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七课 二(破能立)分二:一、破立时之因——有为法实有;二、破随念过去的能立。 一(破立时之因——有为法实有)分五:一、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二、观察时体有住无住而破;三、观察有为法与无常若一若异而破;四、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五、破住与无常一时并具。 一(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分二:一、正破; 二、住无自性的能立。 一、正破: 问曰:(过、现、未等)诸时体理定谓有,因为有立时的因——诸有为法故。由于时间的本体并不是有形的色法,只能通过近取有为法方可得知有时体。而不能仅凭时体自身来证实谓有时体。正是由于有显明时体的能立因(诸有为法)的原故,当知谓有时体。 答曰:立时体的因——有为法若有实体,则此时体亦应谓有。是事则不然,为明此义,故次颂曰:
【词汇释难】 无常何有住:本颂第一句为破住相。 住无有何体:第二句为破实体。 初若有住者,后应无变衰:第三、四句则为反破。 《中论·观时品》云: [问曰:如有岁、月、日、须臾等差别故知有时。 答曰: 时住不可得,时去亦叵得; 时若不可得,云何说时相? 因物故有时,离物何有时? 物尚无所有,何况当有时? 时若不住不应可得,时住亦无。若时不可得,云何说时相?若无时相则无时。因物生故则名时,若离物则无时。上来种种因缘破诸物无故何有时?] 【释文】“住无有何体?”者,此中念念生灭的诸有为法,永无(不灭的)住相可得。以无住相故,便失立时的因——有为法。为明实无住相可得,故次颂曰:“无常何有住?” 有为诸法无常所迁不能暂停,如何有住?若时强说谓有暂住,则斯自相经停——暂住的有为法不应复作衰老相。因老相与住相自相违反。故复颂曰:“初若有住者,后应无变衰。”因堕后无衰老之负处故,当知初即莫有住体可得。 【释义】有为法虽然于世间不断显现,然彼等并不能确立时法实有存在,一切有为法,其本身非实有之法,这从有为法是否有住留即可了知。一切有为法皆是无常,因彼等皆有所作而生灭不停,并无常恒不变之性,有为法既属无常,那彼等迁流变异不住,生起之后即不会有刹那的安住原状,而是迅速趣入第二刹那的状态,不会有真实的安住停留过程,既无安住停留,它们即无有真实坚固的本体。如果某种法实有本体存在,那么它在最初之时即实有安住,其后应永无变异衰灭的变动。比如说瓶子、柱子等物,如果它们最初就有自性实体,那么依之也就有自性成立的安住,其后不管因缘如何变化,它们仍会无有任何变动,因有自性之法永时不可能变为他性。而一切有为法,皆迁流变异不息,无有安住不变不坏灭者,所以彼等不可能存在实体,如是所依的有为法尚无实,能依的时法也就不可能实有,如同虚无的虚空中,不能存住实有的楼阁一般。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时品》云: [复次,有诸异部,于无常法说有刹那暂时住体,即依住体立有实时。为破彼言,故说颂曰: 无常何有住?住无有何体? 初若有住者,后应无变衰。 “无常何有住?住[1]无有何体?” 论曰:自相经停故名为住。有为诸法无常所迁不能暂停,如何有住?既无住体,依何立时?所以者何?言无常者,或即法灭、或法灭因。一切有为无常所逼,暂生即灭,何容有住?住位住依无常随逼,应如后位不得少留。若谓无常虽居住位,尔时住力能制无常,扶[2]己所依令其暂住。此亦非理,故次颂曰: “初若有住者,后应无变衰。” 论曰:生灭相续,不舍自类后异相起,名曰变衰。后位住相与前住体既无差别,何有变衰?亦不应言由后法起,令前住相而有变衰,住体如前相无变故。岂非后起前住变耶?云何余生余法名变?现见余生余亦名变,如酪既生说乳为变,粗虽似变细则不然。所以者何?世间乳酪同类相续别相难知,不悟其中有细生灭,谓前乳变由后酪生。微细理中即前住体变由后起,其义难知。] [1] 住【大】,性【宫】 [2] 扶:拼音fú,〈动〉扶持;护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