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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 共生则有二过,自生、他生故[1]。 若无因而有万物者,是则为常[2]。是事不然,无因则无果。若无因有果者,布施、持戒等应堕地狱,十恶[3]、五逆[4]应当生天,以无因故[5]。 复次, 如诸法自性, 不在于缘中; 以无自性故, 他性亦复无。 诸法[6]性不在众缘中,但众缘和合故得名字。自性即是自体,众缘中无自性,自性无故不自生。自性无故,他性亦无。何以故?因自性有他性,他性于他亦是自性;若破自性即破他性,是故不应从他性生。若破自性、他性,即破共义。无因则有大过,有因尚可破,何况无因!于四句中生不可得,是故不生。 [1] 月称菩萨于《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中说: [如是已破他生,今破共生。颂曰: 计从共生亦非理,俱犯已说众过故。 计共生者,谓既从自生亦从他生,故计共生。如从泥团、杖、轮、绳、水、陶师等而有瓶生,瓶与泥团非有异法,要泥团性中有瓶,乃得生,故从自生。陶师功用等他法亦能生瓶,故亦从他生。以是执为自他共生。外法既尔,内法亦然,要自他共乃得有生。彼宗安立,命、非命、福、罪、漏、律仪等九句义,谓是真实。如弥勒要前世命根中有,今乃得生,故从自生。以弥勒与命根非异法故,由计命根具诸趣故,谓命能往天等诸趣。弥勒亦从父、母、法、非法、漏等他法而生,故亦从他生。前说非自生,非他生,于吾等无妨难,以吾不许唯从自生,与唯从他生故。 破曰:此说亦不应理,以俱犯前说众过故。如破前两宗所说众过,于计共生宗,亦成过咎,故共生定非有。若泥团性中已有瓶,则不应生,已有故。如前破云:“彼从彼生无少德,生已复生亦非理。”如是应知说命根中已有弥勒乃得生,是事非有。由水、绳、轮等性中无有瓶故,瓶亦不从彼等中生。如前破云: “若谓依他有他生,火焰亦应生黑暗, 又应一切生一切,诸非能生他性同。” 计从父母等有弥勒生亦如是破。 如前说,计自生、他生,随于世俗、胜义,皆不应理。如是计共生由前道理,亦定非有。颂曰: 此非世间非真实,各生未成况共生? 非但以前正理,说计共生不应道理,即世亦可知其非理。 如一胡麻,能有油出,则多胡麻亦有油出,若沙砾虽多终不能出油。如是若各别能生者,多乃能生,故计共生,不应道理。] [2] 法称论师于《释量论·成量品》中说: 乃暂时性故,证实苦具因, 无因不待他,故成恒有无。 [3] 十恶:在佛教中指十种严重程度地恶行。含有:一、杀生。二、不与取。三、欲邪行。四、虚诳语。五、离间语。六、粗恶语。七、杂秽语。八、贪欲。九、瞋恚。十、邪见。 [4] 五逆:《阿阇世王问五逆经》云:“有五逆罪,若族姓子,族姓女为是五不救罪者,必入地狱不疑。云何为五?谓杀父,杀母,害阿罗汉,斗乱众僧,起恶意于如来所。如是五不救罪,若有男女施行此事者,必入地狱不疑。” [5] 月称菩萨于《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中说: [计自然生者,谓若有因生,则因与果或是一性,或是异性,或是二俱,便有上过。我不许因生,故无所说过。故诸法生唯自然生。如莲茎粗硬,莲瓣柔软,未见有人制造。瓣、须、蕊等颜色形状种种不同,亦未见作者。波那娑果与石榴等各种差别亦皆如是。外物既尔,内界亦然。如孔雀、底底利鸟,及水鹤等,未见有人强为作种种形状色彩。故诸法生唯自然生。 破彼颂曰: 若计无因而有生,一切恒从一切生, 世间为求果实故,不应多门收集种。 若谓诸法自然生者,如波那娑树,非波那娑果之因,栋木及阿摩罗等亦非彼因,则栋木等亦应能生彼果。又波那娑果,既从非因之波那娑树生,亦应从三界一切法生,俱非因故。又如阿摩罗果与罗鸠罗果等必待时节方能成熟,是暂时性,彼等亦应恒时而有,不须观待时节因缘故。如是孔雀非孔雀翎之因,乌鸦亦应生孔雀翎。又应孔雀一切时中乃至胎位,生鹦鹉羽。如是一切众生应常时生,然实不尔,故自然生不应道理。 如是已斥非理,复说违现见事。故曰:“世间为求果实故,不应多门收集种。”然实多门收集,故非自然而生。 复有过失。颂曰: 众生无因应无取,犹如空花色与香, 繁华世间有可取,知世有因如自心。 若众生无因者,应如虚空青莲花之色香,都无可取。然实有可取,应知一切众生唯有因生,犹如自心。若如汝宗,则缘青之心应非由青境现前而生。然缘青之心,唯缘青境乃生,非自然生,故自然生不应道理。] [6] 诸法:本偈中的诸法是特指诸果法。如谓等流果、增上果、士用果、异熟果、离系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