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颂广释·破根境品

第三百五十三课


三、明彼所许有违害:

以彼色因与色处(色果)为不共根识[1]的对境故。色因及与色处俱持不同的能相故[2]。为明此义,故次颂曰:

『309』

见地名为坚,是身根所取,
以是唯触中,乃可说名地。
Earth is seen as firm and stable And is apprehended by the body. Only that which is tangible Is referred to as earth.

【词汇释难】

玄奘大师译《大乘广百论·破根境品》云:

身觉于坚等,共立地等名,

故唯于触中,说地等差别。

    见:此处是知道,即世间共许、众所周知的意思。

【释文】“见地名为坚,是身根所取”者,由持诸法堪为所依的功能,以此所依坚性力故见地名为坚。彼复由身根所得,以坚性是身根的所取境故。以是因缘,故复颂曰:“以是唯触中,乃可说名地。”色处由眼根所得,以是故说:因、果二法体[3]实非即一不异,因为是二不仅性相有别,其根亦复有异故。设许因、果为异者,即堕无因论者之负处。于此非即非离的法体计执其性实有者则毕竟不应道理。故知因色非有自体。既无因色即能证成色处(即果色)亦复无有自性。

是故世尊在《金刚般若波罗蜜经》中曰:

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

是人行邪道,不应得见我。

问曰:若尔者,当如何见佛耶?

答曰:

由法应见佛,调御法为身,

 此法非识境,法如深难见。[4]

【释义】上偈所言的他宗观点,许实有因色四大种存在,因而色处实有,这种承认尚有另外一种过失。六尘中的色处,是眼识的对境,而地等大种是身识触觉的对境,如是不同的两种法,又如何成立为因果,又怎么会同体存在呢?比如地大,它是一种坚性,是有情身根触觉所取认之境,只有在身根触觉范围中,才可认识安名为地大,其余根识对它无有缘取确认的功能。地等四大种与六尘中的色处有很大区别,一为身识所取境,一为眼识所取境,如果依敌宗所许,地大等因色与色处果色,二者皆是实有,那么二者之间则不成立因果关系,因为二者各有实体,各自性相迥然不同[5],如是彼等所许果色也有无因的过失。而且对方许二者同体存在于色法之中,能为眼识所取,如是应成大种因色能为眼识所取,这种观点的谬误显然易见。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根境品》云:

[复次,胜论宗中说:地、水、火有色、触故,皆为眼、身二根所得。世间共许,地等三大是眼所见,身所觉故。风唯身得,以无色故。此亦不然。已破眼见,当破身觉。若随世间共所许者,身唯能觉触德非余。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身觉于坚等,共立地等名;

故唯于触中,说地等差别。

论曰:世间身觉坚、湿、煖、动,便共施设地、水、火、风,是故唯触名为地等,非离触外有别所依地等四实。此义意言,地等四实不离于触,身所觉故,如坚等触。若执地等非触所摄,应如味等非身所觉。若于坚等立地等名,则无所诤,体无别故。若立地等是触所依,非即坚等,违此比量。颂中初半明地等大自相身觉,即触所摄。后半明彼地等共相非触所摄,身不能觉,唯是分别意识所知。前色性等自相共相,随其所应类亦应尔。]


[1] 不共根识:即由不同根识所取。比如:果色是由眼识所取,因色四大则是由身识所取。

[2] 以彼色因与色处(色果)为不共根识的对境故。色因及与色处俱持不同的能相故:这两句前面在注释第308个偈颂的“若如是二体,何故眼不取?”时已作论述。今此为了阐明第309个偈颂的颂义故复重述,乃译者所谓也。

[3] 因、果二法体:即指色因地、水、火、风四大种及色果四大所造色处二法体。

[4] 元魏三藏留支译《金刚般若波罗蜜经》云:

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

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

彼如来妙体,即法身诸佛,

法体不可见,彼识不能知。

[5] 迥然不同:拼音jiǒng rán bù tóng,意思是形容差别很大,一点儿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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