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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课 第十四品 <观和合品[1]> 二(破彼之能立)分三:一、破有实法之作用接触;二、破因缘之能生;三、破暂时缚解。 本品观察和合。这里的和合可以理解为接触。有实宗[2]认为,有实法彼此有和合接触的作用,所以有实法有自性。但和合接触本身并不成立,《妙力伏经》亦云:“色法无有离合……”既然无有接触,那有实法的自性就无法成立。 一(破有实法之作用接触——观和合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一(略说)分二:一、见等接触不成立;二、染等接触不成立。 一、见等接触不成立: 见可见见者, 是三各异方, 如是三法异, 终无有合时。 见、可见、见者三法各处异方,由于这三法互为异体,所以终究无有接触之时。 “见”是指能见的眼根,“可见”是指所见的色法,“见者”是指眼识。对方认为:有实法之间可以接触,所以有实法存在。比如眼根、眼识、色法三者可以接触,所以它们有自性。 破曰:这三个法明明是异体的法,怎么能接触呢?《般若灯论释》云:“见与可见及彼见者,二二相望更互不合,又一切不合。”三法中,两两没有接触,三者也无有接触。我们先观察眼根与色法及眼识有无接触:首先,眼根与色法不能接触,因为眼根不会跑到色法上去,色法也不会跑到眼睛里来,既然彼此不能融入一体,就不能接触(眼睛离色法近一点就看得见,离远了就看不见,这只不过是一种缘起,并不能证明根境之间有接触)。 再者,眼根与眼识也不能接触,虽然《俱舍论》认为眼根有生识的功用,但它毕竟是色法的体性,色、识如何接触?《入行论·智慧品》云:“意识无色身,遇境不应理。”因此,眼根与色法及眼识都无接触。同理,色法与眼根、眼识不能接触,眼识与色法、眼根也不能接触。 由此可见,名言中根、境、识三者的和合接触只是一种假立,真正的接触并不成立。比如三个人坐在一起,这有接触吗?没有。为什么呢?因为,从粗大色法直至无分微尘之间始终无有融入的机会,所以他们永远也不能接触。 二、染等接触不成立: 染与于可染, 染者亦复然, 余入余烦恼, 皆亦复如是。 贪心所与所贪的对境以及染者心王也无法接触;眼根、色法以外的其余十入、贪以外的其余烦恼也是如此。 前一颂抉择了眼根见色时,根、境、识三者没有接触,本颂进一步说明染等接触亦不成立。 染即贪心所,可染即所贪执的对境——人和物,染者即贪心所染的心王,这三者也无有接触。两两观察:首先,贪心所与贪境不能接触。虽然人们经常说:我对某人生了贪心,我对某事物生了贪心……但实际上外在贪境与内在贪心从未产生过任何关系,因为二者从来就没有接触过,若未接触也有关系,那东山与西山也应彼此相关了。其次,贪心所与心王也不能接触,因为不管它们是同时生还是次第生二者都无法接触。同理,心王与贪心所一样不能与贪境接触。既然两两不能接触,那么三者之间也必定不会接触。 “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余入”即十二入[3](十二处)中眼、色之外的其余十入,包括了耳、鼻等五根、声、香等五境。这些法与眼根、色法、眼识相同,无论是两两之间还是三者都不存在接触。“余烦恼”即贪心之外的嗔、痴、嫉妒、傲慢等八万四千烦恼。这些烦恼与心王及外境异方而住,何曾有过接触? 我们知道,内道共许因缘聚合产生万法,那实际上它们是否有接触呢?没有。因此,在真实义中不应当执著因缘聚合产生万法。 二(广说)分二:一、不成他法而无接触;二、无自他之接触。 一(不成他法而无接触)分三:一、以推理说明;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建立宗法。 一、以推理说明: 异法当有合, 见等无有异, 异相不成故, 见等云何合? 异体的法当然可以有接触,但见等诸法并不成立为异体,既然异相不成立,那么见等诸法如何接触呢? 上两颂抉择了纵然是异体的法也不能接触,从本颂开始抉择异体不成立故不能接触。 异体即毫不相关的他体法,如瓶子与柱子、氆氇与冰片等等。异体是成立接触的前提,如果两个法是异体,则可以说它们有接触。那见等诸法是否为独自成立的异体呢?显然不是,它们要彼此观待才能成立:没有见者,可见如何安立?没有可见,见又如何安立?没有见,又如何安立见者?由此可见,见等三法的异相不成立,没有异相就不会有接触。既然异体并不成立,那为何还说“异法当有合”呢?这只是一种假设,其实并不存在异体会有接触的过失,前面已作了观察。 说瓶子、柱子等异体法有合,是因为名言中只有异体法才可接触。而见等三法并非瓶、柱那样独自成立,故它们不成为异体,所以它们不能接触。以论式说明即见等三法异相不成立,互相观待故[4];见等接触不成立,异相不成故。 二、以此理类推他法: 非但可见等, 异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 皆亦无异相。[5] 不但可见、见、见者三法无有异相可得,一切万法也都无法成立异相。 从前面各品的科判来看,本科判似乎应放在品末,即在遮破见等法的接触之后类推一切法无有接触。但这一颂的内容并非以“异相不成”类推一切法无有接触,而是以“互相观待”类推一切法皆无异相,再加上印藏[6]许多注疏也都如是安立,所以本科判的位置非常恰当。 以胜义量观察时,由于诸法皆需观待他缘才能成立,所以非但见、可见、见者不成异相,乃至十二处、八万四千烦恼等内外诸法皆无异相可得。 前面说瓶与柱是异体,是从它们彼此不需观待的角度而言的,而从瓶、柱各自的角度来看仍要观待因缘才能建立,所以瓶、柱也没有自性,既然没有自性也就不会有异相。 表面上看山上的树独自而立,并不像东、西等概念那样需要互相观待,但详细观察就会知道,树要依托大地靠树根吸收肥料和水分而得到滋养,因此,山上的树也是依靠因缘而生的。同样,城市的高楼大厦、山间的泉水都要观待因缘即依靠其他的法才能成立。既然一切观待因缘之法无自性,所以也就无有异相。 在任何一个有法的本体上都可以抉择中观正见。比如,我们每天都说柱子、瓶子,这并不是因为柱子可以撑梁、瓶子可以喝水,而是因为它们可以代表万法,所以只要依靠瓶、柱等个别法,就可以在自相续中生起中观的见解。 [1] 一、清辨,《般若灯论释》作〈观合品〉。 二、安慧,《大乘中观释论》作〈观合品〉。 [2] 有实宗:承认事物现象为谛实有的宗教学派。 [3] 十二入:指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与色、声、香、味、触、法六尘。 [4] 一、《中论·观法品》云: 若法从缘生,不即不异因, 是故名实相,不断亦不常。 二、《中论·观合品》云: 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 若法从因出,是法不异因。 [5] 鸠摩罗什译《中论·观合品》云: 非但见等法,异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皆亦无异相。 [6] 印藏:义谓圣地印度与雪域西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