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课 问曰: 今当复更说, 顺业果报义, 诸佛辟支佛, 贤圣所称叹。[1] 所谓: 不失法如券, 业如负财物, 此性则无记, 分别有四种。[2] 见谛所不断, 但思惟所断, 以是不失法, 诸业有果报。[3] 若见谛所断, 而业至相似[4], 则得破业等, 如是之过咎。[5] 一切诸行业, 相似不相似[6], 一界初受身, 尔时报独生。[7] 如是二种业[8], 现世受果报; 或言受报已, 而业犹故在。[9] 若度果已灭[10], 若死已而灭[11], 于是中分别, 有漏及无漏。[12] 不失法者,当知如券[13];业者,如取物。是不失法,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亦不系。若分别善、不善、无记中,但是无记。 是无记义<阿毗昙>中广说,见谛所不断[14],从一果至一果,于中思惟所断。是以诸业,以不失法故果生。 若见谛所断,而业至相似,则得破业过[15],是事<阿毗昙>中广说。 复次,不失法者,于一界诸业相似、不相似,初受身时果报独生。于现在身,从业更生业[16]。 是业有二种,随重而受报。或有言:是业受报已业犹在,以不念念灭故[17]。 “若度果已灭,若死已而灭”者,须陀洹[18]等度果已而灭,诸凡夫及阿罗汉[19]死已而灭。于此中分别有漏及无漏者,从须陀洹等诸贤圣,有漏、无漏等应分别[20]。 答曰:是义俱不离断常过,是故亦不应受[21]。 [1] 一、《般若灯论释·观业品》云: 诸佛及缘觉,声闻等所说, 一切诸圣众,所共分别者。 案:此偈颂前有“如阿含经中偈言”等字。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业品》云: 今我复说此,顺正理分别, 诸佛及缘觉,声闻等赞说。 [2] 一、《般若灯论释·观业品》云: 不失法如券,业如负财物。 而是无记性,约界有四种。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业品》云: 不失如契书,业如所负财。 界分别有四,皆自性无记。 [3] 一、《般若灯论释·观业品》云: 不为见道断,而是修道断, 以是不失法,诸业有果报。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业品》云: 见道所不断,至修道乃断, 是故不失法,能持于业果。 [4] 而业至相似:不失法假使是见谛所断,而又说业力还能够感到相似的果报,如善得乐报,恶感苦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失法是业果的联系者,作业过去了,不能常在与果发生直接关系;所以可说由业感果,这就是因为有这不失法。现在说不失法为见谛所断者,这样,作业久已过去,不失法也已灭去,修道位中的业果,如何建立?岂不就成了“破”坏“业等”感报的“过”失了吗?所以不能说不失法是见谛所断者。 [5] 一、《般若灯论释·观业品》云: 若见道所断,彼业至相似, 则得坏业等,如是之过咎。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业品》云: 若见苦时断,彼即有过失, 有相似业故,断即坏于业。 三、《中论释·明句论·观业品》云: 若见谛所断, 业灭彼灭者, 则得破业等, 如是之过咎。 [6] 相似不相似:欲界与欲界的业相似,色界与色界的业相似,无色界与无色界的业相似;善的与善业相似,不善的与不善业相似;有漏的与有漏业相似,无漏的与无漏业相似:这是相似业。这业不同那业,那业不同这业,就是不相似的业了。 [7] 一、《般若灯论释·观业品》云: 一切诸行业,相似不相似, 现在未终时,一业一法起。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业品》云: 一切相似法,诸业有系属, 诸界一法生,一业一法起。 [8] 二种业:清辨释中说是上面说的作业、无作业;青目更说这是轻业与重业;月称菩萨则在《明句论》中说是有漏、无漏二种业。嘉祥疏说有多种的二业。隋·吉藏撰,《中观论疏·观业品》云: [如是二种业,第四轻重门:一者、即上似,不似二业;二者、似、不似二业中复有轻、重二业;三者、依后长行从业更生业亦名二业。后当释也。] [9] 一、《般若灯论释·观业品》云: 如是二种业,现在受果报, 或言受报已,此业犹故在。