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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 问曰:汝虽释不生不灭义,我欲闻造论者所说。 答曰: 诸法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 不共不无因, 是故知无生。 不自生者,万物无有从自体生,必待众因缘。 复次,若从自体生,则一法有二体:一谓生,二谓生者。若离余因从自体生者,则无因无缘。又,生更有生,生则无穷[1]。 [1] 月称菩萨于《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中说: [且如经说,《十地经》云:“佛子!菩萨摩诃萨,已具足第五地,欲入第六现前地,当观诸法十种平等性。何等为十?谓一切法无相故平等性,一切法无体故平等性,无生故,无起故,远离故,本来清净故,无戏论故,无取无舍故平等性,一切法如幻、如梦、如影、如响、如水中月、如镜中像、如化事故平等性,一切法有无不二故平等性。菩萨如是善通达一切法自性,得明利随顺忍,得入菩萨第六现前地。”此以正理成立诸法无生平等性,则余平等性亦易可知,故圣者于《中论》初云: “非自非从他,非共非无因, 诸法随于何,其生终非有。” 终谓毕竟,随于何之“于”,表所依时、处、宗派。“诸”是能依,表内外诸法。应如是配释:“内外诸法于任何时、处、宗派,自生决定非有。”此中非字但与成立有之自生相连,不与有相连,破有义亦成立故。余三宗亦应如是配释。如是四宗本论成立。 颂曰: 彼非彼生岂从他?亦非共生宁无因? 不自生之义,此云彼非彼生,余三亦应如是知。 云何知不自生? 颂曰: 彼从彼生无少德, 彼谓有生作用正生之芽,从彼谓从正生之自体,故芽之自体非从芽之自体生,即是此宗之义。自体已有,再从已有之芽体出生,毫无增上功德,前已有故。 此自生宗亦违正理。 颂曰: 生已复生不应理。若计生已复生者, 此应不得生芽等。 若计种子生已复更生者,则以何事遮彼种生而令生芽?彼种子复生既无障碍,则芽、苗、茎等于此世间应皆不得生也。 复有过失。 颂曰: 尽生死际唯种生。 理如前说。 设作是念:由水、时等能生芽之助缘,令种子变坏令芽生起,芽与种子同时安住成相违故,是种灭芽生,故无上说之过。又,种子与芽非异,亦非不从自生。 此不应理。 颂曰: 云何彼能坏于彼? 种子与芽无异故,芽坏种子不应道理,如自体性。 复有过失。 颂曰: 异于种因芽形显,味力成熟汝应无。 形谓长、圆等,显谓青、黄等,味谓酸、甘等,力谓势力差别。如身略近痔药便能疗痔疾,及手持神药便能腾空。成熟谓物转变差别,如荜茇等,味转甘美。若种芽无异,则如种子性中所有,应更无异形等事。然实有异事可得,如从蒜种子生水茎等芽,故说不异,不应道理。 若作是念:舍种子位,转得异位,即是种子转变成芽。 此亦非理。 颂曰: 若舍前性成余性,云何说彼即此性? 彼意谓性无异,今以此计,则芽之无异性决定非有,故性无异之宗便不得成。若谓种芽形等虽异而物无别,亦不应理,离形等外无别物故。 复有过失。 颂曰: 若汝种芽许非异,芽应如种不可取, 或一性故种如芽,种亦可取不应许。 如于芽位种子体性不可取,则芽体性亦应不可取,以离种子无异性故,如种子性。或如芽可取,种亦应可取,以离芽等无异性故,如芽性。欲离上说之过,故不应许种芽无异。 自命通达真实而计执自生之邪宗已破,今显未学邪宗之世间名言中,计有自生亦不应理。 颂曰: 因灭犹见异果故,世亦不许彼是一。 种子因已灭,犹有芽果可见,故世间亦未见种芽无异。若是一者,因不见时,果亦应不可见,然实可见,故彼等非全无异也。 由此自生于真俗二品,皆违正理。 颂曰: 故计诸法从自生,真实世间俱非理。 故阿遮利耶未加简别,直云非自生而破之。有简别云:“诸法胜义非自生,有故,如有情。”所加胜义简别诚为无用。 计自生复有余过失。 颂曰: 若计自生能所生,业与作者皆应一, 非一故勿许自生,以犯广说诸过故。 《中论》云: “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一性非有,父子、眼与眼识皆应一故。《中论》云:“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以是若怖所说众过,欲求无倒通达二谛,不应许诸法自生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