性者。若事如是者,因即至于果,如演戏人更前换新,唯因迁移。果不名先无而生者,因即堕于常。常有者则不然。

如《中观四百论·破常品》所云:

无有时方物, 有性非缘生;

故无时方物, 有性而常住。

复次,如此计执,应成前生因,生已而复生。生已复生理不相应。应成有无需生过及无穷生过故。

若作是念言:不生有体,但生所无者。此亦不然。称不舍自体的因性为果者,则成仅有名相差别故。亦不能得成质体不异而位有别异故。果位时因体尽舍方名为果。是故谓因体至住果位者则不然。]

[4] 瓮:拼音wèng,〈名〉 一种口小腹大,用以盛东西的器具。

[5] 一、《般若灯论释·观因果和合品》云:

为已灭生果?为未灭生果?

因灭者已坏,云何能生果?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因果品》云:

因生果已灭,而复何有灭?

又若因住果,离果何有住?

[6] 此处是因果俱观的破六句生因:《中论释·明句论·观因果品》云:

[又若因能生果者,今应征问:为已灭因、为未灭因能生?为生已生果、为生未生果?二俱不然,为明此义,故次颂曰:

云何因灭失, 而能生于果?

又若因在果, 云何因生果?

若计因灭失,而能生于已生果——即有的果体则不然。所以者何?云何因已灭失,无自体者而能生于果?若(此因)能生果者,石女儿亦应能生子。已有不待生法的果体云何由因所生耶?

因无生能故,已灭因则不生。若尔者,何能生果?若谓唯有住因方能生果者。

驳曰:

“又若因在果, 云何因生果?”

若因在果谓与果相合因,即常住无异相的因云何能生果?如论偈中说:

“因若有异相, 即成余法因。”

所言“因”者,在作因时,必定有异相,若法无异相则应无因相。是故因果和合住,云何得生果?果体已有故。]

[7] 《中论释·明句论·观因果品》云:[若作是念言:由于不能更生已有的果法故,唯由与果不合住的因能生果者。是事亦不然。为明此义,故次颂曰:

“不与果和合,何物能生果?”

若许因不与果和合住,何物能生果?以其无合故,要么能生一切果,要么毫无所生。义谓因果不合住故。]

[8] 《般若灯论释·观因果和合品》云:

因果和合住,云何得生果?

不与果和合,何物能生果?

[9] 《中论释·明句论·观因果品》云:

[复次,因若能生果者,为因见果生?为不见果生?二俱不然。故次颂曰:

“因见不见果, 是二俱不生。”

此中若计因见果已方可得生者则不然。所以者何?唯能见有而不能见无。若谓有果者,即非所生,果已有故。如是且说因不生能见果;亦复不生不见果,否则应成能生一切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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