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释·明句论 第一品 观缘品

第二十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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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次,若谓:(识)能了用,谁能了境?若无作者,亦应无了用等法,如斫[1]木事。此中若计心是作者,是事亦不然。如是但了事体即名是心[2]用,了事差别则名诸心所[3]用。

如《辩中边论·辩相品》中认定谓:

“唯了境名心, 亦别名心所[4]。”

作用等则是以亲成次事,实则是为助成主事而附带去完成支分别事等。然于此中,识、心二者无一主事可为[5]。所以然者?心用即名了事体,了事差别则名是识用。故知,其识非但是作用,其心亦非但名是作者。是故仍有其过,终不可免。

若作是念言:从“诸法无我[6]”的圣教中得知一切时处终无有作者,然今可作事等世俗言路却在无作者的情况下仍可谓有。

答曰:此亦不然,未能如实领解[7]圣教契经的正义故。此事于《入中论》中说讫。[8]

若作是念言:如言“‘磨石身’、‘罗睺头’”。虽离于身、头更无简别相可得,但是仍有异相及可异事。如是,虽无离于(坚等)自相的地等可相事可得。然今仍可说有‘地的自相’等。

答曰:是事不然。(是二)不可言同故。身、头等语术,即如心、手等须要观待与其俱生的余事方得运用故。若人一旦产生但缘身、头语术的念想时,便心想是谁的身?谁之头?于其俱时所起的余事亦复抱有求知欲。对方亦欲遣除所属异相而但随世俗言路便用‘磨石’和‘罗睺罗’之诠体声以断求知者的异想悬念是合情合理的。然于此中却无离于坚等(用相)的地等可相事可得故,其相、可相俱不称理。

若作是念言:“诸外道师计执别有实体的可相事故,从[9]彼所言而细论(相、可相等)简别事亦应无过者。”

答曰:是言非也!外道所计违背正理,于自正理论中则应不可听许[10]。否则应许有余量等众过故[11]


[1] 斫:拼音zhuó,〈动〉用刀、斧等砍劈。

[2] 心:拼音xīn,又作“心思”、“意识”。自力能见自境体性之知觉。如成为眼识之心等。

[3] 心所:自力能见各自对境事物特殊属性之心所生法。如受等五十一心所。

[4]《辩中边论·辩相品》云:

[‘唯了境名心, 亦别名心所。’

论曰:唯能了境总相名心,亦了差别名为受等诸心所法。]

[5] 为:拼音wéi,〈动〉释义:做,作,干,搞。

[6] 一、《杂阿含经》卷第十一云:

[如眼、耳、鼻、舌、身、意法因缘生意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此诸法无我、无常乃至空我、我所。]

二、《佛说长阿含经·大本缘经》云:

若学决定法, 知诸法无我,

此为法中上, 智慧转法轮。

[7] 领解:拼音lǐng jiě,领悟理解。

[8] 一、《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云:

[若作是念:全无作者为能取者,此中唯有所取聚耳。此不应理。

颂曰:

若谓有业无作者, 不然离作者无业。

若不许作者,亦不应许无因之业。论云:

“如破作作者, 应知取亦尔,

 及余一切法, 亦应如是破。”

此中于事物上,给“罗札”字缘,由能取故名为取者,若无作用亦无彼事。故安立彼作用,通能取所取。取字义,如《声明论》云:“枳达与罗札,是多分。”故于业上,给“罗札”缘,亦通所取业也。如依作者安立业,依业安立作者。如是依于所取安立取者,依于取者安立所取。如论云:

“我不异于取, 亦不即是取,

    而复非无取, 亦不定是无。”

是故当知,若离作者,业亦非有。若经说无作者而有业有报,当知是破有自性之作者,非破名言支分假立之我。如经云:“补特伽罗无明随转,作诸福行。”]

二、鸠摩罗什译《中论·观邪见品》云:

如破作作者, 受受者亦尔,

及一切诸法, 亦应如是破。

三、鸠摩罗什译《中论·观邪见品》云:

今我不离受, 亦不即是受,

非无受非无, 此即决定义。

[9] 从:拼音cóng,<动> 本义:随行,跟随。愿从其后。

[10] 听许:拼音tīng xǔ,听而许之。

[11] 一、龙树阿阇黎则不听许外道邪宗所许量、所量等因法十六句义。

如《精研论》云:

[自矜善因明, 爱乐起诤竞,

为除彼慢故, 精研我当说。

外曰:诸辩论者,共许有量、所量、疑、所为、喻、宗、支、观察、决了、诤、言说、破、似因、舍言、似破、堕负。诸说空者,不许量等句义,无所著故。]

二、月称菩萨于《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中亦说:

[今以譬喻显所说义。

颂曰:

无知睡扰诸外道, 如彼所计自性等,

及计幻事阳焰等, 此于世间亦非有。

此诸外道自命为悟入真实者,彼于牧童妇女共知之诸法生灭等,尚不能无倒正解,而欲超出世间。如攀树者已放前枝未握后枝,堕坠恶见深涧之中,永离二谛必不得果。故彼所计三德等性,于世间世俗亦皆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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