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业品》云: 所有二种业,现非无常性, 住至度果已,如是还复生。 [10] 度果已灭:从初果到二果,从二果到三果,从三果到四果,这都叫度果。在度果的过程中,每度一果,就灭去后一果所应灭的业力。如初果还有七番生死;证得二果时,即有六番生死的不失法灭,只剩一往来了。到最后阿罗汉果入无余涅槃(死)的时候,就彻底的灭除有漏不失法了。 [11] 若死已而灭:异生死灭者,是指生前众多的不失坏法在死亡以后即灭尽,而前世众多的不失坏法灭尽之后,于受生之地又会产生一个新的不失坏法。 [12] 一、《般若灯论释·观业品》云: 度果及命终,至此时而灭, 有漏无漏等,差别者应知。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业品》云: 或至命终灭,或至度果灭, 此无漏分别,彼相亦无漏。 [13] 一、陈·真谛译,《显识论》云: [小乘义正量部名为无失,譬如券约。故佛说偈: “诸业不失,无数劫中, 至聚集时,与众生报。”] 二、《起世因本经·地狱品》云: [以其受苦未毕尽故,求死不得,乃至未尽恶不善业,不灭、不除、不转、不变、不离、不失,若于往昔,人及非人如是作来,次第而受,更无量时。] 三、《师子月佛本生经》云: 业能庄严身,处处随趣趣, 不失法如券,业如负财人。 [14] 见谛所不断:见所断者,谓恶不善法;不失法名无记,所以非见道所能断。见道后的初果,还有七番生死,而招感这生死者,是不失法。由此可知见道以后的修道位中,还有不失法存在。甚至阿罗汉圣者,有的还招被人打死的恶果!所以,不失法决不是见道所能断者。由于有这“不失法”的存在,所以见道后的圣者,还随“诸业”所应感的“有”种种“果报”。 [15] 一、《般若灯论释·观业品》云: [若见道所断, 彼业至相似, 则得坏业等, 如是之过咎。 释曰:此不失法若为见道所断,若共业俱至后世者,是则有过。有何过耶?若不失法同见道所断,随眠烦恼业亦俱断者,即坏业果。坏何等果?谓坏见道所断不善业果,是义应知。修道若不断者,圣人应具足有凡夫业,以是故烦恼业为见道断。不失法不为见道断,是故言如业见道断,不失法修道进向后果时断。彼度欲界向色界时,度色界向无色界时,断者亦如是。] 二、《中论释·明句论·观业品》云: [问曰:又此不失法若见谛所断,若共业俱至后世者——谓业灭时或进向受后业时有坏者,则有何咎? 答曰: 若见谛所断, 业灭彼灭者, 则得破业等, 如是之过咎。 若如凡夫业,不失法为见谛所断者,是则定得破业果。业果坏故,圣人即成不受先前所作诸业的可意不可意异熟果报;亦得未作果;因见无业因果故,亦堕于邪见。是故若许不失法为见谛所断者,则得破业等如是诸过失。如是亦应类推,业灭彼灭者。] [16]《中论释·明句论·观业品》云: [颂曰: 一切诸行业, 相似不相似, 一界初受身, 尔时报独生。 相似者,谓同类业。不相似者,谓不同类业。于一界诸业相似不相似,其不失法,初受身至欲界、色界、无色界时,凡一切诸行业俱灭而有一不失法独生。“一界”者,谓同一界业,独生一不失法。不同界业,则非独生一不失法 。] [17] 《中论释·明句论·观业品》云: [颂曰: 如是二种业, 现世受果报; 或言受报已, 而业犹故在。 所言“不失法”者,于现世——即于此世中,以有漏、无漏的差别可分为二种。如是二种业:谓思及从思生者,都能一一更生业及业的不失法。是不失法与报已——谓与果已犹在,以不必定灭故。如已了之券,已还财讫,纵有券在,更不复得。不失法亦如是,已与果故,更不数数得果。] [18] 须陀洹:拼音xū tuó huán,预流果,为沙门四果中的初果。预流果是见道位,一般来说见道分十六个刹那,前十五刹那是预流向,第十六刹那才得果。 [19] 阿罗汉:拼音ā luó hàn,罗汉果,为沙门四果中的四果。欲、色、无色三界的修所断烦恼全部断尽以后得阿罗汉果。按大乘的观点,阿罗汉断尽的只是烦恼障,其相续中还有所知障。 [20] 《中论释·明句论·观业品》云:[颂曰: 若度果已灭, 若死已而灭, 于是中分别, 有漏及无漏。 此中所言“若度果已灭”者,如先偈中说:“但思惟所断”。所言“若死已而灭”者,如先偈中说:“一界初受身,尔时报独生”。如是应知:凡有漏业的不失法为有漏,凡无漏业的不失法为无漏。] [21] 《中论·观业品》云: 业住至受报, 是业即为常; 若灭即无业, 云何生果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