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 今者,论主[1]欲以不灭等八种殊胜特性开显缘起,且知破生即可轻而易举遮破灭等余相故,便开门见山开始破生[2]。其生如彼所计:则不离于若自、若他、若共、若无因生。确定是诸一切(所执)皆悉不应道理。故说颂曰: ![]() 诸法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 不共不无因, 是故知无生。[3] 此谓“诸”者,是依存词[4],是凡所有者的异名。“何处”也是依存词,是任一一处的异名。“何时”是任何时候之义[5]。以是故说:“不论何法,于何时、何处,永不自生。”所余三宗亦应类破[6]。 问曰:如若已经认定不可自生,岂非要认定是从他而得生? 答曰:不尔。意欲言明但遮[7]故耳,他生亦复当破故。不可自生理当从《入中论·菩提心现前地品》中所言: “彼从彼生无少德, 生已复生不应理……”[8] 等中得知。 [1] 论主:即阿阇梨龙树菩萨是。 [2] 一、月称菩萨于《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中说: [且如经说,《十地经》云:“佛子!菩萨摩诃萨,已具足第五地,欲入第六现前地,当观诸法十种平等性。何等为十?谓一切法无相故平等性,一切法无体故平等性,无生故,无起故,远离故,本来清净故,无戏论故,无取无舍故平等性,一切法如幻、如梦、如影、如响、如水中月、如镜中像、如化事故平等性,一切法有无不二故平等性。菩萨如是善通达一切法自性,得明利随顺忍,得入菩萨第六现前地。”此以正理成立诸法无生平等性,则余平等性亦易可知,故圣者于《中论》初云: “非自非从他, 非共非无因, 诸法随于何, 其生终非有。” 终谓毕竟,随于何之“于”,表所依时、处、宗派。“诸”是能依表内外诸法。应如是配释:“内外诸法于任何时、处、宗派,自生决定非有。”此中非字但与成立有之自生相连,不与有相连,破有义亦成立故。余三宗亦应如是配释。如是四宗本论成立。] 二、《大方广佛华严经·十地品》云: [尔时,金刚藏菩萨告解脱月菩萨言:“佛子!菩萨摩诃萨已具足第五地,欲入第六现前地,当观察十平等法。何等为十?所谓:一切法无相故平等,无体故平等,无生故平等,无灭故平等,本来清净故平等,无戏论故平等,无取舍故平等,寂静故平等,如幻、如梦、如影、如响、如水中月、如镜中像、如焰、如化故平等,有、无不二故平等。菩萨如是观一切法自性清净,随顺无违,得入第六现前地,得明利随顺忍,未得无生法忍。] [3] 一、鸠摩罗什译《中论释·观因缘品》云: 诸法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 不共不无因, 是故知无生。 二、《般若灯论释·观缘品》云: 无时亦无处, 随有一物体, 从自他及共, 无因而起者。 三、《大乘中观释论·观缘品》云: 诸法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 共生亦无性。 亦不无因生。 四、《佛护论·观缘品》云: 非自非从他, 非共非无因, 事物何时处, 其生终非有。 [4] 依存词:判别依存处所和依存其中的事物,指示某一事物是否存在者。藏语语法中,别称之为第七格,依格或第七啭声,判位字用法之一。如:海中有鱼。灶中有火。眼睛无病。 [5] 藏文译本中此处则有不论是何法、于何时、何处皆不自生、他生、共生或是无因而得生之义。 [6] 意谓:不论何法,于何时、何处,皆不从他生、共生或无因而得生。 [7] 但遮:此处的“但遮”即同于我们平时所谓的“无遮”。无遮:遮遣之一种。认识自境之心或称述自境之声,仅直接破除自境之应破分以进行认识。如云:“人无我。”在破除“我”之处,不引出其他事物。 [8] 月称菩萨于《入中论自疏·菩提心现前地品》中说: [云何知不自生?颂曰: 彼从彼生无少德, 彼谓有生作用正生之芽,从彼谓从正生之自体,故芽之自体非从芽之自体生,即是此宗之义。自体已有,再从已有之芽体出生,毫无增上功德,前已有故。 此自生宗亦违正理。颂曰: 生已复生不应理, 若计生已复生者, 此应不得生芽等。 若计种子生已复更生者,则以何事遮彼种生而令生芽,彼种子复生既无障碍,则芽、苗、茎等于此世间应皆不得生也。 复有过失。颂曰: 尽生死际唯种生, 理如前说。 设作是念:由水、时等能生芽之助缘,令种子变坏令芽生起,芽与种子同时安住成相违故,是种灭芽生,故无上说之过。又种子与芽非异,亦非不从自生。 此不应理。颂曰: 云何彼能坏于彼? 种子与芽无异故,芽坏种子不应道理,如自体性。 复有过失。颂曰: 异于种因芽形显, 味力成熟汝应无。 形谓长、圆等,显谓青、黄等,味谓酸、甘等,力谓势力差别。如身略近痔药便能疗痔疾,及手持神药便能腾空。成熟谓物转变差别,如荜茇等,味转甘美。若种芽无异,则如种子性中所有,应更无异形等事。然实有异事可得,如从蒜种子生水茎等芽,故说不异,不应道理。 若作是念:舍种子位,转得异位,即是种子转变成芽。 此亦非理。颂曰: 若舍前性成余性, 云何说彼即此性? 彼意谓性无异,今以此计,则芽之无异性决定非有,故性无异之宗便不得成。若谓种芽形等虽异而物无别,亦不应理,离形等外无别物故。 复有过失。颂曰: 若汝种芽许非异, 芽应如种不可取, 或一性故种如芽, 种亦可取不应许。 如于芽位种子体性不可取,则芽体性亦应不可取,以离种子无异性故,如种子性。或如芽可取,种亦应可取,以离芽等无异性故,如芽性。欲离上说之过,故不应许种、芽无异。 自命通达真实而计执自生之邪宗已破,今显未学邪宗之世间名言中,计有自生亦不应理。颂曰: 因灭犹见异果故, 世亦不许彼是一, 种子因已灭,犹有芽果可见,故世间亦未见种、芽无异。若是一者,因不见时,果亦应不可见,然实可见,故彼等非全无异也。 由此自生于真、俗二品,皆违正理。颂曰: 故计诸法从自生, 真实世间俱非理。 故阿遮利耶未加简别,直云非自生而破之。有简别云:“诸法胜义非自生,有故,如有情。”所加胜义简别诚为无用。 计自生复有余过失。颂曰: 若计自生能所生, 业与作者皆应一, 非一故勿许自生, 以犯广说诸过故。 《中论》云: “因果是一者, 是事终不然, 若因果是一, 生及所生一。” 一性非有,父子、眼与眼识皆应一故。 《中论》云: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则一。” 以是若怖所说众过,欲求无倒通达二谛,不应许诸法自生也。] Scroll U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