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课
· 若据中观说,其宗体、因及譬喻等均不可得成故,是则不用自比量来证成遣破自生的宗义,以及不用(立、破)双方均可得成的比量来论破他宗。就彼所立宗体,应用彼宗自称比量来说其违过。但是自己却要做到离于有(可立)宗体、因及譬喻等诸过。 若作是念言:“就是因为不作是说[1]及不能避他说过故,仍旧不离其过者。” 答曰:是事不然。何以故?若有所宗,如自所知意欲他人得知故,即应言明其理令彼得知。是故,但求对方来陈明自所许宗义的能立[2]者,则非因法例规[3]。此事于彼亦不名为因,无因及譬喻故,自所立宗体的能立也只能空口无凭随口说说罢了。若许非理的宗体,此则但惑自心,不能令彼起信。自许宗体的能立因,空无力用者,就是此宗[4]了了分明不攻自破[5]的败相。于此,用(自)比量申明妨害究竟何为? 若谓一定要以(他称)自比量申明违失者,是则佛护论师亦作是说。 问曰:如何得说? 答曰:佛护论师曾作是说:“诸法不自生,彼生无义故。”此中所言“彼”者,即指自体性实有的法体。所以然者?‘以彼自体性实有者,则无须更生。’此即简言略述论式[6]的相关论辞[7]。此说足可确保完具[8]他宗自称的同品喻[9]、所立宗[10]以及能立因[11]法。此中“自体性实有”者,即可指定[12]能立因法。“彼生无义故”者,则指定的是所立宗体。如云:“声,是无常,以所作无常故。见凡所作者即是无常性,如瓶。如是,声亦名是所作者,以是所作故,谓言(声)是无常性。” 以此论式表明“所作”者,即名为因。此亦如是谓:“法不自生,其自体性实有者,复生应成无义故。如见明显在前且自体性实有之瓶等,则无须更待于生。如是若念:‘于泥团等位亦得有自体的瓶等亦应谓有者。’尔时,其体实有者,则无须更生。”以是故知,其因即可无误判定为是遣破复生论。于数论师仅以自称比量谓“自体性实有故”来言明其自相违逆的过失。是故(汝[13]今)云何难问:“彼不相应。以不说因及譬喻故”耶?不仅未曾不说因及譬喻,亦非不避他所说过。何以故?数论师等则不许正处自前的显相瓶尚需更显,是事于此即可立名为是譬喻的本体[14]。别破隐性——非显相瓶可得(复)生者即名是所立的宗体故。何须顾及有成彼所成过?与违自悉檀过耶?因此,纵以(彼宗)自称比量言明其自相矛盾时,亦无不能避他说过故。当知此诸难问[15]均为风马牛不相及[16]也。谓言“瓶等”时,欲用“等”字,无遗统摄凡可得生的万法故,亦无衣等(所遗)余法而使其不得周遍。 [1] 不作是说:谓不用彼宗自称比量论式来论破彼宗。 [2] 能立:提出因法论式时,所举能证成所立宗之原因或理由。 [3] 因法例规:因明论法中的惯例;常规。 [4] 此宗:即指数论宗。 [5] 不攻自破:拼音bù gōng zì pò,不用攻击,自己就破灭或站不住脚,比喻事物的荒谬。 [6] 论式:提出自宗因法结构的语言格式。如云:“有烟之山中有火,以有烟故。” [7] 论辞:拼音lùn cí,1.议论之辞。 2.谈论文辞。 [8] 完具;拼音wán jù,完整具备。 [9] 同品喻:又作“同喻”,“同法喻”。提出因法时,为确定所立之宗而列举的同类譬喻。 [10] 所立宗:已经承许认为可成立的事物或命题。如云:“声,是无常。” [11] 能立因:又作“理由”、“原因”。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时,则是所作性为因或理由。 [12] 指定:拼音zhǐ dìng,指明确定。 [13] 汝:此处即指《般若灯论释》的作者——清辨论师。 [14] 《大乘广百论·释论·破常品》云:“若谓诸法虽有隐显而无生灭,此亦不然。前后两位若无差别,便无增减,有何隐显?又离体外无别有位,位有隐显,体亦应然。汝虽不欲体有生灭,理所逼故,必应信受。” [15] 此诸难问:谓《般若灯论释·观缘品》所言:[诸法无有从自体起,彼起无义故,又生无穷故,彼不相应。此义云何?以不说因及譬喻故,又不能避他说过故。此破显示颠倒成就过。云何颠倒?谓从他起体过,及生有果过,又生有穷过故,违悉檀多故。] [16] 风马牛不相及:拼音fēng mǎ niú bù xiāng jí,风:走失;及:到。本指齐楚相去很远,即使马牛走失,也不会跑到对方境内。比喻事物彼此毫不相干。 Scroll Up |