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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课 《中论》卷第三 <观合品[1]>第十四 说曰:上<破根品>中说见、所见、见者皆不成[2]。此三事无异法故则无合,无合义今当说。 问曰:何故眼等三事[3]无合? 答曰: 见可见见者, 是三各异方, 如是三法异, 终无有合时。[4] 见是眼根,可见是色尘,见者是我,是三事各在异处,终无合时。异处者,眼在身内,色在外,我者或言在身内,或言遍一切处,是故无合。 复次,若谓有见法,为合而见?不合而见?二俱不然。何以故?若合而见者,随有尘处应有根、有我,但是事不然[5],是故不合。若不合而见者,根、我、尘各在异处亦应有见,而不见。何以故?如眼根在此,不见远处瓶,是故二俱不见。 问曰:我、意、根、尘,四事合故有知生,能知瓶、衣等万物,是故有见、可见、见者。 答曰:是事<根品>中已破[6],今当更说。汝说四事合故知生,是知为见瓶、衣等物已生?为未见而生?若见已生者,知则无用;若未见而生者,是则未合,云何有知生?若谓四事一时合而知生,是亦不然。若一时生则无相待。何以故?先有瓶、次见、后知生,一时则无先后;知无故,见、可见、见者亦无。如是诸法如幻、如梦无有定相,何得有合?无合故空。 [1] 一、清辨,《般若灯论释》作〈观合品〉。 二、安慧,《大乘中观释论》作〈观合品〉。 三、佛法中,一般有三种合相:1.有人、法的相合,法法相合;2.有二和合识;3.三和合触的合。1.破人、法的相合: 如《中论·观染染者品》云: 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异,异法云何合?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 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 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 合相竟无成,而复说异相。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 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破法法相合:如《入行论·智慧品》云: 尘尘不相入,无间等大故, 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 2.有二和合识:《杂阿含经》卷8(214经)云: [世尊告诸比丘:“有二因缘生识,何等为二?谓眼、色,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如是广说,乃至非其境界故。所以者何?眼、色因缘生眼识,彼无常,有为,心缘生。色若眼、识,无常,有为,心缘生;此三法和合触,触已受,受已思,思已想,此等诸法无常,有为,心缘生,所谓触、想、思。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 3.三和合触的合:《杂阿含经》卷8(213经)云: [缘眼、色,眼识生,三事和合缘触,触生受――若苦、若乐、不苦不乐。若于此受集、受灭、受味、受患、受离不如实知者,种贪欲身触,种瞋恚身触,种戒取身触,种我见身触,亦种殖增长诸恶不善法,如是纯大苦聚皆从集生。如是耳、鼻、舌、身,意、法缘,生意识,三事和合触……,广说如上。 复次,眼缘色,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缘受――若苦、若乐、不苦不乐。于此诸受集、灭、味、患、离,如实知。如实知已,不种贪欲身触,不种瞋恚身触,不种戒取身触,不种我见身触,不种诸恶不善法。如是诸恶不善法灭,纯大苦聚灭。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亦复如是。] [2] 《中论·观六情品》云: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3] 一、《杂阿含经》卷11(273经)云: [比丘!譬如两手和合相对作声,如是缘眼、色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 此等诸法非我、非常,是无常之我、非恒、非安隐、变易之我。所以者何?比丘!谓生、老、死、没、受生之法。] 二、《杂阿含经》卷13(306经)云: [谛听!善思!当为汝说。有二法,何等为二?眼、色为二,如是广说,乃至非其境界故。所以者何?眼、色缘,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 [4] 一、《般若灯论释·观合品》云: 见可见见者,此三各异方; 二二互相望,一切皆不合。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合品》云: 能见及所见,见者等各异; 彼更互相望,一切皆无合。 三、本颂根据《中论释·明句论·观合品》的藏文译本应译作: [说曰:诸法自性是有,以说有合故。此中无法不应有合。譬如石女的子女二事相合一般。有说:依缘眼、色当生于眼识。三事和合能生于触。与触俱生者即名为受。乃至广说。如是所谓受、想二事有合,非为不合。也说明了诸行有合。从是所说合相,即可得知法有自性。 答曰:若使有合相,是事可然,但无有合相。所以者何? 颂曰: 见可见见者,是三各二二, 及一切相互,终无有相合。 此中见是眼根,可见是色尘,见者是眼识。如是三法中,无有两两相合义。若眼、色,若眼、识,若识、色均无有合。如是二法无合,三法一时亦应无合。如见、可见、见者若二、若三,均无有合义。] [5] 《中观四百论·破根境品》云: 眼若行至境,色远见应迟, 何不亦分明,照极远近色。 若见已方行,行即为无用, 若不见而往,定欲见应无。 若不往而观,应见一切色, 眼既无行动,无远亦无障。 诸法体相用,前后定应同, 如何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眼中无色识,识中无色眼, 色内二俱无,何能合见色…… 心若离诸根,去亦应无用, 设如是命者,应常无有心。 令心妄取尘,依先见如焰, 妄立诸法义,是想蕴应知。 [6] 《中论青目释·观六情品》云: [复次,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四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见可见法无故,识、触、受、爱四法皆无;以无爱故,四取等十二因缘分亦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