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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课 若必谓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有本住者,无有是事。何以故? 若离眼耳等, 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 而有眼耳等。[1] 若本住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有者,今眼耳等根、苦乐等法,亦应离本住而有[2]。 问曰:二事相离可尔,但使有本住。 答曰: 以法知有人, 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 离人何有法?[3] 法者,眼耳、苦乐等;人者,是本住。汝谓以有法故知有人,以有人故知有法,今离眼耳等法何有人?离人何有眼耳等法?[4] 复次, 一切眼等根, 实无有本住, 眼耳等诸根, 异相而分别。[5] 若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实无有本住。因眼缘色生眼识,以和合因缘,知有眼耳等诸根,不以本住故知。是故偈中说:“一切眼耳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各自能分别。”[6] 问曰: 若眼等诸根, 无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 云何能知尘?[7] 若一切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无本住者,今一一根,云何能知尘?眼耳等诸根无思惟,不应有知;而实知尘,当知离眼耳等诸根,更有能知尘者。[8] [1] 一、《般若灯论释·观取者品》云: 若无眼等根,先有彼住者, 亦应无取者,眼等有无疑。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先分位品》云: 若离眼等根,有法先住者, 应离眼耳根,有见等无疑。 [2] 一、若离蕴有我者,如前《中论青目释·观本住品》破曰: [答曰: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若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有本住者,以何可说?以何可知?如外法瓶衣等,以眼等根得知,内法以苦乐等根得知。如经中说:“可坏是色相,能受是受相,能识是识相。”汝说离眼耳、苦乐等先有本住者,以何可知说有是法?] 二、《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中亦破离蕴我如下: [设作是念:世人虽不了知我之常住不生等差别义,然由往昔串习之力,彼等亦有能缘我之我见。 破曰:此亦不然,非唯学彼论者乃有我见,现见初未学者亦起我执。颂曰: 有生旁生经多劫,彼亦未见常不生, 然犹见彼有我执,故离五蕴全无我。 有诸有情生旁生趣经过多劫,至今未出旁生趣者,彼亦未见有如是行相之我。亦字摄堕地狱等趣。其未见如是行相之我者,然犹见有我执随转,谁有智者,执如是我为我执所依。是故无有离蕴之我。] [3] 一、《般若灯论释·观取者品〉: 或有取了人,或有人了取, 无取何有人?无人何有取?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先分位品》:无对应偈颂。 [4] 《中论·观然然者品》云: [若法有待成, 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先未成,未成则无,无则云何有因待?若是法先已成,已成何用因待?是二俱不相因待,是故汝先说然、可然相因待成,无有是事。] [5] 一、《般若灯论释·观取者品》云: 一切眼等根,先无一人住。 由彼眼等根,异异了彼异。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先分位品》云: 一切眼等根,实无法先住。 眼等根所取,异相复异种。 [6] 一、《中论释·明句论·观本住品》云: [问曰:对于声称:“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的正量部来说,设许在眼等一切诸法前,认许先既已有本住者,则成有斯过。若如偈曰: “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 若尔者,其相云何?若时谓言在一一根前有本住者,是则即成如偈中说: “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若时所谓的见者,即由眼根所可显表,而非依于耳等诸根所安立。故无前说诸过者。 驳曰:此亦不然。何以故?以离眼等诸根,则无有所受。无因——若离于能表,则应无本住故。] 二、虽无本住,然“眼耳等”的“诸根”、“苦乐等”的诸法,各各“异相”“分别”,各有他自己不同的作用。如眼有分别色的作用,耳有分别声的作用,受有分别苦乐的作用,想有取相构画的作用等。 [7] 一、《般若灯论释·观取者品》云: 若眼等诸根,先无一住者, 眼等一一先,彼别云何有? 二、《大乘中观释论·观先分位品》云: 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 彼眼等诸根,当云何先有? [8] 一、《中论释·明句论·观本住品》云: [颂曰: 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若一切根前,无有本住者,则眼等一一根前亦应无本住。譬如若时一切树前无林,则一一树前亦应无林。又如一切沙中无油,则一一沙中亦应无油。 复次,若时一一根前有本住者,则成应许一一根前亦应有本住。因离于一一根则不得有一切根。是故所言一一根前谓有本住者则不应道理。即由此理,(谓一一根前有本住者)亦不中正理。] 二、这见解,近于常识的见解。常人大抵以五官为司理外界的五个官职,内在还有一个支配统一者;这统一者,就是外道所说的神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