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课
此“以有故”的因理,就敌论而言,无法确定为是内入等,以有故,如识不可自生?为是如瓶等可自生? 若谓:“瓶等亦同于所立故,非有不确定性可言者。” 驳曰:“是语不然!未作此说故。” 若谓:“如于别人的种种比量(论式)举发大过,于自己的比量(论式)亦应如尔,同得如说诸过故,岂不亦有所诤事义不可得成及因义不可得成等众多大过耶?若法致使(立、敌)双方均得有过者,则不应偏三向四[1]但破一方。以是义故,此诸种种举过如出一辙[2]悉皆不应道理。” 驳曰:对于说用自比量(论式)者则得有此过,我等[3]是则不用自比量(论式)以作论议。所用比量(论式)仅为达成论破他宗之成果而已。如人计执“眼见余物”时,是人亦肯定了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一口咬定[4]不自见者,则应不见余物。以是义故,法法若无自见性,亦应不有见彼性。如瓶。是眼亦无自见性故,能见彼性,眼亦应无[5]。是故有违自称比量谓:‘眼不能自见其己体’却又反其道而行之[6]谓:‘能见于色青等余物’。谓用于彼得成的比量(论式)予以论破。所用比量(论式)仅为说明此事。何得言有同过相等谓我亦得前说众过耶! 问曰:岂能仅凭任意一方中方可得成的比量,即可得逞[7]有比量妨害乎? 答曰:有,其因[8]亦仅限于[9]于自得立者,而非于彼得立者。见世事[10]如是故。世事中有时是以中证人[11]用立、敌双方作为定量的言词来判定胜负。有时则仅凭(论者)自己的言辞来作判决,而不以他人的言辞来裁决胜负。如世事中所为,因法[12]中亦尔。因为世间名言于论理正论中方可得以契理契机地灵活运用故。是故若人作是念言:“仅凭他人所称,是则无法达成比量妨害。因为意欲所破者正是他人所称故。说用于(立、敌)双方均可确定之事方能达成立、破(二事)。说用仅于一方方可得成、或起疑者,则不能达成此事[13]。”是人亦应认同依缘世事名言的判定模式来例同比量。 如是圣教妨难[14],亦复不以仅凭(立、敌)双方认同的圣教(来判决胜负)。若不尔者,当凭何教(来判决胜负)?仅凭于自得成的圣教即可。因为就为自比量[15]而言,一切(理、教)都以于自得成者为最可靠。实非定要(立、敌)双方均可得成者。以是故知,深谈[16]因法[17]论式实则毫无必要。因为(三世)诸佛都以于自称理的如实理来利益不知真性如相的所化众生故。且止旁论,侃侃而谈[18]之。 [1] 偏三向四:拼音pian san xiang si,释义为偏向、袒护某方。 [2] 如出一辙:拼音rú chū yī zhé,像出自同一车辙。比喻两种言论或事情非常相像。 [3] 我等:谓佛护、月称我等中观应成派行人义。 [4] 一口咬定:拼音yī kǒu yǎo dìng,释义:一口咬住不放。比喻坚持一个说法,再不改口。 [5] 《中论青目释·观六情品》云:[问曰:经中说有六情,所谓: 眼耳及鼻舌, 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 行色等六尘。 此中眼为内情,色为外尘,眼能见色;乃至意为内情,法为外尘,意能知法。 答曰:无也。何以故? 是眼则不能, 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 云何见余物? 是眼不能见自体。何以故?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他;眼若是见相,亦应自见,亦应见他,而实不尔。是故偈中说:“若眼不自见,何能见余物?”] [6] 反其道而行之:拼音fǎn qí dào ér xíng zhī,解释为采取与对方相反的办法行事。 [7] 得逞:拼音dé chěng,达到预期的目的。 [8] 因:谓能立或理由。 [9] 限于:拼音xiàn yú,受某些条件或情形的限制;局限在某一范围之内。 [10] 世事:拼音shìshì,世上的事。 [11] 中证人:又作“裁判者”。裁判立敌双方争执的胜败或是非者。 [12] 因法:谓因明论法。 [13] 此事:谓此立、破二事。 [14] 妨难:妨害他人之说而批难之也。 [15] 为自比量:根据真正理由,详细观察隐蔽事物之后,自己得以如实理解此等事物的比量。 [16] 深谈:拼音shēn tán,深入交谈。 [17] 因法:谓因明法则。 [18] 侃侃而谈:拼音kǎn kǎn ér tán,理直气壮、从容不迫地说话。 Scroll U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