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一课 四、眼对眼亦应是能见: 若复谓言眼根即为能见的体性,那么一切时处亦应不失其性故,眼根亦应自见其己体。于此世间,人们常言: 『316』
【词汇释难】 玄奘大师译《大乘广百论·破根境品》云: 诸法体相用,前后定应同; 如何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自能见:在自己的本体上能被现见到。 【释文】譬如玉兰花和优昙花等的馨香,首先在自己的所依体(木兰花和优昙花)上得见。而后方可因为与其相触等因缘令其芝麻等所触物上也能得见(玉兰花和优昙花的)芳香。又譬如火体自身上所具有的煖热性,可以通过与其相触令其所触的余法上也可缘取。如喻所比,若时眼根实为能见的体性者,其眼根亦应定能睹见自本体。若必尔者,为何眼根不能睹见其己体耶?因为一切万法的自性首先应该在自本体中得以体现故,眼根应定睹见其自体。然今眼根实则不能睹见其自体的原故。犹如泥团(不能睹见其自体),如是亦复不能睹见他法。是故谓言:“眼根即为能见的体性”者,斯无是处。 【释义】若许眼根本来即具能见色境的自性,眼应成观待自身为能见,自己应该先见到自己。眼若自性能见,本来即应恒时照见一切色法,如是眼根也应从初至今能见到眼根自身,以眼根本身也是色法,也应成为它自己所见的色境,而不应有任何变化。比如说,檀香的名言本性即具香味,自生至灭间其他物品只要遇上它,即会为它所染香,它自己也不改香味。同样,若眼本性即能见一切,那自己亦应能见,然而在现实中,眼根自己决不能见自己。自眼见自眼,如同剑刃自割、轻健者骑自肩一样,这是毕竟不会成立之法。所以许眼能见色自性成立者,与圣教量、比量推理皆有相违,世人也皆知自不见自,犹如色不见色,于此不应颠倒理解也。 眼实不能自见其己体的道理,应从《中论·观六情品》中得知。 《中论青目释·破六情品》云: [问曰:经中说有六情,所谓,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此中眼为内情,色为外尘,眼能见色;乃至意为内情,法为外尘,意能知法。 答曰:无也。何以故?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是眼不能见自体。何以故?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他;眼若是见相,亦应自见,亦应见他,而实不尔。是故偈中说:若眼不自见,何能见余物? 问曰:眼虽不能自见,而能见他;如火能烧他,不能自烧。 答曰: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汝虽作火喻,不能成眼见法,是事<去来品>中已答。如已去中无去,未去中无去,去时中无去。如是已烧、未烧、烧时俱无有烧,如是已见、未见、见时俱无见相。 复次,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眼未对色,则不能见,尔时不名为见,因对色名为见。是故偈中说:未见时无见,云何以见能见? 复次,二处俱无见法,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见不能见,先已说过故。非见亦不见,无见相故;若无见相,云何能见?见法无故,见者亦无。何以故?若离见有见者,无眼者亦应以余情见。若以见见,则见中有见相。见者无见相,是故偈中说: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复次,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若有见,见者则不成;若无见,见者亦不成。见者无故,云何有见可见?若无见者,谁能用见法分别外色?是故偈中说: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复次,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四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见可见法无故,识、触、受、爱四法皆无;以无爱故,四取[1]等十二因缘分亦无。 复次, 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 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 如见可见法空,属众缘故无决定;余耳等五情、声等五尘,当知亦同见可见法,义同故不别说。]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根境品》云: [复次,若执眼根能见于色,应见自性。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诸法体相用,前后定应同; 如何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论曰:法体相用前后应同,展转相望无别性故。眼若能见应如我思,于一切时以见为体。是则眼根不对境位,应常能见如对境时。彼位色无而有见用,应以眼体为其所观。若无色时眼不能见,应有色位亦不能观。又若眼根以见为体,应能自见如彼光明[2],即违自宗根非根境。若不自见,应不见他,如生盲人都无所见。又汝宗言,眼等色等诸法相用乐等所成,相用虽殊其体无别。眼见色体即是自观,亦违自宗根非根境。又眼见色称实而观,色与眼根体真是一,如能见色应见眼根,既不见根应不见色。不可眼色体实有殊,勿违自宗同乐等性;不应说眼不称实观,勿违自宗现量所摄。若言自见,世事相违[3]。此亦不然,体用别故。若言见用即是乐等,青等亦然应不可见。若言根境其体有殊,便违自宗俱乐等性,不可一性有众多体。转变亦然,不离性故。若言其体即别即同,除汝巧言谁能说此根境体一见境非根?如是宗言,极难信解。如破眼见,耳等例然,根境皆同乐等性故。又应一境一切根行,亦应一根行一切境,是则根境安立不成,故不应言诸根实有。] [1] 四取:《阿毘达磨集异门足论·四法品》云: [四取者,一、欲取;二、见取;三、戒禁取;四、我语取。 云何欲取? 答:除欲界系诸见及戒禁取,诸余欲界系结缚随眠随烦恼缠,是名欲取。 云何见取? 答:谓四见:一、有身见;二、边执见;三、邪见;四、见取。如是四见合名见取。 云何戒禁取? 答:如有一类于戒执取,谓执此戒能清净、能解脱、能出离、能超苦乐至超苦乐边。或于禁执取,谓执此禁能清净、能解脱、能出离、能超苦乐至超苦乐边。或于戒禁俱执取,谓执此戒禁俱能清净、能解脱、能出离、能超苦乐至超苦乐边。是名戒禁取。 云何我语取? 答:除色、无色界系诸见及戒禁取,诸余色、无色界系结缚随眠随烦恼缠,是名我语取。] [2] 明【大】,眼【宫】 [3] 若言自见,世事相违: 一、《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第二十云: [复次,若自性于自性为能作因,便违世间诸现见事。谓指端不自触,眼不自见,刀不自割,诸有力人不能自负如是一切。] 二、《入行论·智慧品》云: 所缘异实境,境相即心体。 幻境若即心,何者见何者? 世间主亦言,心不自见心, 犹如刀剑锋,不能自割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