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课 三(破许已生前位的法体为正生时)分二:一、牒计[1];二、破计。 一、牒计: 问曰:因有前说诸过故,半生者非是正生时。那么究竟何为正生时?谓法灭已当生法体于已生前位的实质本性为正生时。为明此义,故次颂曰: 『369』
【词汇释难】 玄奘大师译《大乘广百论·破有为相品》云: 若谓生时舍,方得已生时; 是则应有余,得时而可见。 余:这里是有别于的意思。 【释文】由于生时灭后,方有法体得生故。是则应可见,除此半生法体外,更有余法可谓是生时体。 【释义】此颂是出示敌宗的观点。敌宗认为在因法灭坏之后,一定会有生的本体存在,此生时生在因法灭失之际,由于有它的作用,果法才可现前,因此生时生一定会实有存在,而且它不同于因与果,有它不同于二者的本体存在。比如说种子生苗芽,于种子灭坏生芽之际,此分位即是正生时,并且它存在于种子已灭、芽体现前之际,故无有半生半未生的过失,而是单独的实有存在。敌宗如是立论,下颂就此而破。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有为相品》云: [复次,假许生时,已未生位三分各别。而审推征,为舍生时得已生位?为当不舍得此位耶?初不应然,故次颂曰: 若谓生时舍,方得已生时; 是则应有余,得时而可见。 论曰:若舍生时得已生位,未得已得两位中间应有得时,如生时位。若许尔者,余复有余,如前生时有无穷过[2]。过无穷故,难立得时。若舍生时得已生位,离此二位无别得时。从未生时至已生位,应离二位无别生时。又舍生时得已生位,体应有异,非一法生。] [1] 牒计:讼状或引述对方的计执。 [2]《大乘广百论·破有为相品》云: 已生异未生,别有中间位; 生时异二位,应别有中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