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目释 第十四品 观合品

第四十五课


《中论》卷第三

<观合品[1]>第十四

    说曰:上<破根品>中说见、所见、见者皆不成[2]。此三事无异法故则无合,无合义今当说。

问曰:何故眼等三事[3]无合?

答曰:

见可见见者, 是三各异方,

如是三法异, 终无有合时。[4]

见是眼根,可见是色尘,见者是我,是三事各在异处,终无合时。异处者,眼在身内,色在外,我者或言在身内,或言遍一切处,是故无合。

复次,若谓有见法,为合而见?不合而见?二俱不然。何以故?若合而见者,随有尘处应有根、有我,但是事不然[5],是故不合。若不合而见者,根、我、尘各在异处亦应有见,而不见。何以故?如眼根在此,不见远处瓶,是故二俱不见。

问曰:我、意、根、尘,四事合故有知生,能知瓶、衣等万物,是故有见、可见、见者。

答曰:是事<根品>中已破[6],今当更说。汝说四事合故知生,是知为见瓶、衣等物已生?为未见而生?若见已生者,知则无用;若未见而生者,是则未合,云何有知生?若谓四事一时合而知生,是亦不然。若一时生则无相待。何以故?先有瓶、次见、后知生,一时则无先后;知无故,见、可见、见者亦无。如是诸法如幻、如梦无有定相,何得有合?无合故空。


[1] 一、清辨,《般若灯论释》作〈观合品〉。

 二、安慧,《大乘中观释论》作〈观合品〉。

 三、佛法中,一般有三种合相:1.有人、法的相合,法法相合;2.有二和合识;3.三和合触的合。1.破人、法的相合:

如《中论·观染染者品》云:

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异,异法云何合?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

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

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

合相竟无成,而复说异相。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

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破法法相合:如《入行论·智慧品》云:

尘尘不相入,无间等大故,

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

 2.有二和合识:《杂阿含经》卷8(214经)云:

[世尊告诸比丘:“有二因缘生识,何等为二?谓眼、色,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如是广说,乃至非其境界故。所以者何?眼、色因缘生眼识,彼无常,有为,心缘生。色若眼、识,无常,有为,心缘生;此三法和合触,触已受,受已思,思已想,此等诸法无常,有为,心缘生,所谓触、想、思。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

 3.三和合触的合:《杂阿含经》卷8(213经)云:

[缘眼、色,眼识生,三事和合缘触,触生受――若苦、若乐、不苦不乐。若于此受集、受灭、受味、受患、受离不如实知者,种贪欲身触,种瞋恚身触,种戒取身触,种我见身触,亦种殖增长诸恶不善法,如是纯大苦聚皆从集生。如是耳、鼻、舌、身,意、法缘,生意识,三事和合触……,广说如上。

复次,眼缘色,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缘受――若苦、若乐、不苦不乐。于此诸受集、灭、味、患、离,如实知。如实知已,不种贪欲身触,不种瞋恚身触,不种戒取身触,不种我见身触,不种诸恶不善法。如是诸恶不善法灭,纯大苦聚灭。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亦复如是。]

[2] 《中论·观六情品》云: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3] 一、《杂阿含经》卷11(273经)云:

[比丘!譬如两手和合相对作声,如是缘眼、色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

此等诸法非我、非常,是无常之我、非恒、非安隐、变易之我。所以者何?比丘!谓生、老、死、没、受生之法。]

二、《杂阿含经》卷13(306经)云:

[谛听!善思!当为汝说。有二法,何等为二?眼、色为二,如是广说,乃至非其境界故。所以者何?眼、色缘,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

[4] 一、《般若灯论释·观合品》云:

见可见见者,此三各异方;

二二互相望,一切皆不合。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合品》云:

能见及所见,见者等各异;

彼更互相望,一切皆无合。

 三、本颂根据《中论释·明句论·观合品》的藏文译本应译作:

[说曰:诸法自性是有,以说有合故。此中无法不应有合。譬如石女的子女二事相合一般。有说:依缘眼、色当生于眼识。三事和合能生于触。与触俱生者即名为受。乃至广说。如是所谓受、想二事有合,非为不合。也说明了诸行有合。从是所说合相,即可得知法有自性。

答曰:若使有合相,是事可然,但无有合相。所以者何?

颂曰:

见可见见者,是三各二二,

及一切相互,终无有相合。

此中见是眼根,可见是色尘,见者是眼识。如是三法中,无有两两相合义。若眼、色,若眼、识,若识、色均无有合。如是二法无合,三法一时亦应无合。如见、可见、见者若二、若三,均无有合义。]

[5] 《中观四百论·破根境品》云:

眼若行至境,色远见应迟,

何不亦分明,照极远近色。

若见已方行,行即为无用,

若不见而往,定欲见应无。

若不往而观,应见一切色,

眼既无行动,无远亦无障。

诸法体相用,前后定应同,

如何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眼中无色识,识中无色眼,

  色内二俱无,何能合见色……

心若离诸根,去亦应无用,

设如是命者,应常无有心。

令心妄取尘,依先见如焰,

妄立诸法义,是想蕴应知。

[6] 《中论青目释·观六情品》云:

[复次,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四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见可见法无故,识、触、受、爱四法皆无;以无爱故,四取等十二因缘分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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